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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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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经得起检验

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黄磊

责编|马蓉蓉

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其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实现有效惩治犯罪、降低司法成本、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多赢局面,从更高层面来说则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等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和调整原则;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及审判程序适用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等。可以说《指导意见》的制定相当周密,既高度综合又清晰明确,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是全流程、多层次、多功能的综合性制度,这种普适性、综合性意味着可能事关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走向。换而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可能是嫌疑人在刑诉领域寻求从宽处置的制度性良机。

当然这种良机并不可滥用、不附条件的,其应当建立在罪刑法定、起诉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基础上,应当建立在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的配合态度基础上,应当建立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否则制度性良机就可能变成“暗箱操作”、人为调控的投机。

值得一提的是,在《指导意见》发布之前,有些人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审判有较大影响力,会对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造成冲击。事实上,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所起到的主导作用,并不是以否定审判权为对价。

从整个诉讼结构来说,侦查、起诉的成果都要接受审判的审查和检验;而从每一个环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来说,都“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从刑诉诉讼完整流程来说,审判作为最终环节、决定性环节并不会因量刑建议而产生变化。《指导意见》的联合发布,对此表达了支持态度。

可以肯定的是,刑事诉讼辩护的格局会因此而有所变化,以往的“对抗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将演变成“恢复性司法”,控辩双方的关系将由“对抗”走向“对话”。也正因为此,要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走深走远,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在具体落实上还需要强化公信力配套。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不能变成“交易”。要谨防刑事责任追究违法分流,警惕合法的“对话”变成非法的“勾兑”,防止在审前程序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说情干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而阳光无疑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进入审前程序的案件,应当强化公示公开,让每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其次,在量刑建议上要提升标准化水平。根据《指导意见》,法院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就对量刑建议的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结合个案要对案件证据了如指掌,预判要基本到位,而在横向比对上来说,类似的案件也要做到同案同判,维护好社会公正的底线。这就不仅要对案件强化过程监督,也应当在各环节强化司法留痕,并通过办案大数据推动量刑建议的标准化和精细化。

最后,配合制约上要有更多机制保障。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是基本原则,既不能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变成“和稀泥”,也不能变成推诿扯皮,最重要的还是要各方立足本职、各司其职。同样,控辩双方的“对话”不能变成“单边主义”,那就要赋予“说不的权利”,防止出现辩护律师持反对意见,就否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甚至非法剥夺其从宽的权利。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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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经得起检验

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黄磊

责编|马蓉蓉

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其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实现有效惩治犯罪、降低司法成本、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多赢局面,从更高层面来说则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等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和调整原则;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及审判程序适用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等。可以说《指导意见》的制定相当周密,既高度综合又清晰明确,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是全流程、多层次、多功能的综合性制度,这种普适性、综合性意味着可能事关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走向。换而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可能是嫌疑人在刑诉领域寻求从宽处置的制度性良机。

当然这种良机并不可滥用、不附条件的,其应当建立在罪刑法定、起诉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基础上,应当建立在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的配合态度基础上,应当建立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否则制度性良机就可能变成“暗箱操作”、人为调控的投机。

值得一提的是,在《指导意见》发布之前,有些人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审判有较大影响力,会对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造成冲击。事实上,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所起到的主导作用,并不是以否定审判权为对价。

从整个诉讼结构来说,侦查、起诉的成果都要接受审判的审查和检验;而从每一个环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来说,都“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从刑诉诉讼完整流程来说,审判作为最终环节、决定性环节并不会因量刑建议而产生变化。《指导意见》的联合发布,对此表达了支持态度。

可以肯定的是,刑事诉讼辩护的格局会因此而有所变化,以往的“对抗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将演变成“恢复性司法”,控辩双方的关系将由“对抗”走向“对话”。也正因为此,要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走深走远,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在具体落实上还需要强化公信力配套。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不能变成“交易”。要谨防刑事责任追究违法分流,警惕合法的“对话”变成非法的“勾兑”,防止在审前程序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说情干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而阳光无疑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进入审前程序的案件,应当强化公示公开,让每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其次,在量刑建议上要提升标准化水平。根据《指导意见》,法院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就对量刑建议的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结合个案要对案件证据了如指掌,预判要基本到位,而在横向比对上来说,类似的案件也要做到同案同判,维护好社会公正的底线。这就不仅要对案件强化过程监督,也应当在各环节强化司法留痕,并通过办案大数据推动量刑建议的标准化和精细化。

最后,配合制约上要有更多机制保障。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是基本原则,既不能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变成“和稀泥”,也不能变成推诿扯皮,最重要的还是要各方立足本职、各司其职。同样,控辩双方的“对话”不能变成“单边主义”,那就要赋予“说不的权利”,防止出现辩护律师持反对意见,就否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甚至非法剥夺其从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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