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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严管虚拟资产:警示相关期货风险,出台新监管框架,拟接受牌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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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严管虚拟资产:警示相关期货风险,出台新监管框架,拟接受牌照申请

证监会新监管框架突破监管局限性,将持牌平台的虚拟资产交易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记者 | 张晓琪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发出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告诫投资者注意在香港购买虚拟资产(例如比特币)期货合约的相关风险,并发表立场书 ,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取新监管框架。

根据立场书,在香港营运并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现时可向证监会申请发牌。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监管范畴,但只要平台牵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包括证券型代币和非证券型代币)。

证监会将施加发牌条件,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并确保其客户充分认识虚拟资产,以及必须制定严格的产品准人。此外,持牌平台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对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提示风险

香港证监会认为,虽然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具有不同条款和特点,但合约普遍容许投资者就相关虚拟资产在某个未来日期的价格进行投机活动的工具。且由于这些期货合约大部分都不受监管及高度槓杆化,故而具有极高的风险。

具体来看,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产品复杂性和固有风险可能会令一般投资者难以理解,相关虚拟资产难以估值、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高度槓杆化性质令投资者面对的风险倍增。

二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不清晰及公平。部分平台曾经被投资者批评,指其在期货合约的生命周期内改变交易规则,例如中止买卖或取消交易,导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香港证监会同时强调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属违法。香港证监会解释道,为处理与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有关的固有风险,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部分监管机构一直对相关活动进行积极审视及考虑采取介入行动,例如完全禁止向散户投资者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

在香港,任何交易平台或人士若在未获适当牌照或认可的情况下发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及/或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提供交易服务,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

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有可能会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期货合约”,除非某项豁免适用,否则任何人士若营运销售或买卖”期货合约"的平台都须获发牌或认可。

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人获证监会发牌或认可在香港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同时考虑到这些合约现时涉及的风险,证监会不大可能会就经营有关合约的业务批出牌照或认可。

此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亦可能被诠释为《赌博条例》所指的差价合约。”差价合约"一词在该条例中被界定为,"一份协议,其目的或作用是依据任何种类的财产的价值或价格的波动,或依据一个指数或就该目的而在协议内指定的其他因素的波动,以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除非《赌博条例》明文认可,所有赌博活动在香港都是违法的。

虚拟资产交易牌照申请有六大条件

香港证监会同日发表立场书 ,阐明关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监管框架。要求在香港营运并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现时可向证监会申请发牌。

立场书对“虚拟资产”的定义为,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其形式可以是数码代币(如数码货币、功能型代币,或以证券或资产作为抵押的代币)、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

由于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因此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监管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能够突破监管范围局限性,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香港证监会表示,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佔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在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需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立场书强调,证监会只会向能够符合严格监管标准的平台营运者发牌。这些标准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但同时纳入了额外规定以处理与虚拟资产有关的特定风险。

举例来说,证监会将施加发牌条件,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并确保其客户充分认识虚拟资产,以及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此外,持牌平台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具体来看,发牌条件共有六个:一是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二是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三是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四是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五是持牌人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六是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製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平台都必须申请牌照。目前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香港证监会表示,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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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严管虚拟资产:警示相关期货风险,出台新监管框架,拟接受牌照申请

证监会新监管框架突破监管局限性,将持牌平台的虚拟资产交易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记者 | 张晓琪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发出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告诫投资者注意在香港购买虚拟资产(例如比特币)期货合约的相关风险,并发表立场书 ,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取新监管框架。

根据立场书,在香港营运并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现时可向证监会申请发牌。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监管范畴,但只要平台牵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包括证券型代币和非证券型代币)。

证监会将施加发牌条件,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并确保其客户充分认识虚拟资产,以及必须制定严格的产品准人。此外,持牌平台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对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提示风险

香港证监会认为,虽然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具有不同条款和特点,但合约普遍容许投资者就相关虚拟资产在某个未来日期的价格进行投机活动的工具。且由于这些期货合约大部分都不受监管及高度槓杆化,故而具有极高的风险。

具体来看,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产品复杂性和固有风险可能会令一般投资者难以理解,相关虚拟资产难以估值、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高度槓杆化性质令投资者面对的风险倍增。

二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不清晰及公平。部分平台曾经被投资者批评,指其在期货合约的生命周期内改变交易规则,例如中止买卖或取消交易,导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香港证监会同时强调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属违法。香港证监会解释道,为处理与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有关的固有风险,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部分监管机构一直对相关活动进行积极审视及考虑采取介入行动,例如完全禁止向散户投资者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

在香港,任何交易平台或人士若在未获适当牌照或认可的情况下发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及/或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提供交易服务,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

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有可能会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期货合约”,除非某项豁免适用,否则任何人士若营运销售或买卖”期货合约"的平台都须获发牌或认可。

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人获证监会发牌或认可在香港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同时考虑到这些合约现时涉及的风险,证监会不大可能会就经营有关合约的业务批出牌照或认可。

此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亦可能被诠释为《赌博条例》所指的差价合约。”差价合约"一词在该条例中被界定为,"一份协议,其目的或作用是依据任何种类的财产的价值或价格的波动,或依据一个指数或就该目的而在协议内指定的其他因素的波动,以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除非《赌博条例》明文认可,所有赌博活动在香港都是违法的。

虚拟资产交易牌照申请有六大条件

香港证监会同日发表立场书 ,阐明关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监管框架。要求在香港营运并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现时可向证监会申请发牌。

立场书对“虚拟资产”的定义为,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其形式可以是数码代币(如数码货币、功能型代币,或以证券或资产作为抵押的代币)、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

由于证监会并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因此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监管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能够突破监管范围局限性,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香港证监会表示,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佔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在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需领有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 (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立场书强调,证监会只会向能够符合严格监管标准的平台营运者发牌。这些标准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但同时纳入了额外规定以处理与虚拟资产有关的特定风险。

举例来说,证监会将施加发牌条件,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并确保其客户充分认识虚拟资产,以及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此外,持牌平台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具体来看,发牌条件共有六个:一是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二是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三是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 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四是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五是持牌人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六是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製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平台都必须申请牌照。目前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达数十个。香港证监会表示,部分平台可能决定不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向证监会申领牌照,这是它们的自由选择,只要它们能确保在其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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