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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修订:重拳打击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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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修订:重拳打击非法捕捞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新中表示,渔业法修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违法成本,给基层执法提供一些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对违法捕捞行为绝不容忍,坚决打击。 

文|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责编|马蓉蓉

11月5日,广州销毁37艘“三无”船舶以及一批电鱼的作案工具;同日,青岛集中销毁数10艘渔船和数万套地笼;10月31日,天津清理“三无”船只56艘……

这是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渔业法执法检查以来取得的成就。这也是渔业法自1986年制定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该法开展执法检查。

“近年来,在我国诸如过度捕捞、水体污染、违法捕捞以及渔船间各乱象频发,在这背后暴露出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等问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溢卓说。 

修法考虑加大打击电捕鱼行为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赵某违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该案中赵某用网购的电鱼工具在北京市通州区潮白河橡胶坝处下河电鱼。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电捕鱼工具,破坏范围广,损害程度深,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

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大多数非法捕捞相关案件都使用了违法捕捞工具。既然法律明文禁止,却为何屡禁不止?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输入“逆变器”字样搜索,出现的商家数目过百,商品款式应有尽有,平台上成交的“逆变器”有一千多单,根据客户的反馈和评价,大多是买来作为电鱼用的。

张溢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电捕鱼工具价格低廉,获得渠道畅通无阻,并且工具体积小、效率高、携带方便,遇见执法人员时或抛弃或藏匿或携带逃跑,为执法人员执法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电商的发展更为违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也为非法电捕鱼行为提供了便利。

近日,农村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11号建议,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做出答复。答复内容指出,打击电捕鱼行为目前仍然是渔政管理的重点难点,对携带或存放电捕鱼设备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不足。渔业法修订过程中,已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考虑,组织专家、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由于用途的非单一性,对于电捕鱼设备认定,特别是对于携带电鱼器具进行处罚,专家意见存在一定分歧。农业农村部表示将继续加强研究,争取在新渔业法中解决电捕鱼设备认定、加大电捕鱼行为的处罚力度等问题。

“下阶段提高违法成本,是治理电捕鱼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生教授王灿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现行的渔业法处罚标准也低,并不足以遏制这种违法行为,提高刑罚量刑的幅度要根据电鱼的次数多少,如果涉及到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则要加大刑事责任。 

渔业法滞后于现实 

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1月到8月,全国各地共查处电鱼案件5486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83件。

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关于渔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该案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比如,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买卖捕捞许可证行为?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的渔船检验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

对此,张溢卓表示,我国渔业法还有部分立法空白,法律制度间的相互补充性也较差。我国的海洋渔业捕捞权制度在法律基础方面还比较薄弱不够完善;行政主体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授权,也将直接导致我国执法主体无法严格按照执法程序管制非法捕捞行为。

此外,我国目前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现实情况中,由于缺乏整体和全局性观念,导致中央与地方的不统一,机构间的协调性较差,统一管理效能被弱化,部门职责的过度分散大大削弱了渔业执法的力度。比如,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关于发放捕捞许可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导致各地的发放程序不够具体统一,各地方基本上是按照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来进行发证,容易在执法管理上造成争议。 

修法强化法律责任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直接影响执法体系。”张溢卓介绍,我国渔业相关立法起步较晚,1986年渔业法开始实施,这些年来经过了4次修改,但修改幅度小,对于当前纷繁复杂的非法捕捞渔业案件而言,具有滞后性,不能完全契合现期渔业快速发展的现状。

日前,农业农村部表示正在研究完善渔业法的修订草案。同时,渔业法实施细则的修订相关研究工作亦已同步展开。

8月28日,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有8章总计83条,其中新增31条,修改52条,将现行法的12条法律责任条款增加为24条,对于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除个别情况外,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强化捕捞作业和捕捞辅助活动全过程监管;二是规定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就地拆解,从而阻断涉渔“三无”船舶进入生产环节的通路。三是增补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罚款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新中表示,渔业法修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违法成本,给基层执法提供一些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对违法捕捞行为绝不容忍,坚决打击。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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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修订:重拳打击非法捕捞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新中表示,渔业法修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违法成本,给基层执法提供一些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对违法捕捞行为绝不容忍,坚决打击。 

文|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责编|马蓉蓉

11月5日,广州销毁37艘“三无”船舶以及一批电鱼的作案工具;同日,青岛集中销毁数10艘渔船和数万套地笼;10月31日,天津清理“三无”船只56艘……

这是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渔业法执法检查以来取得的成就。这也是渔业法自1986年制定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该法开展执法检查。

“近年来,在我国诸如过度捕捞、水体污染、违法捕捞以及渔船间各乱象频发,在这背后暴露出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等问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溢卓说。 

修法考虑加大打击电捕鱼行为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赵某违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该案中赵某用网购的电鱼工具在北京市通州区潮白河橡胶坝处下河电鱼。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电捕鱼工具,破坏范围广,损害程度深,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

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大多数非法捕捞相关案件都使用了违法捕捞工具。既然法律明文禁止,却为何屡禁不止?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输入“逆变器”字样搜索,出现的商家数目过百,商品款式应有尽有,平台上成交的“逆变器”有一千多单,根据客户的反馈和评价,大多是买来作为电鱼用的。

张溢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电捕鱼工具价格低廉,获得渠道畅通无阻,并且工具体积小、效率高、携带方便,遇见执法人员时或抛弃或藏匿或携带逃跑,为执法人员执法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电商的发展更为违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也为非法电捕鱼行为提供了便利。

近日,农村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11号建议,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做出答复。答复内容指出,打击电捕鱼行为目前仍然是渔政管理的重点难点,对携带或存放电捕鱼设备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不足。渔业法修订过程中,已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考虑,组织专家、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由于用途的非单一性,对于电捕鱼设备认定,特别是对于携带电鱼器具进行处罚,专家意见存在一定分歧。农业农村部表示将继续加强研究,争取在新渔业法中解决电捕鱼设备认定、加大电捕鱼行为的处罚力度等问题。

“下阶段提高违法成本,是治理电捕鱼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生教授王灿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现行的渔业法处罚标准也低,并不足以遏制这种违法行为,提高刑罚量刑的幅度要根据电鱼的次数多少,如果涉及到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则要加大刑事责任。 

渔业法滞后于现实 

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1月到8月,全国各地共查处电鱼案件5486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83件。

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关于渔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该案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比如,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买卖捕捞许可证行为?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的渔船检验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

对此,张溢卓表示,我国渔业法还有部分立法空白,法律制度间的相互补充性也较差。我国的海洋渔业捕捞权制度在法律基础方面还比较薄弱不够完善;行政主体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授权,也将直接导致我国执法主体无法严格按照执法程序管制非法捕捞行为。

此外,我国目前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现实情况中,由于缺乏整体和全局性观念,导致中央与地方的不统一,机构间的协调性较差,统一管理效能被弱化,部门职责的过度分散大大削弱了渔业执法的力度。比如,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关于发放捕捞许可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导致各地的发放程序不够具体统一,各地方基本上是按照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来进行发证,容易在执法管理上造成争议。 

修法强化法律责任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直接影响执法体系。”张溢卓介绍,我国渔业相关立法起步较晚,1986年渔业法开始实施,这些年来经过了4次修改,但修改幅度小,对于当前纷繁复杂的非法捕捞渔业案件而言,具有滞后性,不能完全契合现期渔业快速发展的现状。

日前,农业农村部表示正在研究完善渔业法的修订草案。同时,渔业法实施细则的修订相关研究工作亦已同步展开。

8月28日,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有8章总计83条,其中新增31条,修改52条,将现行法的12条法律责任条款增加为24条,对于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除个别情况外,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强化捕捞作业和捕捞辅助活动全过程监管;二是规定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就地拆解,从而阻断涉渔“三无”船舶进入生产环节的通路。三是增补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罚款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新中表示,渔业法修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违法成本,给基层执法提供一些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对违法捕捞行为绝不容忍,坚决打击。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