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26日晚间公告表示,台胞陈文德先生曾于1988年认购公司55万股普通股,系公司自然人股东,因其与公司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无果后,相关股份现由公司委托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偿代持。
2014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陈文德先生刊登遗失公告的公告》,披露有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与公司联系,向公司主张其股东资格,并提供了部分证明文件,但未能提供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认股收款凭证。
公告表示,为保护台胞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证券交易过户及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相关
要求,经公司与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以司法诉讼方式确认股东身份和股权归属,妥善解决该未决事项。
25日,兴业银行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闽民初字第 100 号《应诉通知书》和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起诉状》。诉状显示,陈文德先生于 1988 年购买兴业银行发行的普通股 55万股,股份经多次送股、转增等变动已增加至 308.88 万股。按照26日收盘价计算,陈文德先生27年购入的55万股兴业银行股份目前市值已经达到3993.81万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