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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高以翔猝死事件:节目组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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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高以翔猝死事件:节目组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2019年11月27日,台湾艺人高以翔在参与录制节目时突然晕倒并紧急送医。后经纪公司证实,高以翔抢救无效去世,年仅35岁。律师认为,如果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节目活动与明星的猝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何香奕

2019年11月27日,台湾艺人高以翔在参与录制节目时突然晕倒并紧急送医。后经纪公司证实,高以翔抢救无效去世,年仅35岁。该节目此前曾遭网友诟病“强度过大”,律师认为,如果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节目活动与明星的猝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高以翔原名曹志翔,华语影视男演员、模特,毕业于卡普兰诺大学。2006年,出演个人首部电视剧《爱情魔发师》,从而正式进入演艺圈,此后陆续参演了《桃花小妹》、《胜女的代价》、《遇见王沥川》、《上海堡垒》等电视电影。

11月27日凌晨,微博有博主爆料称,台湾艺人高以翔在录制真人秀节目《追我吧》过程中突然晕倒,正在送医抢救,之后又称“人没了”。

之后,高以翔经纪公司发布消息,高以翔在11月27日凌晨,于节目录制过程中突然晕厥,经近三小时急救后,不幸离世。

随后,《追我吧》节目组也发表声明,称高以翔奔跑时突然减速倒地,节目现场医护人员第一时间展开救治,并紧急将其送往医院。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医院最终宣布高以翔心源性猝死。

《追我吧》是浙江卫视推出的一档都市夜景追跑竞技秀,于11月8日开播,节目嘉宾组成两方在夜晚进行追逐战,节目项目包括70米爬楼、高空速降等。由于节目设置需要,该节目经常在夜间录制,嘉宾也需要熬夜。

此前,《追我吧》节目曾遭网友爆料,节目强度过大,曾有艺人在参与节目时受伤。据新闻晨报报道,高以翔从11月26日晚上8点半左右开始录制,事件发生时,已工作了5个小时左右。

资料显示,心源性猝死是指由于心脏病或严重的心律失常导致的猝死。猝死原因既可能是由于既往心脏病史导致,也可能是由于外界因素(如运动、情绪变化)导致的严重的心律失常。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心源性猝死既可能属于‘疾病死亡’,也可能是‘意外死亡’,应根据死者的具体症状或者尸检结果推断死因”。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指出,若该艺人有心脑血管疾病,其死亡原因属于“疾病死亡”,其参加竞技类综艺节目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风险自负的行为;若其经纪公司,节目组已知艺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此类综艺节却仍然要求其参加,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常莎提到,若该艺人没有心脑血管疾病,其死亡原因属于“意外死亡”,即由于不能预见的人为事件造成的死亡,包括交通意外、生产意外、医疗意外以及其他生活中的意外。“关于责任的认定,需要看艺人发生意外的原因是由什么导致的,和节目组或经纪公司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也指出,“《追我吧》节目组是否要担责,首先需要明确两点。节目组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果节目组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节目组的活动是否与导致明星猝死有关。”

余超还表示,如果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节目活动与明星的猝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节目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明星本身存在身体疾病,其死亡可能系多因一果,在过错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可以参酌原因力比例来确定节目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如果节目组能证明其对安全保障与及时抢救该尽到了合理的义务,节目组很有可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或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非主要的赔偿责任,”常莎提出,通常情况下艺人参加综艺节目,经纪公司与节目组都会签订保险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对意外死亡的赔付责任则会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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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高以翔猝死事件:节目组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2019年11月27日,台湾艺人高以翔在参与录制节目时突然晕倒并紧急送医。后经纪公司证实,高以翔抢救无效去世,年仅35岁。律师认为,如果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节目活动与明星的猝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何香奕

2019年11月27日,台湾艺人高以翔在参与录制节目时突然晕倒并紧急送医。后经纪公司证实,高以翔抢救无效去世,年仅35岁。该节目此前曾遭网友诟病“强度过大”,律师认为,如果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节目活动与明星的猝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高以翔原名曹志翔,华语影视男演员、模特,毕业于卡普兰诺大学。2006年,出演个人首部电视剧《爱情魔发师》,从而正式进入演艺圈,此后陆续参演了《桃花小妹》、《胜女的代价》、《遇见王沥川》、《上海堡垒》等电视电影。

11月27日凌晨,微博有博主爆料称,台湾艺人高以翔在录制真人秀节目《追我吧》过程中突然晕倒,正在送医抢救,之后又称“人没了”。

之后,高以翔经纪公司发布消息,高以翔在11月27日凌晨,于节目录制过程中突然晕厥,经近三小时急救后,不幸离世。

随后,《追我吧》节目组也发表声明,称高以翔奔跑时突然减速倒地,节目现场医护人员第一时间展开救治,并紧急将其送往医院。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医院最终宣布高以翔心源性猝死。

《追我吧》是浙江卫视推出的一档都市夜景追跑竞技秀,于11月8日开播,节目嘉宾组成两方在夜晚进行追逐战,节目项目包括70米爬楼、高空速降等。由于节目设置需要,该节目经常在夜间录制,嘉宾也需要熬夜。

此前,《追我吧》节目曾遭网友爆料,节目强度过大,曾有艺人在参与节目时受伤。据新闻晨报报道,高以翔从11月26日晚上8点半左右开始录制,事件发生时,已工作了5个小时左右。

资料显示,心源性猝死是指由于心脏病或严重的心律失常导致的猝死。猝死原因既可能是由于既往心脏病史导致,也可能是由于外界因素(如运动、情绪变化)导致的严重的心律失常。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心源性猝死既可能属于‘疾病死亡’,也可能是‘意外死亡’,应根据死者的具体症状或者尸检结果推断死因”。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指出,若该艺人有心脑血管疾病,其死亡原因属于“疾病死亡”,其参加竞技类综艺节目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风险自负的行为;若其经纪公司,节目组已知艺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此类综艺节却仍然要求其参加,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常莎提到,若该艺人没有心脑血管疾病,其死亡原因属于“意外死亡”,即由于不能预见的人为事件造成的死亡,包括交通意外、生产意外、医疗意外以及其他生活中的意外。“关于责任的认定,需要看艺人发生意外的原因是由什么导致的,和节目组或经纪公司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也指出,“《追我吧》节目组是否要担责,首先需要明确两点。节目组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果节目组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节目组的活动是否与导致明星猝死有关。”

余超还表示,如果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节目活动与明星的猝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节目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明星本身存在身体疾病,其死亡可能系多因一果,在过错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可以参酌原因力比例来确定节目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如果节目组能证明其对安全保障与及时抢救该尽到了合理的义务,节目组很有可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或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非主要的赔偿责任,”常莎提出,通常情况下艺人参加综艺节目,经纪公司与节目组都会签订保险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对意外死亡的赔付责任则会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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