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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运动第一人”坠亡案二审开庭,直播平台和家属将庭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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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运动第一人”坠亡案二审开庭,直播平台和家属将庭下调解

2019年11月14日,“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案二审开庭,此前一审曾判决花椒直播赔偿家属3万元。二审中双方同意调解,法院表示,未来如达不成调解协议,将择日进行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11月14日,“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案二审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前一审曾判决花椒直播赔偿3万元。二审中家属和直播平台双方同意调解,法院表示,未来如达不成调解协议,将择日进行宣判。

据此前媒体报道,从2017年开始,“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在“花椒直播”等平台发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楼视频,获得粉丝和打赏。2017年11月8日,他在湖南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拍摄高空极限运动直播时坠楼。

此后,因认为直播平台对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其家属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视频直播平台“花椒直播”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花椒直播平台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随后,花椒直播平台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四中院通报称,11月14日上午,“花椒直播”(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视频直播平台,以下简称“密境和风公司”)发布危险性视频被诉网络侵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二审全流程采用线上审理的方式进行,由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东弘、张勤缘组成合议庭。

上诉人密境和风公司诉称,吴永宁进行的高空极限挑战行为属于自甘冒险,上诉人对于吴永宁的坠亡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提供存储空间的行为不属于加害行为;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推定上诉人对吴永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何某辩称,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永宁的持续冒险行为以及因冒险而坠亡存在主观过错,对吴永宁冒险行为的放任、诱导和鼓励,属于加害行为和侵权行为;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永宁的持续冒险行为以及因冒险而坠亡存在的主观过错,与吴永宁的坠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逻辑严密、判决合理。

二审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案件三个争议焦点,即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永宁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吴永宁的行为是否为自甘冒险行为以及密境和风公司是否应当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等发表诉讼意见,进行了法庭辩论。

庭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休庭。北京市四中院表示,双方将进行庭下调解,如达不成调解协议,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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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运动第一人”坠亡案二审开庭,直播平台和家属将庭下调解

2019年11月14日,“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案二审开庭,此前一审曾判决花椒直播赔偿家属3万元。二审中双方同意调解,法院表示,未来如达不成调解协议,将择日进行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11月14日,“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案二审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前一审曾判决花椒直播赔偿3万元。二审中家属和直播平台双方同意调解,法院表示,未来如达不成调解协议,将择日进行宣判。

据此前媒体报道,从2017年开始,“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在“花椒直播”等平台发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楼视频,获得粉丝和打赏。2017年11月8日,他在湖南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拍摄高空极限运动直播时坠楼。

此后,因认为直播平台对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其家属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视频直播平台“花椒直播”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花椒直播平台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随后,花椒直播平台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四中院通报称,11月14日上午,“花椒直播”(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视频直播平台,以下简称“密境和风公司”)发布危险性视频被诉网络侵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二审全流程采用线上审理的方式进行,由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东弘、张勤缘组成合议庭。

上诉人密境和风公司诉称,吴永宁进行的高空极限挑战行为属于自甘冒险,上诉人对于吴永宁的坠亡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提供存储空间的行为不属于加害行为;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推定上诉人对吴永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何某辩称,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永宁的持续冒险行为以及因冒险而坠亡存在主观过错,对吴永宁冒险行为的放任、诱导和鼓励,属于加害行为和侵权行为;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永宁的持续冒险行为以及因冒险而坠亡存在的主观过错,与吴永宁的坠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逻辑严密、判决合理。

二审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案件三个争议焦点,即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永宁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吴永宁的行为是否为自甘冒险行为以及密境和风公司是否应当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等发表诉讼意见,进行了法庭辩论。

庭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休庭。北京市四中院表示,双方将进行庭下调解,如达不成调解协议,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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