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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际中医药立法应有主要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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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际中医药立法应有主要话语权

我国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国,应当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中医药的立法,在规则的制定上要有主要的话语权。

文|法治周末记者  于伟力

责编|马蓉蓉

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从大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开放创新发展及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20条意见。

10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研究中心以《意见》发布为契机,组织召开了“公共卫生与传统医学法律研讨会”,围绕中医药标准体系建立、医疗个人数据保护、中医药纳入医疗保险体系等话题展开了广泛讨论。

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欣阳称,《意见》中标准、规范、制度等成为高频词汇,体现了从国家角度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高站位和高要求。 

应关注医疗大数据中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意见》中规定了大量“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方面的内容,其中也提到了“以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中医医院,开发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

在推进这些改革的同时,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副教授粟丹特别强调,应该关注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近年来,我国个人数据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而医疗行业似乎正是数据泄露的“重灾区”。

2017年9月,《法制日报》报道黑客入侵了某部委的医疗服务信息系统,超过7亿条公民信息遭泄露,8000余万条公民信息被贩卖;2018年10月,科技部在网站集中公示了6份有关“医疗数据泄露”的行政罚单,内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等。

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李恒看来,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受贩卖个人信息的经济利益驱动、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日常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

对此,他建议,应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同时,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部门应当与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加强行业自律。从技术层面,除必须了解的个人信息外,应使用去识别化和匿名化处理医疗健康大数据。

粟丹认为,在医疗大数据时代,相对于传统的患者隐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的隐私信息“财产性凸显”,隐私信息的二次使用会带来一定的财产的价值。

对于隐私信息保护的界定,粟丹进一步分析:“是保护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并不保护所有的个人信息。敏感信息是指高度私密性,对其公开或利用将会对个人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如基因信息可识别个人身份的生物特征信息、遗传信息、医疗记录、财务信息等个人信息。”

粟丹建议,目前国外已经明确个人数据权利,我国也应该结合中国实际,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赋予个体明确的数据权利。未来我国应该采取公私并进、私法为主、先民后刑、统筹监管的模式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 

应及时将够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保定点” 

提到中医药行业的立法规范,将中医药纳入医保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意见》中明确提到了“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积极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等。

“一个国家首先对传统医药的疗效认可后才会将其纳入到卫生体系中,纳入到卫生体系后,下一步才可能将其纳入到医保体系当中。”李恒分析说,传统医药纳入医保,除了考虑药品本身的疗效和安全性外,还要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可负担性参保人的利益,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药品进行评估,以判定它是否适合进入到一个医疗保险体系。

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基础教研室主任张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医药本身是纳入医保的,患者到中医医院看病是可以用医保支付的。只是目前的医保制度,更符合西医诊疗,还未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尽管到中医医院诊疗是纳入医保的,但中医诊所纳入医保还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患者到中医诊所就医大多自费,患者长期诊疗费用难以保障,对中医诊所的发展不利。因此,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很有必要。”张静强调。

而传统医药纳入医保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李恒认为,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传统医药的药物经济学评价缺失。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中医药国际化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这样才会在纳入医保的政策层面扫清障碍。

与此同时,李恒还建议中医药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还可以去尝试形成一个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协议,通过协议,国家可以进一步将其转化成国内法,制定传统医学纳入医疗保险的相关立法或政策。

在李恒看来,将中医药纳入医保,扩大其在医疗保险体系内比重的战略,除了为病人提供方便、推动行业发展外,还有着更加长远的意义:“在‘一带一路’倡议大背景下,我国传统医学存在着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传统医药治‘未病’,在全球慢性病负担持续增加的大背景下,我国传统医药有希望更广泛地被各个国家所接受。” 

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中医药立法 

在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作为中医药发源国应发挥怎样的作用,是参会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

宋欣阳介绍,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显示,已有109个国家对传统医学进行了立法。

以针灸立法为例,美国、日本、欧盟各国均已有针灸相关立法规定。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张博源介绍,截至2013年,美国已有44个州有针对针灸的立法,包括但不限于法案、规例等。张博源研究还发现,美国的这些针灸立法不仅给出了针灸的法定含义,还规定了针灸师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这往往是国内立法所忽略的。“当前,一些政策话语比较宽泛,这就需要我们必须‘具象化’到制度层面。”

“对国外中医药领域的立法文件,既要将其看作样本,更要将其看作资源,需要结合国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治状况进行关联思考。”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教授在会上提出,纵观日本相关针灸立法文,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欧洲各国对针灸立法的监管比较普遍,而对于中医药大部分国家没有任何监管措施,只有10国在针灸立法之外单独就中医药进行了立法。”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秦倩介绍,相较于各国单独立法,欧洲多边机构也试图在卫生领域推进一体化进程。

石东坡指出,我国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国,应当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中医药的立法,在规则的制定上要有主要的话语权。“我们有必要把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共识,体现在国际的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中。”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于佳佳对此也持同一观点。她在分析国外替代疗法的风险管控问题后,建议应该在我国司法中建立起一套传统医疗的风险管理规则,而非以西医的标准或以压倒性多数的西医专家的标准来判断临床上传统医疗应用中是否存在过失。

据张静介绍,我国的中医药法中也对国际化做了相关规定,如“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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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际中医药立法应有主要话语权

我国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国,应当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中医药的立法,在规则的制定上要有主要的话语权。

文|法治周末记者  于伟力

责编|马蓉蓉

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从大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开放创新发展及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20条意见。

10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研究中心以《意见》发布为契机,组织召开了“公共卫生与传统医学法律研讨会”,围绕中医药标准体系建立、医疗个人数据保护、中医药纳入医疗保险体系等话题展开了广泛讨论。

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欣阳称,《意见》中标准、规范、制度等成为高频词汇,体现了从国家角度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高站位和高要求。 

应关注医疗大数据中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意见》中规定了大量“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方面的内容,其中也提到了“以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中医医院,开发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

在推进这些改革的同时,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副教授粟丹特别强调,应该关注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近年来,我国个人数据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而医疗行业似乎正是数据泄露的“重灾区”。

2017年9月,《法制日报》报道黑客入侵了某部委的医疗服务信息系统,超过7亿条公民信息遭泄露,8000余万条公民信息被贩卖;2018年10月,科技部在网站集中公示了6份有关“医疗数据泄露”的行政罚单,内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等。

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李恒看来,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受贩卖个人信息的经济利益驱动、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日常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

对此,他建议,应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同时,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部门应当与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加强行业自律。从技术层面,除必须了解的个人信息外,应使用去识别化和匿名化处理医疗健康大数据。

粟丹认为,在医疗大数据时代,相对于传统的患者隐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的隐私信息“财产性凸显”,隐私信息的二次使用会带来一定的财产的价值。

对于隐私信息保护的界定,粟丹进一步分析:“是保护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并不保护所有的个人信息。敏感信息是指高度私密性,对其公开或利用将会对个人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如基因信息可识别个人身份的生物特征信息、遗传信息、医疗记录、财务信息等个人信息。”

粟丹建议,目前国外已经明确个人数据权利,我国也应该结合中国实际,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赋予个体明确的数据权利。未来我国应该采取公私并进、私法为主、先民后刑、统筹监管的模式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 

应及时将够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保定点” 

提到中医药行业的立法规范,将中医药纳入医保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意见》中明确提到了“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积极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等。

“一个国家首先对传统医药的疗效认可后才会将其纳入到卫生体系中,纳入到卫生体系后,下一步才可能将其纳入到医保体系当中。”李恒分析说,传统医药纳入医保,除了考虑药品本身的疗效和安全性外,还要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可负担性参保人的利益,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药品进行评估,以判定它是否适合进入到一个医疗保险体系。

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基础教研室主任张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医药本身是纳入医保的,患者到中医医院看病是可以用医保支付的。只是目前的医保制度,更符合西医诊疗,还未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尽管到中医医院诊疗是纳入医保的,但中医诊所纳入医保还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患者到中医诊所就医大多自费,患者长期诊疗费用难以保障,对中医诊所的发展不利。因此,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很有必要。”张静强调。

而传统医药纳入医保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李恒认为,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传统医药的药物经济学评价缺失。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中医药国际化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这样才会在纳入医保的政策层面扫清障碍。

与此同时,李恒还建议中医药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还可以去尝试形成一个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协议,通过协议,国家可以进一步将其转化成国内法,制定传统医学纳入医疗保险的相关立法或政策。

在李恒看来,将中医药纳入医保,扩大其在医疗保险体系内比重的战略,除了为病人提供方便、推动行业发展外,还有着更加长远的意义:“在‘一带一路’倡议大背景下,我国传统医学存在着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传统医药治‘未病’,在全球慢性病负担持续增加的大背景下,我国传统医药有希望更广泛地被各个国家所接受。” 

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中医药立法 

在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作为中医药发源国应发挥怎样的作用,是参会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

宋欣阳介绍,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显示,已有109个国家对传统医学进行了立法。

以针灸立法为例,美国、日本、欧盟各国均已有针灸相关立法规定。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张博源介绍,截至2013年,美国已有44个州有针对针灸的立法,包括但不限于法案、规例等。张博源研究还发现,美国的这些针灸立法不仅给出了针灸的法定含义,还规定了针灸师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这往往是国内立法所忽略的。“当前,一些政策话语比较宽泛,这就需要我们必须‘具象化’到制度层面。”

“对国外中医药领域的立法文件,既要将其看作样本,更要将其看作资源,需要结合国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治状况进行关联思考。”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教授在会上提出,纵观日本相关针灸立法文,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欧洲各国对针灸立法的监管比较普遍,而对于中医药大部分国家没有任何监管措施,只有10国在针灸立法之外单独就中医药进行了立法。”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秦倩介绍,相较于各国单独立法,欧洲多边机构也试图在卫生领域推进一体化进程。

石东坡指出,我国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国,应当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中医药的立法,在规则的制定上要有主要的话语权。“我们有必要把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共识,体现在国际的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中。”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于佳佳对此也持同一观点。她在分析国外替代疗法的风险管控问题后,建议应该在我国司法中建立起一套传统医疗的风险管理规则,而非以西医的标准或以压倒性多数的西医专家的标准来判断临床上传统医疗应用中是否存在过失。

据张静介绍,我国的中医药法中也对国际化做了相关规定,如“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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