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出新规保护都江堰灌区水资源

据成都日报,11月26日,《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节水、调水等内容,着力解决都江堰灌区水资源短缺矛盾。同时,专门对加强蓄水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调蓄功能作出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专门明确,灌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标志、标识。

若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的,责令停止取水活动或者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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