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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还是代购?男子有偿代抢火车票一审获刑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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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还是代购?男子有偿代抢火车票一审获刑引争议

公诉机关认为,即使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刘金福的行为依然构成倒卖车票罪。

文 | 央视网

现如今提到“代购”大家都不陌生,比如找人代购一杯奶茶,海外代购家电箱包等等,在巨大需求下,很多人也从中嗅到了商机。江西青年刘金福就是其中一员,两年前他开始做起了自以为的“代购”生意, 可因为购买的物品极其特殊,让他不仅因此被判刑,他的行为究竟属于“代购”还是“倒卖”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这样特殊的物品就是火车票。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构成倒卖车票罪

2019年9月10日,在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庭内,一起倒卖车票的案件正在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福通过抢票软件,替实际购票者抢票,构成了刑法中的倒卖车票罪。庭审中,刘金福对自己抢票和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供认不讳,同时表示,在此之前他并不清楚自己从事的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被告人 刘金福:我也不知道网络代抢它是不是属于违法犯罪,我就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今年30岁的刘金福,学校毕业后一直在外地打工,近两年因为父母身体不好,他辞去了外地的工作回到老家,打算找一份离家近的工作方便照顾父母。据家人回忆,刘金福看到周围有人做网络抢票的生意,收益不错,而且,许多第三方购票平台也有收取服务费替人抢票的功能,所以,刘金福也开始琢磨做这个事来赚钱。

刘金福家人:我们不知道这个触犯法律,第三方购票平台都在搞啊,这个应该不会违法吧。如果知道就会叫他不要去做了,他自己上班有也有这么多钱一个月。

购抢票软件并发布广告 代抢火车票牟利

从2017年7月开始,刘金福在家附近的一处居民楼里成立了所谓的工作室,购买抢票软件,并在手机和电脑上发布广告,帮人代抢火车票,从中赚取服务费。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截止到2019年2月,刘金福共计替人抢票三千七百余张,票面价值人民币一百二十余万元,个人获利三十余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最大的争议,就在于刘金福的行为究竟是 “倒卖”还是 “代购”。针对这一观点,公诉机关认为,即使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刘金福的行为依然构成倒卖车票罪。

公诉人:自全国铁路实行实名制售票以来,行为人先囤积车票,后加价倒卖,从中谋利的犯罪手段已无法实现,一部分人认为倒卖车票罪构罪已不复存在,帮人代购车票是合理的民事委托代理行为,但其实还是有披着代订、代购外衣,从事倒卖车票犯罪的行为存在。

是 “倒卖”还是 “代购”?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点。虽然双方观点不同,但是都围绕着两个关键词,那就是“网络购票”和“火车票实名制”。这也是近十年来,我们买票乘车方式所发生的巨大变化,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还存在倒卖火车票的可能?使用抢票软件又是否涉及违法呢?

时间倒回到2010年,铁路部门开通12306网站,为用户提供查询车次、票价、余票等火车票信息服务,2011年,12306网站增设网络购票功能,使人们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可以买到车票。在购票方式发生变化的同时,2012年,全国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买票乘车都需要核验个人身份信息。这一举措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非法贩卖火车票的行为,但随后,一种被称为“网络抢票”的软件被开发并大量使用,曾几何时,年底网上抢票成为春运里的一个新名词。

两部手机和两台电脑,这是警方在刘金福的工作室内查获的作案工具,也是他被指控实施抢票的全部工具。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除了 “天堂”“无底洞”这些抢票软件,刘金福还以每万个30元的价格购买打码,以274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了935个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每次接单后,刘金福通过抢票软件,以消耗“打码”的方式自动破解12306网站的登录验证图片,从而实现同时多账户自动、重复登录并不间断刷取购买信息。

那么抢票软件运行的原理是什么样的?所谓的“打码”又起到了什么作用?据工程师介绍,抢票软件与人工抢票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操作的效率。据工程师介绍,12306网站针对恶意抢票软件设置了多种防控措施,而抢票软件也专门研发了相对应的破解功能。在完成自动登录和快速刷票的同时,有一些网络黄牛还会使用买来的实名信息先行抢票,控制票源,等接到订票信息后再退票,并马上为实际购票的客户进行抢票,以此提高成功率。

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 控辩双方观点截然相反

案件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对于刘金福所实施的抢票行为,也就是案件的事实部分都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对于刘金福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倒卖车票罪”却持截然相反的观点。

根据公诉人的意见,刑法中的“倒卖车票”指以谋利为目的,囤积大量车票或者利用优势控制票源,而后出卖给不特定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公诉人认为,立法上并没有把“倒卖”定义为先买进后卖出,用抢票软件大量刷票的模式与普通的黄牛党、票贩子并无区别,都是把票控制住再高价卖出。而辩护人则认为:倒卖的含义就是先买进再卖出,所有权也随之发生变更,而在实名制火车票的情况下,车票所有权始终属于客户,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对此,公诉人认为,刘金福抢到票以后,12306网站会自动生成一个火车票的电子订单,在交给实际购票人之前,刘金福实际控制了这一电子凭证的所有权。

公诉人还认为,被告人刘金福使用抢票软件和购买的12306账号,在车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抢票手段,既增加了12306网站服务器的负担,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的购票秩序,也造成了其他旅客的利益损失,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对此,辩护人认为,刘金福在抢票之前就和客户谈好了服务费的价格,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而造成其他旅客无法买到车票的根源并非在于刘金福,而是市场的供需矛盾所造成的。刘金福与其他旅客购票的方式一样,区别在于使用了抢票软件,而法律并没有禁止使用抢票软件。公诉人则认为,这并不是构成倒卖车票罪的关键。

一审获刑一年半 并处罚金124万元

2019年9月13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以倒卖车票罪,判处被告人刘金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刘金福提出上诉,据律师介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定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专家介绍,“ 倒卖车票罪”是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新增了“倒卖车票罪”。那么在立法时,倒卖的含义是什么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王志远:从历史上讲,1979年刑法主要打击倒卖行为主要是买空卖空、囤积居奇,还有套购转卖这样的一些行为方式,那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先购买囤积后售出,这样的一个共同的特点也可以放到倒卖车票之上。

而在立法之初,它所要保护的一个重要法益就是车票的销售和管理秩序,因此有专家认为,这也是认定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的重点。

有专家认为,除了保护车票管理和销售秩序,随着时代发展,车票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因此这一法条更应该强调的是对旅客公平购票权的保护。专家认为,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不仅要看他是否侵犯了倒卖车票罪所保护的法益,还要看他的行为方式是否构成“倒卖”,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认为,在火车票实名制的背景下, 不再有“倒卖火车票”的可能。

但是有专家认为,随着火车票的实名制,倒卖的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并不一定要“囤积后再加价售出”才够成倒卖车票罪。

庭审中,刘金福的辩护律师一直强调,随着火车票实名制,类似刘金福这样的网络黄牛与实际购票者应该界定为民事委托关系,相对于铁路售票部门,两者都属于买方。那么,是不是因此就能认定代购抢票收取费用就不违法了呢?

抢票软件研发者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刘金福一审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如果说他的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那么他所使用的抢票软件的研发者和买卖双方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专家认为,专门研发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软件的人员,可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而在网络上买卖恶意抢票软件的人员还要根据规模大小具体分析。本案中,刘金福及其家人都觉得他的行为与第三方购票软件收费帮人加速抢票的性质是相同的,如果他的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那么这些网站是否也涉嫌犯罪呢?

刘金福的二审辩护律师在查阅案卷的时候注意到,刘金福曾经在一审开庭之前,向公安部门实名举报多家第三方购票软件涉嫌倒卖车票,而根据铁路公安部门在2019年8月20日出具的一份说明显示,刘金福举报的情况“尚未查证属实”。

那么从软件运行原理和技术的角度来讲,第三方购票平台和所谓的恶意抢票软件之间是否相同呢?

而有专家表示,与刘金福替人抢票不同,一些第三方购票网站已经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质,至于收取服务费是否合理,则属于另外的一个法律问题。但是有专家认为,某些第三方购票平台虽然有相关资质,但是如果这些平台通过抢票软件来吸引用户并因此获利,也是对正常购票秩序的破坏。

同是替人抢票收取费用,刘金福与合法抢票网站之间的区别仍需一个清晰的法律界定。巧合的是,就在刘金福因涉嫌倒卖车票罪被逮捕的时候,也就是今年春运期间,12306网站开始推广自动候补购票功能,当旅客遇到车票售完的情况,不用再一遍遍地刷新网站,查看是不是会有退票。而随着这一新功能的上线,像刘金福这样网上代人抢票的生意,终将淡出人们的视线。

社会快速发展,科技更新迭代,新环境下总会出现新问题,类似实名火车票倒卖之争也将继续。哪些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哪些行为需要运用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来加以归置,罪与非罪之间,法庭最终会作出公正的裁决,对于这一案件,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来源:央视网

原标题:“倒卖”还是 “代购”?男子有偿代抢火车票一审获刑引争议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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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还是代购?男子有偿代抢火车票一审获刑引争议

公诉机关认为,即使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刘金福的行为依然构成倒卖车票罪。

文 | 央视网

现如今提到“代购”大家都不陌生,比如找人代购一杯奶茶,海外代购家电箱包等等,在巨大需求下,很多人也从中嗅到了商机。江西青年刘金福就是其中一员,两年前他开始做起了自以为的“代购”生意, 可因为购买的物品极其特殊,让他不仅因此被判刑,他的行为究竟属于“代购”还是“倒卖”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这样特殊的物品就是火车票。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构成倒卖车票罪

2019年9月10日,在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庭内,一起倒卖车票的案件正在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福通过抢票软件,替实际购票者抢票,构成了刑法中的倒卖车票罪。庭审中,刘金福对自己抢票和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供认不讳,同时表示,在此之前他并不清楚自己从事的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被告人 刘金福:我也不知道网络代抢它是不是属于违法犯罪,我就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今年30岁的刘金福,学校毕业后一直在外地打工,近两年因为父母身体不好,他辞去了外地的工作回到老家,打算找一份离家近的工作方便照顾父母。据家人回忆,刘金福看到周围有人做网络抢票的生意,收益不错,而且,许多第三方购票平台也有收取服务费替人抢票的功能,所以,刘金福也开始琢磨做这个事来赚钱。

刘金福家人:我们不知道这个触犯法律,第三方购票平台都在搞啊,这个应该不会违法吧。如果知道就会叫他不要去做了,他自己上班有也有这么多钱一个月。

购抢票软件并发布广告 代抢火车票牟利

从2017年7月开始,刘金福在家附近的一处居民楼里成立了所谓的工作室,购买抢票软件,并在手机和电脑上发布广告,帮人代抢火车票,从中赚取服务费。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截止到2019年2月,刘金福共计替人抢票三千七百余张,票面价值人民币一百二十余万元,个人获利三十余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最大的争议,就在于刘金福的行为究竟是 “倒卖”还是 “代购”。针对这一观点,公诉机关认为,即使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刘金福的行为依然构成倒卖车票罪。

公诉人:自全国铁路实行实名制售票以来,行为人先囤积车票,后加价倒卖,从中谋利的犯罪手段已无法实现,一部分人认为倒卖车票罪构罪已不复存在,帮人代购车票是合理的民事委托代理行为,但其实还是有披着代订、代购外衣,从事倒卖车票犯罪的行为存在。

是 “倒卖”还是 “代购”?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点。虽然双方观点不同,但是都围绕着两个关键词,那就是“网络购票”和“火车票实名制”。这也是近十年来,我们买票乘车方式所发生的巨大变化,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还存在倒卖火车票的可能?使用抢票软件又是否涉及违法呢?

时间倒回到2010年,铁路部门开通12306网站,为用户提供查询车次、票价、余票等火车票信息服务,2011年,12306网站增设网络购票功能,使人们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可以买到车票。在购票方式发生变化的同时,2012年,全国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买票乘车都需要核验个人身份信息。这一举措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非法贩卖火车票的行为,但随后,一种被称为“网络抢票”的软件被开发并大量使用,曾几何时,年底网上抢票成为春运里的一个新名词。

两部手机和两台电脑,这是警方在刘金福的工作室内查获的作案工具,也是他被指控实施抢票的全部工具。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除了 “天堂”“无底洞”这些抢票软件,刘金福还以每万个30元的价格购买打码,以274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了935个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每次接单后,刘金福通过抢票软件,以消耗“打码”的方式自动破解12306网站的登录验证图片,从而实现同时多账户自动、重复登录并不间断刷取购买信息。

那么抢票软件运行的原理是什么样的?所谓的“打码”又起到了什么作用?据工程师介绍,抢票软件与人工抢票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操作的效率。据工程师介绍,12306网站针对恶意抢票软件设置了多种防控措施,而抢票软件也专门研发了相对应的破解功能。在完成自动登录和快速刷票的同时,有一些网络黄牛还会使用买来的实名信息先行抢票,控制票源,等接到订票信息后再退票,并马上为实际购票的客户进行抢票,以此提高成功率。

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 控辩双方观点截然相反

案件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对于刘金福所实施的抢票行为,也就是案件的事实部分都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对于刘金福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倒卖车票罪”却持截然相反的观点。

根据公诉人的意见,刑法中的“倒卖车票”指以谋利为目的,囤积大量车票或者利用优势控制票源,而后出卖给不特定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公诉人认为,立法上并没有把“倒卖”定义为先买进后卖出,用抢票软件大量刷票的模式与普通的黄牛党、票贩子并无区别,都是把票控制住再高价卖出。而辩护人则认为:倒卖的含义就是先买进再卖出,所有权也随之发生变更,而在实名制火车票的情况下,车票所有权始终属于客户,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对此,公诉人认为,刘金福抢到票以后,12306网站会自动生成一个火车票的电子订单,在交给实际购票人之前,刘金福实际控制了这一电子凭证的所有权。

公诉人还认为,被告人刘金福使用抢票软件和购买的12306账号,在车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抢票手段,既增加了12306网站服务器的负担,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的购票秩序,也造成了其他旅客的利益损失,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对此,辩护人认为,刘金福在抢票之前就和客户谈好了服务费的价格,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而造成其他旅客无法买到车票的根源并非在于刘金福,而是市场的供需矛盾所造成的。刘金福与其他旅客购票的方式一样,区别在于使用了抢票软件,而法律并没有禁止使用抢票软件。公诉人则认为,这并不是构成倒卖车票罪的关键。

一审获刑一年半 并处罚金124万元

2019年9月13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以倒卖车票罪,判处被告人刘金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刘金福提出上诉,据律师介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定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专家介绍,“ 倒卖车票罪”是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新增了“倒卖车票罪”。那么在立法时,倒卖的含义是什么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王志远:从历史上讲,1979年刑法主要打击倒卖行为主要是买空卖空、囤积居奇,还有套购转卖这样的一些行为方式,那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先购买囤积后售出,这样的一个共同的特点也可以放到倒卖车票之上。

而在立法之初,它所要保护的一个重要法益就是车票的销售和管理秩序,因此有专家认为,这也是认定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的重点。

有专家认为,除了保护车票管理和销售秩序,随着时代发展,车票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因此这一法条更应该强调的是对旅客公平购票权的保护。专家认为,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不仅要看他是否侵犯了倒卖车票罪所保护的法益,还要看他的行为方式是否构成“倒卖”,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认为,在火车票实名制的背景下, 不再有“倒卖火车票”的可能。

但是有专家认为,随着火车票的实名制,倒卖的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并不一定要“囤积后再加价售出”才够成倒卖车票罪。

庭审中,刘金福的辩护律师一直强调,随着火车票实名制,类似刘金福这样的网络黄牛与实际购票者应该界定为民事委托关系,相对于铁路售票部门,两者都属于买方。那么,是不是因此就能认定代购抢票收取费用就不违法了呢?

抢票软件研发者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刘金福一审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如果说他的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那么他所使用的抢票软件的研发者和买卖双方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专家认为,专门研发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软件的人员,可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而在网络上买卖恶意抢票软件的人员还要根据规模大小具体分析。本案中,刘金福及其家人都觉得他的行为与第三方购票软件收费帮人加速抢票的性质是相同的,如果他的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那么这些网站是否也涉嫌犯罪呢?

刘金福的二审辩护律师在查阅案卷的时候注意到,刘金福曾经在一审开庭之前,向公安部门实名举报多家第三方购票软件涉嫌倒卖车票,而根据铁路公安部门在2019年8月20日出具的一份说明显示,刘金福举报的情况“尚未查证属实”。

那么从软件运行原理和技术的角度来讲,第三方购票平台和所谓的恶意抢票软件之间是否相同呢?

而有专家表示,与刘金福替人抢票不同,一些第三方购票网站已经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质,至于收取服务费是否合理,则属于另外的一个法律问题。但是有专家认为,某些第三方购票平台虽然有相关资质,但是如果这些平台通过抢票软件来吸引用户并因此获利,也是对正常购票秩序的破坏。

同是替人抢票收取费用,刘金福与合法抢票网站之间的区别仍需一个清晰的法律界定。巧合的是,就在刘金福因涉嫌倒卖车票罪被逮捕的时候,也就是今年春运期间,12306网站开始推广自动候补购票功能,当旅客遇到车票售完的情况,不用再一遍遍地刷新网站,查看是不是会有退票。而随着这一新功能的上线,像刘金福这样网上代人抢票的生意,终将淡出人们的视线。

社会快速发展,科技更新迭代,新环境下总会出现新问题,类似实名火车票倒卖之争也将继续。哪些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哪些行为需要运用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来加以归置,罪与非罪之间,法庭最终会作出公正的裁决,对于这一案件,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来源:央视网

原标题:“倒卖”还是 “代购”?男子有偿代抢火车票一审获刑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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