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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顾问如何避免被卷入刑事犯罪的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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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顾问如何避免被卷入刑事犯罪的漩涡中?

入职正规理财公司、自查工作是否合法、咨询律师都是有效避免被卷入刑事犯罪之中的方法。

图片来源:顾问云

作者: 高同武

近两年,理财公司爆雷事件频频发生,一时间人心惶惶,特别是理财顾问们。

曾经收佣金收到手软,却不想,当公司爆雷、高管被抓后,自己往往并不能全身而退。非法集资类犯罪已被列为国家重点打击对象,理财顾问入刑案例屡见不鲜,即使量刑不重,但是却留下了终身的污点。

那么,对于仍然想要好好做一名理财顾问的从业者来说,他们该如何避免被卷入刑事犯罪的旋涡中呢?

一、擦亮眼睛,入职有正规资质的理财公司

理财顾问在入职前,除了关注薪资水平,更重要的是了解所在公司背景情况:

首先,了解入职公司是否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是否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成立、正常经营存续的公司。

而后根据在面试中所了解的公司业务,一旦涉及保险代理、私募基金、基金代理等业务内容,则公司还应具有相应金融牌照。

例如:如果想要代理销售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需要办理保险代理牌照;如果想要募集未上市的原始股基金,就要私募股权投资牌照,诸如此类。

其次,对公司所推销产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要有非常充分的了解。公司是否涉嫌自融?底层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能产生足够的还款现金流?业务是不是在监管体系之内?等等。

总而言之,尽可能地了解公司情况,是否有担保、风险保障金是多少、借款用途、还款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对想要入职的公司进行综合评估,才能降低入职后因公司爆雷而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反省自查,公司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已经入职了理财公司,就要对在公司从事的工作进行反省自查。

如果公司是合法的,只要理财顾问根据公司要求合法工作就不会触及法律底线。

一般而言,理财顾问容易涉及三种犯罪:如果只是普通业务员,最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有自己团队甚至成为了某分公司领导,有可能涉嫌量刑更重的集资诈骗罪;如果不仅推销理财产品,还负责放贷业务,那也有可能涉嫌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条件。

如果你是一家财富公司的理财顾问,公司不具备销售理财产品的相关资质但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销售该产品,承诺购买后给予高额回报,而你又从中获取高额提成报酬,那么小心,你可能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极其相似,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又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首要区别。

【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

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情节严重”指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9年7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及工作的通知》,自查包括宣传媒介、资金募集、内控及风险管理、基金投资等6个方面,可以看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条件非常相似,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目的不言而喻。

三、咨询律师,为自己早做打算

如果自己所在的财富管理爆雷了怎么办呢?

财富管理公司一旦爆雷,司法机关往往采取“全抓”的方式,对上至领导负责人,下至理财顾问、普通业务员在内的大部分员工采取强制措施。

但无论本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都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根据具体情况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一方面及时出具法律意见尽量为自己免除刑事处罚,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快走取保候审等法律程序。

其实在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后就可以发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例,理财顾问在某些情况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例如:如果是财富管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理财顾问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理财顾问获取的报酬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也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和行为,此时理财顾问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资格,可能不构成犯罪。

再如:如果理财顾问不具备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在犯罪活动中不担任管理职务,不存在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行为,则有可能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然,每一家财富管理公司吸收资金数额、涉及人数、造成损失不同,而每一位理财顾问所担任的职务、从事工作内容、任职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律师在提供咨询时会因人而异,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如果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有所担忧,及早将自己剥离,或者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被公司所连带才是明智的选择。

来源:顾问云

原标题:理财顾问如何避免被卷入刑事犯罪的漩涡中?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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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正规理财公司、自查工作是否合法、咨询律师都是有效避免被卷入刑事犯罪之中的方法。

图片来源:顾问云

作者: 高同武

近两年,理财公司爆雷事件频频发生,一时间人心惶惶,特别是理财顾问们。

曾经收佣金收到手软,却不想,当公司爆雷、高管被抓后,自己往往并不能全身而退。非法集资类犯罪已被列为国家重点打击对象,理财顾问入刑案例屡见不鲜,即使量刑不重,但是却留下了终身的污点。

那么,对于仍然想要好好做一名理财顾问的从业者来说,他们该如何避免被卷入刑事犯罪的旋涡中呢?

一、擦亮眼睛,入职有正规资质的理财公司

理财顾问在入职前,除了关注薪资水平,更重要的是了解所在公司背景情况:

首先,了解入职公司是否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是否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成立、正常经营存续的公司。

而后根据在面试中所了解的公司业务,一旦涉及保险代理、私募基金、基金代理等业务内容,则公司还应具有相应金融牌照。

例如:如果想要代理销售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需要办理保险代理牌照;如果想要募集未上市的原始股基金,就要私募股权投资牌照,诸如此类。

其次,对公司所推销产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要有非常充分的了解。公司是否涉嫌自融?底层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能产生足够的还款现金流?业务是不是在监管体系之内?等等。

总而言之,尽可能地了解公司情况,是否有担保、风险保障金是多少、借款用途、还款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对想要入职的公司进行综合评估,才能降低入职后因公司爆雷而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反省自查,公司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已经入职了理财公司,就要对在公司从事的工作进行反省自查。

如果公司是合法的,只要理财顾问根据公司要求合法工作就不会触及法律底线。

一般而言,理财顾问容易涉及三种犯罪:如果只是普通业务员,最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有自己团队甚至成为了某分公司领导,有可能涉嫌量刑更重的集资诈骗罪;如果不仅推销理财产品,还负责放贷业务,那也有可能涉嫌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条件。

如果你是一家财富公司的理财顾问,公司不具备销售理财产品的相关资质但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销售该产品,承诺购买后给予高额回报,而你又从中获取高额提成报酬,那么小心,你可能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极其相似,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又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首要区别。

【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

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情节严重”指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9年7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及工作的通知》,自查包括宣传媒介、资金募集、内控及风险管理、基金投资等6个方面,可以看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条件非常相似,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目的不言而喻。

三、咨询律师,为自己早做打算

如果自己所在的财富管理爆雷了怎么办呢?

财富管理公司一旦爆雷,司法机关往往采取“全抓”的方式,对上至领导负责人,下至理财顾问、普通业务员在内的大部分员工采取强制措施。

但无论本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都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根据具体情况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一方面及时出具法律意见尽量为自己免除刑事处罚,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快走取保候审等法律程序。

其实在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后就可以发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例,理财顾问在某些情况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例如:如果是财富管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理财顾问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理财顾问获取的报酬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也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和行为,此时理财顾问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资格,可能不构成犯罪。

再如:如果理财顾问不具备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在犯罪活动中不担任管理职务,不存在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行为,则有可能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然,每一家财富管理公司吸收资金数额、涉及人数、造成损失不同,而每一位理财顾问所担任的职务、从事工作内容、任职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律师在提供咨询时会因人而异,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如果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有所担忧,及早将自己剥离,或者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被公司所连带才是明智的选择。

来源:顾问云

原标题:理财顾问如何避免被卷入刑事犯罪的漩涡中?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