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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为何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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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为何入刑?

专家表示,由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界均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高空抛物的民事侵权责任上,从而忽视了对其的刑法规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何香奕

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故意高空抛物根据具体情形,最高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告诉界面新闻,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此前主要规定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追究的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界面新闻检索案例发现,在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的案件中,由于情形的不同,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丁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丁某因感到平时家中生活压力大而产生不良情绪,把楼顶的建筑用红砖扔下楼,导致正在长宁路路边行走的范某头部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丁某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在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虽无证据证明其积极追求或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反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方面应认定为故意。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法院判处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9年7月,济南一小区一起“天降菜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济南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系嫌疑人葛某因情感纠纷将刀扔出坠地。葛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力指出,构成高空抛物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位处相当高度的抛掷物品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却仍然放任该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具体可以是一般人的观念和物理学知识考察加害人的实际抛掷动作、抛掷物品的大小和重量、所处的高度、抛掷的角度等情况予以判定”。

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另外,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表示,《意见》突出刑事手段,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意见第5条强调,如果是要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定罪处罚。而且,意见第6条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实施高空抛物犯罪的(如多次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周友军还指出,《意见》强调积极司法,以实现司法为民。“意见第10条强调,法院应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采取各种措施以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例如,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

“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见》将高空抛物、坠物上升到刑法层面,无疑是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的严惩及预防,同时,这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发、以及造成的社会危险之大是分不开的。”赵良善指出。

菜刀、砖头、啤酒瓶·······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导致了数起社会悲剧。据最高法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三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为31件,31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面对无处可躲的“高空坠物”,社会上不少呼吁加重对高空坠物伤人的刑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曾公开表示,高空抛物、坠物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法律规制,建议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张力指出,由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界均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高空抛物的民事侵权责任上,从而忽视了对其的刑法规制。“实际上,高空抛物一贯以来是一个民刑交叉的复杂问题,之前存在重民轻刑的倾向。此次《意见》将‘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并列作为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两大重点,民刑兼重,有利于综合施策、体系性化解高空抛物预防与惩治的难题”。

同时,张力提出,《意见》中涉及法律适用规则部分过于抽象笼统,未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指引。“例如,意见中对高空抛物可能致使的刑事犯罪进行了类型化解析,但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判断高空抛物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因而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特征,高空抛物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之间具体如何区分等关键问题,意见均未涉及。意见应当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规则部分,为司法审判提供更精确的指引。”

周友军也指出,《意见》应明确,规定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1030条第2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有效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应当借鉴这一草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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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为何入刑?

专家表示,由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界均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高空抛物的民事侵权责任上,从而忽视了对其的刑法规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何香奕

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故意高空抛物根据具体情形,最高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告诉界面新闻,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此前主要规定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追究的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界面新闻检索案例发现,在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的案件中,由于情形的不同,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丁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丁某因感到平时家中生活压力大而产生不良情绪,把楼顶的建筑用红砖扔下楼,导致正在长宁路路边行走的范某头部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丁某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在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虽无证据证明其积极追求或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反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方面应认定为故意。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法院判处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9年7月,济南一小区一起“天降菜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济南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系嫌疑人葛某因情感纠纷将刀扔出坠地。葛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力指出,构成高空抛物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位处相当高度的抛掷物品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却仍然放任该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具体可以是一般人的观念和物理学知识考察加害人的实际抛掷动作、抛掷物品的大小和重量、所处的高度、抛掷的角度等情况予以判定”。

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另外,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表示,《意见》突出刑事手段,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意见第5条强调,如果是要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定罪处罚。而且,意见第6条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实施高空抛物犯罪的(如多次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周友军还指出,《意见》强调积极司法,以实现司法为民。“意见第10条强调,法院应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采取各种措施以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例如,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

“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见》将高空抛物、坠物上升到刑法层面,无疑是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的严惩及预防,同时,这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发、以及造成的社会危险之大是分不开的。”赵良善指出。

菜刀、砖头、啤酒瓶·······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导致了数起社会悲剧。据最高法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三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为31件,31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面对无处可躲的“高空坠物”,社会上不少呼吁加重对高空坠物伤人的刑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曾公开表示,高空抛物、坠物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法律规制,建议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张力指出,由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界均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高空抛物的民事侵权责任上,从而忽视了对其的刑法规制。“实际上,高空抛物一贯以来是一个民刑交叉的复杂问题,之前存在重民轻刑的倾向。此次《意见》将‘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并列作为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两大重点,民刑兼重,有利于综合施策、体系性化解高空抛物预防与惩治的难题”。

同时,张力提出,《意见》中涉及法律适用规则部分过于抽象笼统,未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指引。“例如,意见中对高空抛物可能致使的刑事犯罪进行了类型化解析,但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判断高空抛物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因而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特征,高空抛物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之间具体如何区分等关键问题,意见均未涉及。意见应当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规则部分,为司法审判提供更精确的指引。”

周友军也指出,《意见》应明确,规定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1030条第2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有效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应当借鉴这一草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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