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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野蛮生长,免责协议非商家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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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野蛮生长,免责协议非商家保护伞

密室逃脱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消费者和商家往往会扯皮,商家事先让玩家签订的免责协议,也成了很多商家脱责的“保护伞”。

文|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责编|马蓉蓉

“我记得下层的墙上好像有一个标记。”张琦边说边叼着手电筒顺着身旁的楼梯下楼,不料却一脚踩空,从楼梯上跌落,导致左手肘关节骨裂。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游戏开始逐渐成为“80后”“90后”们的娱乐“新宠”。而为了不断追求刺激,很多密室逃脱增加了大量恐怖元素,机关也设计得异常惊险,虽然加大了刺激程度,却也大大增加了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消费者和商家往往会扯皮,商家事先让玩家签订的免责协议,也成了很多商家脱责的“保护伞”。 

免责协议引发的争议 

“游戏有风险,大家玩之前都要签一下免责条款。”张琦还记得,商家没有过多介绍条款的内容,只说是个必须走的流程,然后就催促大家签字。

张琦受伤后,店家为表歉意,免去了当日他们游玩的费用,但张琦拍片子、上药就花了两千多元,为此,他又找到商家索赔医药费。

“密室内灯光暗、机关多,容易发生危险,所以需要格外小心,我们已经在游戏开始前进行了安全提示,也签了免责协议,其中明确,若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因为自身操作失误或因过度惊吓、恐慌等造成摔倒等现象而造成损伤的,经营者不予负责。”商家拒绝再赔偿医药费。

张琦则提出这家店的楼梯设计存在缺陷,玩家只能倒着下楼梯,在昏暗的环境下极易踩空。“这种免责协议都是商家事先就拟定好的,出了事真的就能完全免责吗?”这让张琦想起了去年的一次经历。

去年,张琦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斯巴达勇士赛,这是一项需要爬高、涉水,甚至跳火沟,穿过层层障碍,才能最终到达终点的极限挑战赛。

比赛前,主办方让每位参赛者都签订了免责协议,其中写明,要参赛者考虑自身体能等理性参赛,其中若因自身操作失误等发生意外,举报方概不负责。

其中有一项障碍是要翻阅一个十几米高的铁梯子,参赛者只能抓住一根绳子攀爬过去,但梯子下方却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甚至没有铺垫子。这让张琦心有余悸,一旦摔下来,后果不堪设想,主办方难道仅靠事先签订的一张免责协议,就能完全脱责? 

免责协议并非一律免责 

近年来,与消费者签订免责协议似乎成了很多商家的“先置条件”,除了参与一些含有风险的游戏,甚至家长带孩子去玩海洋球、充气城堡,都要先在免责协议上签字。

法治周末记者随机采访了5名路人,他们均表示与商家签订过免责协议,但也均表示并未认真看过其中的内容,“觉得就是个流程”。

“免责协议的内容直接决定着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包括娱乐场所等在内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法定责任和义务是不能靠所谓的免责协议自行免除的。

此外,刘俊海强调,合同法中也有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现在很多商家提供的免责协议大多是在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规制,对商家的救援等应急措施却极少提及,这样的免责协议基本都是无效的。”刘俊海指出,一旦发生意外,首先要确定到底是什么导致了意外的发生,如果是商家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亦或是由工作人员惊吓追赶导致玩家摔伤等情况,那么即使事先签订了免责协议,商家依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另一方面,某些娱乐活动本身具有刺激、恐怖、惊吓等元素,玩家自愿参与游戏,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并在游戏中对环境、机关等予以充分注意,如果事后证明,危害后果是因玩家自身操作失误导致,与商家设施并无关联,且商家已经尽到了事前告知、事后救助等义务,那么消费者也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刘俊海说。

法治周末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注意到一起案例。消费者也是在游玩时从楼梯掉落受伤。法院认为,该楼梯存在安全隐患,且安全警示标志并不显著,经营者并未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和对消费者合理限度内的救助义务。但消费者自愿参与密室类的游戏,未充分注意游戏场所内的环境,增加了下楼梯的危险。法院最终判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各承担45%和55%。 

野蛮生长亟待监管 

在刘俊海看来,商家在游戏前要求玩家签订所谓的免责协议,就是已经预见到游戏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

密室逃脱就是其中典型。为了追求刺激,如今很多密室逃脱还加入了真人追赶等要素,由此引发的意外事件也并不鲜见。

资深“密室迷”李雪对此深有体会,她也曾因被商家装扮的“鬼”强行抓走而导致手腕受伤。

除了玩法越来越猎奇,不少密室逃脱的设施更是存在着安全隐患。

2017年3月,北京的胡女士在密室逃脱游戏中因梯子故障,一部分直接脱离墙体,导致其从梯子上摔落受伤;2018年8月,南京市民李某在参与密室逃脱游戏时因手铐密码锁出现故障,导致手肘受伤……

“这个行业很乱。”曾在海淀区经营过密室逃脱的杰子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除了开在商场里的密室逃脱相对规范外,隐藏在写字楼、居民楼里的小密室大多证照不全。

杰子介绍,密室逃脱属于娱乐场所,除了要办理餐饮娱乐业的营业许可证外,还要向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中,由于工商部门对这类经营项目没有明确定义,因此,有些是以室内游乐场的名义注册,有些则是以文化传播公司等形式存在,而密室逃脱在登记注册中,并未设置许可事项,属于一般经营范围,这也给了商家更多操作空间。

“这一领域没有统一建设标准,但装修、布置完成后要由消防部门验收并备案。”但杰子坦言,实际中很多中小型密室都故意省略这一环节,为了营造恐怖气氛,不少密室装修都极为昏暗,有些甚至没有安全出口标识,一些民房改造的密室为了节约成本,会用劣质塑料板做隔断,水电改造也不合格,极易引起火灾,“由于密室逃脱游戏期间不准带手机,玩家只能通过对讲机或监控探头和商家取得联系,一旦发生火灾,很难第一时间施救”。

1月4日,波兰北部城市科沙林一家密室逃脱发生火灾,就因疏导不及时,导致5人死亡,1人受伤。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游戏需求的爆发,导致了市场的野蛮生长。

法治周末记者在大众点评平台发现,不少消费者反映一些密室逃脱就设在毛坯房里,还有的直接在集装箱里改造,质量良莠不齐。

“有的商家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杰子表示,如今密室逃脱生意主要靠网络平台推广,但有些平台监管并不严,有的商家甚至用以前房屋的证照都可以审核通过,上网后通过低价团购,就可以赚得盆满钵满。因为隐藏在居民楼或写字楼,除非被举报,否则很难被查。

这种混乱的局面也给监管带来了难题,此前曾有媒体报道,武汉某密室逃脱场馆发生事故后,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不属于我们管理”。

“娱乐场所的设立应由文化部门管理,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管理,经营中要受到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管,各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而不是互相推诿。”刘俊海建议,对于密室逃脱类场所的具体主管部门,应考虑通过法律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对于商家,刘俊海强调不应仅在免责协议上“下功夫”,而应提升硬件设施,做好安全标识、制定应急预案,不可因一味追求刺激而忽略安全隐患。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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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野蛮生长,免责协议非商家保护伞

密室逃脱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消费者和商家往往会扯皮,商家事先让玩家签订的免责协议,也成了很多商家脱责的“保护伞”。

文|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责编|马蓉蓉

“我记得下层的墙上好像有一个标记。”张琦边说边叼着手电筒顺着身旁的楼梯下楼,不料却一脚踩空,从楼梯上跌落,导致左手肘关节骨裂。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游戏开始逐渐成为“80后”“90后”们的娱乐“新宠”。而为了不断追求刺激,很多密室逃脱增加了大量恐怖元素,机关也设计得异常惊险,虽然加大了刺激程度,却也大大增加了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消费者和商家往往会扯皮,商家事先让玩家签订的免责协议,也成了很多商家脱责的“保护伞”。 

免责协议引发的争议 

“游戏有风险,大家玩之前都要签一下免责条款。”张琦还记得,商家没有过多介绍条款的内容,只说是个必须走的流程,然后就催促大家签字。

张琦受伤后,店家为表歉意,免去了当日他们游玩的费用,但张琦拍片子、上药就花了两千多元,为此,他又找到商家索赔医药费。

“密室内灯光暗、机关多,容易发生危险,所以需要格外小心,我们已经在游戏开始前进行了安全提示,也签了免责协议,其中明确,若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因为自身操作失误或因过度惊吓、恐慌等造成摔倒等现象而造成损伤的,经营者不予负责。”商家拒绝再赔偿医药费。

张琦则提出这家店的楼梯设计存在缺陷,玩家只能倒着下楼梯,在昏暗的环境下极易踩空。“这种免责协议都是商家事先就拟定好的,出了事真的就能完全免责吗?”这让张琦想起了去年的一次经历。

去年,张琦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斯巴达勇士赛,这是一项需要爬高、涉水,甚至跳火沟,穿过层层障碍,才能最终到达终点的极限挑战赛。

比赛前,主办方让每位参赛者都签订了免责协议,其中写明,要参赛者考虑自身体能等理性参赛,其中若因自身操作失误等发生意外,举报方概不负责。

其中有一项障碍是要翻阅一个十几米高的铁梯子,参赛者只能抓住一根绳子攀爬过去,但梯子下方却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甚至没有铺垫子。这让张琦心有余悸,一旦摔下来,后果不堪设想,主办方难道仅靠事先签订的一张免责协议,就能完全脱责? 

免责协议并非一律免责 

近年来,与消费者签订免责协议似乎成了很多商家的“先置条件”,除了参与一些含有风险的游戏,甚至家长带孩子去玩海洋球、充气城堡,都要先在免责协议上签字。

法治周末记者随机采访了5名路人,他们均表示与商家签订过免责协议,但也均表示并未认真看过其中的内容,“觉得就是个流程”。

“免责协议的内容直接决定着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包括娱乐场所等在内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法定责任和义务是不能靠所谓的免责协议自行免除的。

此外,刘俊海强调,合同法中也有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现在很多商家提供的免责协议大多是在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规制,对商家的救援等应急措施却极少提及,这样的免责协议基本都是无效的。”刘俊海指出,一旦发生意外,首先要确定到底是什么导致了意外的发生,如果是商家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亦或是由工作人员惊吓追赶导致玩家摔伤等情况,那么即使事先签订了免责协议,商家依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另一方面,某些娱乐活动本身具有刺激、恐怖、惊吓等元素,玩家自愿参与游戏,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并在游戏中对环境、机关等予以充分注意,如果事后证明,危害后果是因玩家自身操作失误导致,与商家设施并无关联,且商家已经尽到了事前告知、事后救助等义务,那么消费者也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刘俊海说。

法治周末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注意到一起案例。消费者也是在游玩时从楼梯掉落受伤。法院认为,该楼梯存在安全隐患,且安全警示标志并不显著,经营者并未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和对消费者合理限度内的救助义务。但消费者自愿参与密室类的游戏,未充分注意游戏场所内的环境,增加了下楼梯的危险。法院最终判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各承担45%和55%。 

野蛮生长亟待监管 

在刘俊海看来,商家在游戏前要求玩家签订所谓的免责协议,就是已经预见到游戏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

密室逃脱就是其中典型。为了追求刺激,如今很多密室逃脱还加入了真人追赶等要素,由此引发的意外事件也并不鲜见。

资深“密室迷”李雪对此深有体会,她也曾因被商家装扮的“鬼”强行抓走而导致手腕受伤。

除了玩法越来越猎奇,不少密室逃脱的设施更是存在着安全隐患。

2017年3月,北京的胡女士在密室逃脱游戏中因梯子故障,一部分直接脱离墙体,导致其从梯子上摔落受伤;2018年8月,南京市民李某在参与密室逃脱游戏时因手铐密码锁出现故障,导致手肘受伤……

“这个行业很乱。”曾在海淀区经营过密室逃脱的杰子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除了开在商场里的密室逃脱相对规范外,隐藏在写字楼、居民楼里的小密室大多证照不全。

杰子介绍,密室逃脱属于娱乐场所,除了要办理餐饮娱乐业的营业许可证外,还要向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中,由于工商部门对这类经营项目没有明确定义,因此,有些是以室内游乐场的名义注册,有些则是以文化传播公司等形式存在,而密室逃脱在登记注册中,并未设置许可事项,属于一般经营范围,这也给了商家更多操作空间。

“这一领域没有统一建设标准,但装修、布置完成后要由消防部门验收并备案。”但杰子坦言,实际中很多中小型密室都故意省略这一环节,为了营造恐怖气氛,不少密室装修都极为昏暗,有些甚至没有安全出口标识,一些民房改造的密室为了节约成本,会用劣质塑料板做隔断,水电改造也不合格,极易引起火灾,“由于密室逃脱游戏期间不准带手机,玩家只能通过对讲机或监控探头和商家取得联系,一旦发生火灾,很难第一时间施救”。

1月4日,波兰北部城市科沙林一家密室逃脱发生火灾,就因疏导不及时,导致5人死亡,1人受伤。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游戏需求的爆发,导致了市场的野蛮生长。

法治周末记者在大众点评平台发现,不少消费者反映一些密室逃脱就设在毛坯房里,还有的直接在集装箱里改造,质量良莠不齐。

“有的商家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杰子表示,如今密室逃脱生意主要靠网络平台推广,但有些平台监管并不严,有的商家甚至用以前房屋的证照都可以审核通过,上网后通过低价团购,就可以赚得盆满钵满。因为隐藏在居民楼或写字楼,除非被举报,否则很难被查。

这种混乱的局面也给监管带来了难题,此前曾有媒体报道,武汉某密室逃脱场馆发生事故后,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不属于我们管理”。

“娱乐场所的设立应由文化部门管理,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管理,经营中要受到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管,各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而不是互相推诿。”刘俊海建议,对于密室逃脱类场所的具体主管部门,应考虑通过法律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对于商家,刘俊海强调不应仅在免责协议上“下功夫”,而应提升硬件设施,做好安全标识、制定应急预案,不可因一味追求刺激而忽略安全隐患。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