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一场难以离掉的婚姻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一场难以离掉的婚姻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应删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的规定。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存在严重问题,一些学者也在呼吁废止,让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

文|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责编|马蓉蓉

什么情况下你的婚姻是可以被撤销的?

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唯一法定事由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未来也许有另一种可能。

近日,提请三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再增加一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确实,现实生活中撤销婚姻的案由多种多样:被人冒用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导致自己无法再登记结婚;不明身份的妻子离家出走20年,丈夫无法离婚、再婚;结婚登记时隐瞒精神病史被发现后请求婚姻无效等社会新闻屡见不鲜。

一般此类情况,当事人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也因此常常被诉至人民法院。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在实践中常常陷入两难的境地:当事人难撤销婚姻,民政机关无辜受到起诉。

为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增加了上述规定。不过在婚姻法领域的专家和法官看来,根本之策还当废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让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 

无辜被诉的民政机关 

将婚姻登记机关诉至人民法院,在很多案件中,并不是原告的本意。

其中许多是由于离婚遇到了困难,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实际上是“曲线救国”。

律师张玉红就曾代理过一起从民事诉讼转到行政诉讼的婚姻登记案件。

李辉(化名)与妻子办理结婚登记时,妻子冒用了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婚后妻子失踪,李辉遂向法院申请离婚。但由于妻子失踪,传票无法送达,法院要求李辉撤诉。无奈之下,李辉只能以撤销婚姻登记为由将当地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但由于此类情况不属于法定撤销的理由,法院再次驳回了李辉的起诉,李辉求告无门。

与李辉情况相似的案例实务中并不少见。

中华女子学院婚姻法学者刘永廷向法治周末记者说:“很多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其根本目的是想解决婚姻效力的问题,当事人醉翁之意不在酒,只是想通过否认登记行为来解决婚姻问题。当事人为了解决婚姻效力问题,到法院起诉民政机关,这种情况下民政机关作被告是非常冤枉的。”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公室主任颜领章曾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困境之辨》中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中胜诉也无法解决其真正的诉求。

“原告通过复杂的行政诉讼维护婚姻民事权益实现诉求……无论原被告胜诉,依然都没有胜者……原告、被告都不能完全认同这样的裁判。通过不公正的方式恢复的公正,实质是对公正的二次伤害。”颜领章说。

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资深家事法官王礼仁也提出,行政诉讼还滋生诸如个人受骗怪民政、自己造假告民政、公安错误诉民政、姓名侵权诉撤婚、省级政府断婚姻等“八大怪象”。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错误导致的婚姻登记错误都要以民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撤销婚姻,“那么95%以上的民政机关都是无过错的‘冤大头’被告”。

这位曾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15年的三级高级法官认为,但凡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有效或无效案件,都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通过行政诉讼来明确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或婚姻是否有效并不合理。

张玉红也赞同这一观点,认为撤销婚姻制度应该回归民事审判:“民政局对很多行为无法作出认定,而且民政机关办理的登记再让他们办理撤销,涉及他们的考核,也会有抵触。” 

无力“纠错”的民政机关 

参与李辉案时,张玉红是被告民政局一方的代理律师,但她对这样的婚姻的案件有几分同情:“撤销和无效都不行,对当事人来说几乎无解。”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的陈晨(化名)也遭遇过“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的类似困境。

2011年,陈晨准备登记结婚时,才发现她堂妹于2006年冒用自己身份与一位晋江男子登记结了婚。2013年,她堂妹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但陈晨仍无法顺利结婚,福建省民政厅告知她必须要有法院判处其堂妹与他人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否则无法撤销该婚姻。可该案当时已超过5年行政诉讼时效,法院依法没有受理。而这时,奔波两年多的陈晨已怀孕近8个月,仍无法登记结婚。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造成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困境的根源之一就是,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权限受到限制。

1994年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时,婚姻登记纠错制度使绝大部分婚姻登记案件在婚姻登记机关得到处理,没有进入行政诉讼。

不过,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纠错权限受到限制,只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时可以依申请撤销婚姻。于是大量婚姻登记纠纷案件依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才能解决。

刘永廷在做“婚姻登记机关无过错败诉”课题调研时发现,实践中,很多要求确认婚姻登记违法或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当事人往往是因为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婚姻效力纠纷时的无奈选择。

但学界和实务界很多人认为,实际上要解决婚姻效力,靠民政机关难以解决。

刘永廷分析了三点原因:第一,民政部门的权力配置上不足以行使撤销权,其没有权力进行调查和实质审查;第二,撤销婚姻是重要的民事行为,国外普遍的做法是,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民事登记,但一般是由法院撤销婚姻,法院有专业的能力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第三,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后,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一直在强化民政部门的服务功能,现在很多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是事业编而是劳务派遣过来的,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不足以授权其去撤销婚姻。

此外,颜领章还提出,目前,婚姻登记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标准不一致,人民法院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坚持实质审查原则,而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坚持形式审查原则。

颜领章认为,处理婚姻登记纠纷,应当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属于婚姻效力纠纷的,按照民事诉讼处理。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违法与婚姻效力无关,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处理范畴,按照行政监督程序处理。

王礼仁也建议,废除行政程序撤销婚姻,统一由民事程序处理婚姻效力案件,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 

建议删除,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和疾病结婚的规定 

对于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关于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和疾病结婚的规定,王礼仁和刘永廷等学者都建议删除。

王礼仁介绍,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中规定民政机关撤销违法婚姻是在缺乏无效婚姻制度和行政程序时期的产物,但随着后者的建立,民政机关“越俎代庖”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王礼仁这些年前后总共发表了数十篇文章呼吁废除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在他看来,行政程序撤销婚姻“一卡二乱三慢”现象已成常态。

他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卡”是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较短,常常卡住了当事人救济路径,导致“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

“乱”是指定性与适用法律混乱,在行政诉讼中,错误适用婚姻法或者直接按照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判断民事婚姻效力的现象十分普遍,并由此造成了普遍的大量错案。最常见的是以“登记行为违法”为由,将轻微违法婚姻作为无效婚姻处理,扩大了法定无效婚姻范围。

“慢”,就是诉讼效率低进度慢。行政程序导致案件在上下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久拖不决。如黑龙江省的一起撤销婚姻案件,从基层民政局复议到省民政厅、省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答复达17次之多,并引起4次行政诉讼,从2013年到2018年历时5年才审结。

刘永廷向法治周末记者说:“实务中胁迫婚姻、疾病婚姻如果归到民政部门的话,还会因为审查能力出现更多的问题。以疾病婚姻为例,首先需要明确有哪些疾病是撤销婚姻的条件,其次法律没有给民政部门赋予调查的权力,证据审查上存在困难;易于出现民政部门认为自己尽到了审查责任但依然避免不了出现所谓的错误撤销,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解决婚姻效力的问题,还是要提起行政诉讼来间接解决民事问题,民政机关无过错而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甚至败诉的风险依然存在。”

王礼仁透露,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应删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的规定。“目前,理论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存在严重问题,有一些学者逐渐呼吁废止行政程序撤销婚姻。”

他向法治周末记者坦言,目前废除此规定可能存在的困难是一些学者还沉浸在30多年前的思维里,不能观念更新,与时俱进。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一场难以离掉的婚姻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应删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的规定。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存在严重问题,一些学者也在呼吁废止,让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

文|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责编|马蓉蓉

什么情况下你的婚姻是可以被撤销的?

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唯一法定事由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未来也许有另一种可能。

近日,提请三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再增加一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确实,现实生活中撤销婚姻的案由多种多样:被人冒用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导致自己无法再登记结婚;不明身份的妻子离家出走20年,丈夫无法离婚、再婚;结婚登记时隐瞒精神病史被发现后请求婚姻无效等社会新闻屡见不鲜。

一般此类情况,当事人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也因此常常被诉至人民法院。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在实践中常常陷入两难的境地:当事人难撤销婚姻,民政机关无辜受到起诉。

为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增加了上述规定。不过在婚姻法领域的专家和法官看来,根本之策还当废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让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 

无辜被诉的民政机关 

将婚姻登记机关诉至人民法院,在很多案件中,并不是原告的本意。

其中许多是由于离婚遇到了困难,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实际上是“曲线救国”。

律师张玉红就曾代理过一起从民事诉讼转到行政诉讼的婚姻登记案件。

李辉(化名)与妻子办理结婚登记时,妻子冒用了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婚后妻子失踪,李辉遂向法院申请离婚。但由于妻子失踪,传票无法送达,法院要求李辉撤诉。无奈之下,李辉只能以撤销婚姻登记为由将当地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但由于此类情况不属于法定撤销的理由,法院再次驳回了李辉的起诉,李辉求告无门。

与李辉情况相似的案例实务中并不少见。

中华女子学院婚姻法学者刘永廷向法治周末记者说:“很多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其根本目的是想解决婚姻效力的问题,当事人醉翁之意不在酒,只是想通过否认登记行为来解决婚姻问题。当事人为了解决婚姻效力问题,到法院起诉民政机关,这种情况下民政机关作被告是非常冤枉的。”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公室主任颜领章曾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困境之辨》中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中胜诉也无法解决其真正的诉求。

“原告通过复杂的行政诉讼维护婚姻民事权益实现诉求……无论原被告胜诉,依然都没有胜者……原告、被告都不能完全认同这样的裁判。通过不公正的方式恢复的公正,实质是对公正的二次伤害。”颜领章说。

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资深家事法官王礼仁也提出,行政诉讼还滋生诸如个人受骗怪民政、自己造假告民政、公安错误诉民政、姓名侵权诉撤婚、省级政府断婚姻等“八大怪象”。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错误导致的婚姻登记错误都要以民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撤销婚姻,“那么95%以上的民政机关都是无过错的‘冤大头’被告”。

这位曾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15年的三级高级法官认为,但凡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有效或无效案件,都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通过行政诉讼来明确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或婚姻是否有效并不合理。

张玉红也赞同这一观点,认为撤销婚姻制度应该回归民事审判:“民政局对很多行为无法作出认定,而且民政机关办理的登记再让他们办理撤销,涉及他们的考核,也会有抵触。” 

无力“纠错”的民政机关 

参与李辉案时,张玉红是被告民政局一方的代理律师,但她对这样的婚姻的案件有几分同情:“撤销和无效都不行,对当事人来说几乎无解。”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的陈晨(化名)也遭遇过“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的类似困境。

2011年,陈晨准备登记结婚时,才发现她堂妹于2006年冒用自己身份与一位晋江男子登记结了婚。2013年,她堂妹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但陈晨仍无法顺利结婚,福建省民政厅告知她必须要有法院判处其堂妹与他人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否则无法撤销该婚姻。可该案当时已超过5年行政诉讼时效,法院依法没有受理。而这时,奔波两年多的陈晨已怀孕近8个月,仍无法登记结婚。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造成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困境的根源之一就是,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权限受到限制。

1994年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时,婚姻登记纠错制度使绝大部分婚姻登记案件在婚姻登记机关得到处理,没有进入行政诉讼。

不过,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纠错权限受到限制,只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时可以依申请撤销婚姻。于是大量婚姻登记纠纷案件依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才能解决。

刘永廷在做“婚姻登记机关无过错败诉”课题调研时发现,实践中,很多要求确认婚姻登记违法或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当事人往往是因为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婚姻效力纠纷时的无奈选择。

但学界和实务界很多人认为,实际上要解决婚姻效力,靠民政机关难以解决。

刘永廷分析了三点原因:第一,民政部门的权力配置上不足以行使撤销权,其没有权力进行调查和实质审查;第二,撤销婚姻是重要的民事行为,国外普遍的做法是,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民事登记,但一般是由法院撤销婚姻,法院有专业的能力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第三,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后,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一直在强化民政部门的服务功能,现在很多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是事业编而是劳务派遣过来的,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不足以授权其去撤销婚姻。

此外,颜领章还提出,目前,婚姻登记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标准不一致,人民法院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坚持实质审查原则,而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坚持形式审查原则。

颜领章认为,处理婚姻登记纠纷,应当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属于婚姻效力纠纷的,按照民事诉讼处理。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违法与婚姻效力无关,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处理范畴,按照行政监督程序处理。

王礼仁也建议,废除行政程序撤销婚姻,统一由民事程序处理婚姻效力案件,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 

建议删除,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和疾病结婚的规定 

对于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关于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和疾病结婚的规定,王礼仁和刘永廷等学者都建议删除。

王礼仁介绍,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中规定民政机关撤销违法婚姻是在缺乏无效婚姻制度和行政程序时期的产物,但随着后者的建立,民政机关“越俎代庖”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王礼仁这些年前后总共发表了数十篇文章呼吁废除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在他看来,行政程序撤销婚姻“一卡二乱三慢”现象已成常态。

他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卡”是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较短,常常卡住了当事人救济路径,导致“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

“乱”是指定性与适用法律混乱,在行政诉讼中,错误适用婚姻法或者直接按照登记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判断民事婚姻效力的现象十分普遍,并由此造成了普遍的大量错案。最常见的是以“登记行为违法”为由,将轻微违法婚姻作为无效婚姻处理,扩大了法定无效婚姻范围。

“慢”,就是诉讼效率低进度慢。行政程序导致案件在上下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久拖不决。如黑龙江省的一起撤销婚姻案件,从基层民政局复议到省民政厅、省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答复达17次之多,并引起4次行政诉讼,从2013年到2018年历时5年才审结。

刘永廷向法治周末记者说:“实务中胁迫婚姻、疾病婚姻如果归到民政部门的话,还会因为审查能力出现更多的问题。以疾病婚姻为例,首先需要明确有哪些疾病是撤销婚姻的条件,其次法律没有给民政部门赋予调查的权力,证据审查上存在困难;易于出现民政部门认为自己尽到了审查责任但依然避免不了出现所谓的错误撤销,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解决婚姻效力的问题,还是要提起行政诉讼来间接解决民事问题,民政机关无过错而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甚至败诉的风险依然存在。”

王礼仁透露,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应删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的规定。“目前,理论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存在严重问题,有一些学者逐渐呼吁废止行政程序撤销婚姻。”

他向法治周末记者坦言,目前废除此规定可能存在的困难是一些学者还沉浸在30多年前的思维里,不能观念更新,与时俱进。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