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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允许外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解决了《政府采购法》语焉不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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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允许外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解决了《政府采购法》语焉不详的问题

2019年11月1日,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条例》共计45条,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专家认为,《实施条例》对多项规定予以强调,体现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诚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曾金秋

【法治面】是界面中国频道推出的一个法治新栏目,第一时间关注法治前沿以及新闻事件中的法治细节。

2019年11月1日,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条例》共计45条,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专家认为,《实施条例》对多项规定予以强调,体现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诚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实施条例》出台的意义在于把《外商投资法》各项、各原则和主要制度打通,提升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优化投资环境。“以实际行动吸引外资。”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外,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推荐性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刘俊海表示,推荐性标准都是自愿的,国家不强制,企业只需要遵守行业标准。本条款体现对外商投资的保护。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刘俊海认为,允许外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解决了《政府采购法》里语焉不详的问题。“比如微软汉化到底属于中国软件还是美国软件?”现在对这一块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国内注册的企业按照国内法律,在国外注册的企业按照国外法律,体现了国资、外资、民营企业一碗水端平的政策,彰显了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刘俊海表示,虽然目前国家针对外汇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从法律层面来讲不存在外汇流动的障碍。“外商投资主要是把外币打到国内,赚了钱也交税,汇出去理所应当,这方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制定中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建国表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完全能够满足WTO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的要求,甚至标准更高。

界面新闻留意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转让技术,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完善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判定通知、移除规则。政府采购不得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投资者国别、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此外,《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提到,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

刘俊海表示,这一条主要针对在国外成立,但在国内投资的高新科技产业,采取服务型态度。“看起来外国投资者和境内企业没有股权关系,但因为存在一揽子控制协议,所以存在关联。”

他建议,这些领域应该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采取实际控制人的标准,企业报批备案之后可以走绿色通道。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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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允许外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解决了《政府采购法》语焉不详的问题

2019年11月1日,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条例》共计45条,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专家认为,《实施条例》对多项规定予以强调,体现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诚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曾金秋

【法治面】是界面中国频道推出的一个法治新栏目,第一时间关注法治前沿以及新闻事件中的法治细节。

2019年11月1日,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条例》共计45条,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专家认为,《实施条例》对多项规定予以强调,体现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诚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实施条例》出台的意义在于把《外商投资法》各项、各原则和主要制度打通,提升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优化投资环境。“以实际行动吸引外资。”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外,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推荐性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刘俊海表示,推荐性标准都是自愿的,国家不强制,企业只需要遵守行业标准。本条款体现对外商投资的保护。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刘俊海认为,允许外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解决了《政府采购法》里语焉不详的问题。“比如微软汉化到底属于中国软件还是美国软件?”现在对这一块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国内注册的企业按照国内法律,在国外注册的企业按照国外法律,体现了国资、外资、民营企业一碗水端平的政策,彰显了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刘俊海表示,虽然目前国家针对外汇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从法律层面来讲不存在外汇流动的障碍。“外商投资主要是把外币打到国内,赚了钱也交税,汇出去理所应当,这方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制定中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建国表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完全能够满足WTO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的要求,甚至标准更高。

界面新闻留意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转让技术,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完善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判定通知、移除规则。政府采购不得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投资者国别、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此外,《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提到,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

刘俊海表示,这一条主要针对在国外成立,但在国内投资的高新科技产业,采取服务型态度。“看起来外国投资者和境内企业没有股权关系,但因为存在一揽子控制协议,所以存在关联。”

他建议,这些领域应该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采取实际控制人的标准,企业报批备案之后可以走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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