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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委官员坠楼身亡 所在单位对天津爆炸负有主管审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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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委官员坠楼身亡 所在单位对天津爆炸负有主管审批责任

8月26日上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处长董永存从单位八楼坠楼后身亡。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据无界新闻报道,8月26日上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处长董永存从单位八楼坠楼后身亡。天津市交通委一位工作人员向无界新闻透露,“事发很突然,(坠楼原因等)还在调查当中。”

界面新闻记者致电天津市交通委宣传部负责人核实此事,截至发稿时,该负责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发送短信也无人回复。

2014年,天津市交通委由天津市整合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相关职能所组建。董永存从2014年天津市交委组建之后就一直担任审批处处长,此前,他先后担任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和水运处处长。

8月12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并引发爆炸。截至2015年8月26日15时,“8·12”爆炸事故共发现遇难者139人,已确认身份139人,失联人数34人。

这场事故使得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天津市交通委处于事故责任的漩涡之中。

此前据《新京报》报道,2014年5月4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了瑞海公司可以试运营危化品。一份《关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试运营期间港口经营资质的批复文件》显示,同意瑞海公司在试营业期间(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10月16日)从事港口仓储业务经营,并同意其在集装箱堆场重箱区(包括装箱区),面积1.8万平方米,储存包括压缩气体2类危险品、易燃液体3类危险品等9种危险品货物。有业内人士称该批复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重庆市交通委港口管理处的一位长期负责办理港口经营管理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此前向《新京报》记者透露,从未见过上述类似的行政许可。该工作人员表示,审核一家企业是否有在港口经营危化品的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品货物作业附证》缺一不可,没有两证,在港口作业化学危险品都属于违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求“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同时”,如果没有“三同时”,则不允许批准危化品经营许可。

“三同时”的规定来自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瑞海公司的安评报告由中滨海盛公司完成,完成时间为2014年8月。而2014年5月,天津交港局批复“瑞海国际”可试运营危化品仓储。这份来自天津交港局的内部文件没有遵循“三同时”的原则,即安全设施未能和主体工程同时使用。

据了解这个规定的安全生产专家向媒体表示,“三同时”是从事危化品经营、贮存的一条“红线”,“任何单位都不能违反。”然而,即便是上述行政批复符合程序,2014年10月至今年6月正式取得上述“两证”期间,瑞海公司一直处于未获运营仓储危化品审批资质的状态。

据新华社27日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称,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天津港“8·12”爆炸案所涉的11人被检方控制,其中厅官7人。

上述消息称,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交通委作为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负有审批、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力。

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委主任武岱(正厅级)、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正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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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委官员坠楼身亡 所在单位对天津爆炸负有主管审批责任

8月26日上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处长董永存从单位八楼坠楼后身亡。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据无界新闻报道,8月26日上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处长董永存从单位八楼坠楼后身亡。天津市交通委一位工作人员向无界新闻透露,“事发很突然,(坠楼原因等)还在调查当中。”

界面新闻记者致电天津市交通委宣传部负责人核实此事,截至发稿时,该负责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发送短信也无人回复。

2014年,天津市交通委由天津市整合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相关职能所组建。董永存从2014年天津市交委组建之后就一直担任审批处处长,此前,他先后担任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和水运处处长。

8月12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并引发爆炸。截至2015年8月26日15时,“8·12”爆炸事故共发现遇难者139人,已确认身份139人,失联人数34人。

这场事故使得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天津市交通委处于事故责任的漩涡之中。

此前据《新京报》报道,2014年5月4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了瑞海公司可以试运营危化品。一份《关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试运营期间港口经营资质的批复文件》显示,同意瑞海公司在试营业期间(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10月16日)从事港口仓储业务经营,并同意其在集装箱堆场重箱区(包括装箱区),面积1.8万平方米,储存包括压缩气体2类危险品、易燃液体3类危险品等9种危险品货物。有业内人士称该批复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重庆市交通委港口管理处的一位长期负责办理港口经营管理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此前向《新京报》记者透露,从未见过上述类似的行政许可。该工作人员表示,审核一家企业是否有在港口经营危化品的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品货物作业附证》缺一不可,没有两证,在港口作业化学危险品都属于违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求“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同时”,如果没有“三同时”,则不允许批准危化品经营许可。

“三同时”的规定来自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瑞海公司的安评报告由中滨海盛公司完成,完成时间为2014年8月。而2014年5月,天津交港局批复“瑞海国际”可试运营危化品仓储。这份来自天津交港局的内部文件没有遵循“三同时”的原则,即安全设施未能和主体工程同时使用。

据了解这个规定的安全生产专家向媒体表示,“三同时”是从事危化品经营、贮存的一条“红线”,“任何单位都不能违反。”然而,即便是上述行政批复符合程序,2014年10月至今年6月正式取得上述“两证”期间,瑞海公司一直处于未获运营仓储危化品审批资质的状态。

据新华社27日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称,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天津港“8·12”爆炸案所涉的11人被检方控制,其中厅官7人。

上述消息称,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交通委作为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负有审批、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力。

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委主任武岱(正厅级)、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正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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