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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倒下之后:责任尚难判定,个案能否改变搏命综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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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倒下之后:责任尚难判定,个案能否改变搏命综艺?

高以翔事件揭开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的背面,暴露出了另一个行业性问题——艺人的工作时间和强度缺乏限制。

图片来源:IC Photo

记者 | 刘燕秋

编辑 | 李芳

11月27日中午,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组发布声明证实:演员高以翔在录制期间突然减速倒地,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抢救后,医院宣布高以翔最终心源性猝死。最新的消息是,这档节目已经暂停录制。

高以翔的死讯还没有轻飘飘地消散掉,传言和舆论尚在发酵之中。公众对迟来的声明并不满意,在《追我吧》微博之下,一些评论指出,浙江卫视应当为这起悲剧负责,并将矛头指向节目录制时间不合理、没有做好紧急预案等。

抛开激烈的情绪,浙江卫视应该为此负法律责任吗?节目暂停录制后,利益相关方的损失又该找谁赔偿?而当行业内外的相关方意识到,不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强度安排最终将影响到各方利益,行业现状能有所改变吗?

责任尚难判定

高以翔的死就是这个时代“娱乐至死”的案例。

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琼告诉界面文娱,高以翔这种猝死的案例比较特殊。

她过去接触较多的是人身伤害类案件,比如在拍戏或节目录制过程中受伤、造成残疾等情况,除非演员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剧组或节目组都会承担起绝大部分责任。但她认为,高以翔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是第三方伤害或者节目组设备出现故障,是可以立刻找到责任人的,但是突发疾病在责任的分担上就会出现一定的争议,因为这和个人身体状况有一定关系。”

意外发生之后,更多人才把目光转向了这档靠演员搏命吸睛的节目。《追我吧》定位于都市夜跑竞技真人秀,节目中设置的环节难度较高,有梅花桩、飞檐走壁、平衡滚筒、70米爬楼和高空速降等,在录制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参与节目的嘉宾需要全程奔跑。像李小鹏、邹世明这样的专业运动员尚且吃不消,对于艺人来说,这样的节目设置是否合理?节目方是否该为此担责?

在肖琼看来,如果对于专业运动员来讲,节目组安排的活动已经超过正常能够承担的程度了,那么节目组确实需要承担较多责任。因为要考虑到艺人身体素质可能本身就不如专业运动员,另外艺人的作息和普通人不同,本身身体负担就可能比较重。“这种极限运动、竞技类节目,相应安全保障就是要比普通综艺考虑得更完善,要安排合理的录制时间和时长,流程必须合理且安全,医疗人员、急救设备和药物等都必须完备。”

黄景瑜录制《追我吧》时抽筋 

理想和现实总有距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米新磊则告诉界面文娱,虽然《劳动合同法》里有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的约定,但艺人聘用合同里面规定的时间往往更长,这是影视行业的拍摄形式所决定的。

在他看来,现在节目组和艺人方都发表了各自的声明,但最终是谁的责任还是要看法院的判断或者医院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一定能追问到节目组。高压工作是演艺行业的实际状态,现在各种因素叠加造成这样的结果,指向某一方也不公平。”

网上流传的消息指出,节目组在高以翔倒地之后继续拍摄,未进行及时抢救。但这是否是事实?怎么算延误抢救?在米新磊看来,现在事实尚未确定,很难发表确定的意见。他告诉界面文娱,归责最终还是要看医院出具的造成死亡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里的具体规定——哪一种情况下节目组要承担责任。“要看一下目前的情况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如果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会承担,不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没有赔付责任,节目组如果觉得不是自己责任,三方就容易发生争执,引发三方诉讼。”

凤凰网曝光的《追我吧》与艺人签订的合约中提到,“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之情形,可能会给乙方将造成生理、心理负担。艺人乙方对此要有充分认知,完全自愿参加并完全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

合同截图 

米新磊认为,这种提示很正常,属于对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特殊条款,不过《保险法》明确规定,这种条款必须采取下划线等方式予以强调。

而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小强娱乐法创始人郑小强律师看来,艺人与制片方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准确地说应当看具体的合同是怎么签的。比如,艺人可以直接和制片方签约,制片方和艺人之间形成的聘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聘用方和被聘用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在工作中造成损害的,聘用方要承担造成的损失。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聘用方都会为演员购买高额的保险,该类保险一般主要是两类,一类是雇主责任险,一类是人身伤害意外险,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如损害在保额范围内,制片方即聘用方不需要额外赔钱;后者艺人家属既可以找保险公司直接理赔,也可以同时找制片方寻求劳务赔偿。

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由经纪公司和制片方签约,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如果经纪公司和制片方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艺人一般会找经纪公司赔付。如果经纪公司买了保险可以从保险中赔付,如果买的不是雇主责任险,艺人方可以同时向两者寻求赔付。

除了对艺人方的赔付,《追我吧》暂停录制势必会对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影响。

这档节目的独家冠名赞助商是vivo,特约合作方是抖音,互动支持神武3,指定用车广汽讴歌ACURA,视频合作网站优酷、爱奇艺和腾讯视频。有网友指出,27日下午,《追我吧》节目组修改了账号头像与近几日的微博内容,将节目主要赞助商手机品牌vivo的相关字样从博文与头像中去除,引发vivo第一时间撤资的猜想。

图片来源:微博

对此,vivo方面给界面文娱的回应是:如果节目取消,不是他们所能决定的事情,公司估计损失不会太大。

米新磊认为,品牌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解约,合同里一般会有条款规定:如果发生类似的意外情况可能造成品牌的负面影响,品牌方可以单方解约或者索赔。

赔偿金额可能不会太高

假设能够认定法律责任,艺人方能获得多少赔偿?

肖琼告诉界面文娱,相关数字很少会直接规定在合同里,通常会拟定一个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依据保险条款计算医疗、误工等各种费用加在一起需要赔付多少,再根据责任划分决定各方如何划分赔付。

“现在经纪公司都会要求节目组给艺人上一份保险,艺人通常会自己选择保险赔偿金额,具体情况会在合同里列出,通常不会单独签署保险协议。这个案例里,如果有保险的话,一般就是会走保险赔付,但是之后再进行责任划分的话,还会再讨论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我们会建议片方先对各类费用进行垫付,不论从人道主义还是合约精神的角度,都会先垫付,之后再清算。”

法律博主法山叔则在新浪法问栏目中指出,即使高以翔是艺人,即使节目组确有责任,由于其已经身故,赔偿金额可能也不会太高。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他看来,没有死亡的话,在医疗期间可以主张误工费,误工费可以根据过去三年所得收入取平均数来算;现在高以翔只能计算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只能计算家属处理相关事宜中产生的误工费。

“而死亡赔偿金是怎么算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满60周岁按照20年计算。如果是收入一般的普通人,死亡赔偿金肯定是比误工费高的,可对收入较高的艺人来说,这么算下来,家属获得的赔偿可能反而会低不少。”

引发行业自发性改变,这会是个契机吗?

高以翔这样的猝死案例虽然较少,但艺人在录综艺过程中受伤的案例并不罕见。

相比棚内节目,《追我吧》这类更具有不确定性的户外运动、竞技类综艺存在的安全隐患似乎更多。看看过去五年的案例:2014年,钟汉良在录制深圳卫视中国版《极速前进》时,不慎在滑雪过程中向前摔倒,媒体称其“摔得鼻青脸肿,险些毁容”;2015年,王宝强在录制湖南卫视《真正男子汉》时骨折被送往医院;2016年,陈楚河在拍摄江苏卫视竞技真人秀《非凡搭档》的过程中,因护具脱落、膝盖着地,造成右膝十字韧带断裂及半月板损伤。

相关事故的处理也伴随着争议。2013年,演员吴镇宇携子录制湖南卫视亲子类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2》,吴镇宇儿子Feynman因意外受伤划伤眼角,事后在接受采访时,吴镇宇对节目组表达不满,称意外事故给Feynman带来永久性伤害,而事情过去一年多保险问题都未能解决,湖南卫视消极回应。次日湖南卫视发表声明称,保险处理不到位是因为吴镇宇未能配合提供治疗单据与具体鉴定。

吴镇宇儿子Feynman 图片来源:微博

甚至高以翔事件也不是浙江卫视第一次在节目录制中出现有人死亡的意外情况。2014年,在录制浙江卫视跳水类综艺节目《中国星跳跃》过程中,演员释小龙的一位助理意外溺水后抢救无效去世。事情发生后,节目宣传统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节目方为参演明星按照奥运参赛标准投保百万,因为助理并没有与主办方签署任何协议,不太可能通过保险渠道获得相应补偿。该节目停播两期后恢复播出。

带有危险性的环节设置是为了博人眼球,在凌晨录制节目则更多是出于艺人档期安排、节目方压缩成本的考虑。据业内人士向界面文娱透露,综艺节目经常熬夜录制,根源就是所有部门都要花钱,超时一天就意味着几百万的投入打了水漂,“赔不起”。“一般都要连夜彩排,艺人还要化妆、拍宣传照、安排采访,有时候碰到个别艺人耍大牌,其他人就都没法往后录了。”

高以翔事件揭开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的背面。米新磊认为,高以翔的案例暴露出了整个影视行业的问题——艺人的工作时间和强度缺乏限制。

他告诉界面文娱,好莱坞有各大公会,可以维护组织内成员的利益,和片方沟通协商维护他们的权利,因而每天的工作时间会有一个严格限制,这点和国内有明显的反差。“国内没有行业协会,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完全看合同约定,但即便合同约定了工作时间和强度,实际执行起来又是另外一回事。”

他认为,现状之下,各方只能通过合同约定来保护个体权利了。

在肖琼看来,其实类似事故经常出现,但由于影视剧和综艺节目涉及的投资数额通常较大,利益方都不希望负面消息影响节目的播出和口碑,因此基本上都会和艺人达成协议,赔偿一定金额就不再公开讨论了。“除非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那就不是可以私下和解的了,但像高以翔这种突发病故属于不可预测的事件范围,追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可能性不大。”

据猫眼文娱,自2014年浙江卫视《奔跑吧兄弟》爆火以来,这六年陆续上马了24档“跑酷类”竞技综艺。制作方以寻求刺激拉升收视率,但类似综艺录制中事故早已频发,直到高以翔的悲剧才让这一切浮出水面。

但愿高以翔的个案不要轻飘飘地消散在舆论中,而是能引发一场行业自发性的改变。

(实习生曲艺对此文亦有贡献。)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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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倒下之后:责任尚难判定,个案能否改变搏命综艺?

高以翔事件揭开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的背面,暴露出了另一个行业性问题——艺人的工作时间和强度缺乏限制。

图片来源:IC Photo

记者 | 刘燕秋

编辑 | 李芳

11月27日中午,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组发布声明证实:演员高以翔在录制期间突然减速倒地,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抢救后,医院宣布高以翔最终心源性猝死。最新的消息是,这档节目已经暂停录制。

高以翔的死讯还没有轻飘飘地消散掉,传言和舆论尚在发酵之中。公众对迟来的声明并不满意,在《追我吧》微博之下,一些评论指出,浙江卫视应当为这起悲剧负责,并将矛头指向节目录制时间不合理、没有做好紧急预案等。

抛开激烈的情绪,浙江卫视应该为此负法律责任吗?节目暂停录制后,利益相关方的损失又该找谁赔偿?而当行业内外的相关方意识到,不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强度安排最终将影响到各方利益,行业现状能有所改变吗?

责任尚难判定

高以翔的死就是这个时代“娱乐至死”的案例。

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琼告诉界面文娱,高以翔这种猝死的案例比较特殊。

她过去接触较多的是人身伤害类案件,比如在拍戏或节目录制过程中受伤、造成残疾等情况,除非演员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剧组或节目组都会承担起绝大部分责任。但她认为,高以翔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是第三方伤害或者节目组设备出现故障,是可以立刻找到责任人的,但是突发疾病在责任的分担上就会出现一定的争议,因为这和个人身体状况有一定关系。”

意外发生之后,更多人才把目光转向了这档靠演员搏命吸睛的节目。《追我吧》定位于都市夜跑竞技真人秀,节目中设置的环节难度较高,有梅花桩、飞檐走壁、平衡滚筒、70米爬楼和高空速降等,在录制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参与节目的嘉宾需要全程奔跑。像李小鹏、邹世明这样的专业运动员尚且吃不消,对于艺人来说,这样的节目设置是否合理?节目方是否该为此担责?

在肖琼看来,如果对于专业运动员来讲,节目组安排的活动已经超过正常能够承担的程度了,那么节目组确实需要承担较多责任。因为要考虑到艺人身体素质可能本身就不如专业运动员,另外艺人的作息和普通人不同,本身身体负担就可能比较重。“这种极限运动、竞技类节目,相应安全保障就是要比普通综艺考虑得更完善,要安排合理的录制时间和时长,流程必须合理且安全,医疗人员、急救设备和药物等都必须完备。”

黄景瑜录制《追我吧》时抽筋 

理想和现实总有距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米新磊则告诉界面文娱,虽然《劳动合同法》里有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的约定,但艺人聘用合同里面规定的时间往往更长,这是影视行业的拍摄形式所决定的。

在他看来,现在节目组和艺人方都发表了各自的声明,但最终是谁的责任还是要看法院的判断或者医院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一定能追问到节目组。高压工作是演艺行业的实际状态,现在各种因素叠加造成这样的结果,指向某一方也不公平。”

网上流传的消息指出,节目组在高以翔倒地之后继续拍摄,未进行及时抢救。但这是否是事实?怎么算延误抢救?在米新磊看来,现在事实尚未确定,很难发表确定的意见。他告诉界面文娱,归责最终还是要看医院出具的造成死亡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里的具体规定——哪一种情况下节目组要承担责任。“要看一下目前的情况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如果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会承担,不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没有赔付责任,节目组如果觉得不是自己责任,三方就容易发生争执,引发三方诉讼。”

凤凰网曝光的《追我吧》与艺人签订的合约中提到,“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之情形,可能会给乙方将造成生理、心理负担。艺人乙方对此要有充分认知,完全自愿参加并完全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

合同截图 

米新磊认为,这种提示很正常,属于对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特殊条款,不过《保险法》明确规定,这种条款必须采取下划线等方式予以强调。

而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小强娱乐法创始人郑小强律师看来,艺人与制片方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准确地说应当看具体的合同是怎么签的。比如,艺人可以直接和制片方签约,制片方和艺人之间形成的聘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聘用方和被聘用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在工作中造成损害的,聘用方要承担造成的损失。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聘用方都会为演员购买高额的保险,该类保险一般主要是两类,一类是雇主责任险,一类是人身伤害意外险,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如损害在保额范围内,制片方即聘用方不需要额外赔钱;后者艺人家属既可以找保险公司直接理赔,也可以同时找制片方寻求劳务赔偿。

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由经纪公司和制片方签约,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如果经纪公司和制片方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艺人一般会找经纪公司赔付。如果经纪公司买了保险可以从保险中赔付,如果买的不是雇主责任险,艺人方可以同时向两者寻求赔付。

除了对艺人方的赔付,《追我吧》暂停录制势必会对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影响。

这档节目的独家冠名赞助商是vivo,特约合作方是抖音,互动支持神武3,指定用车广汽讴歌ACURA,视频合作网站优酷、爱奇艺和腾讯视频。有网友指出,27日下午,《追我吧》节目组修改了账号头像与近几日的微博内容,将节目主要赞助商手机品牌vivo的相关字样从博文与头像中去除,引发vivo第一时间撤资的猜想。

图片来源:微博

对此,vivo方面给界面文娱的回应是:如果节目取消,不是他们所能决定的事情,公司估计损失不会太大。

米新磊认为,品牌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解约,合同里一般会有条款规定:如果发生类似的意外情况可能造成品牌的负面影响,品牌方可以单方解约或者索赔。

赔偿金额可能不会太高

假设能够认定法律责任,艺人方能获得多少赔偿?

肖琼告诉界面文娱,相关数字很少会直接规定在合同里,通常会拟定一个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依据保险条款计算医疗、误工等各种费用加在一起需要赔付多少,再根据责任划分决定各方如何划分赔付。

“现在经纪公司都会要求节目组给艺人上一份保险,艺人通常会自己选择保险赔偿金额,具体情况会在合同里列出,通常不会单独签署保险协议。这个案例里,如果有保险的话,一般就是会走保险赔付,但是之后再进行责任划分的话,还会再讨论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我们会建议片方先对各类费用进行垫付,不论从人道主义还是合约精神的角度,都会先垫付,之后再清算。”

法律博主法山叔则在新浪法问栏目中指出,即使高以翔是艺人,即使节目组确有责任,由于其已经身故,赔偿金额可能也不会太高。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他看来,没有死亡的话,在医疗期间可以主张误工费,误工费可以根据过去三年所得收入取平均数来算;现在高以翔只能计算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只能计算家属处理相关事宜中产生的误工费。

“而死亡赔偿金是怎么算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满60周岁按照20年计算。如果是收入一般的普通人,死亡赔偿金肯定是比误工费高的,可对收入较高的艺人来说,这么算下来,家属获得的赔偿可能反而会低不少。”

引发行业自发性改变,这会是个契机吗?

高以翔这样的猝死案例虽然较少,但艺人在录综艺过程中受伤的案例并不罕见。

相比棚内节目,《追我吧》这类更具有不确定性的户外运动、竞技类综艺存在的安全隐患似乎更多。看看过去五年的案例:2014年,钟汉良在录制深圳卫视中国版《极速前进》时,不慎在滑雪过程中向前摔倒,媒体称其“摔得鼻青脸肿,险些毁容”;2015年,王宝强在录制湖南卫视《真正男子汉》时骨折被送往医院;2016年,陈楚河在拍摄江苏卫视竞技真人秀《非凡搭档》的过程中,因护具脱落、膝盖着地,造成右膝十字韧带断裂及半月板损伤。

相关事故的处理也伴随着争议。2013年,演员吴镇宇携子录制湖南卫视亲子类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2》,吴镇宇儿子Feynman因意外受伤划伤眼角,事后在接受采访时,吴镇宇对节目组表达不满,称意外事故给Feynman带来永久性伤害,而事情过去一年多保险问题都未能解决,湖南卫视消极回应。次日湖南卫视发表声明称,保险处理不到位是因为吴镇宇未能配合提供治疗单据与具体鉴定。

吴镇宇儿子Feynman 图片来源:微博

甚至高以翔事件也不是浙江卫视第一次在节目录制中出现有人死亡的意外情况。2014年,在录制浙江卫视跳水类综艺节目《中国星跳跃》过程中,演员释小龙的一位助理意外溺水后抢救无效去世。事情发生后,节目宣传统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节目方为参演明星按照奥运参赛标准投保百万,因为助理并没有与主办方签署任何协议,不太可能通过保险渠道获得相应补偿。该节目停播两期后恢复播出。

带有危险性的环节设置是为了博人眼球,在凌晨录制节目则更多是出于艺人档期安排、节目方压缩成本的考虑。据业内人士向界面文娱透露,综艺节目经常熬夜录制,根源就是所有部门都要花钱,超时一天就意味着几百万的投入打了水漂,“赔不起”。“一般都要连夜彩排,艺人还要化妆、拍宣传照、安排采访,有时候碰到个别艺人耍大牌,其他人就都没法往后录了。”

高以翔事件揭开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的背面。米新磊认为,高以翔的案例暴露出了整个影视行业的问题——艺人的工作时间和强度缺乏限制。

他告诉界面文娱,好莱坞有各大公会,可以维护组织内成员的利益,和片方沟通协商维护他们的权利,因而每天的工作时间会有一个严格限制,这点和国内有明显的反差。“国内没有行业协会,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完全看合同约定,但即便合同约定了工作时间和强度,实际执行起来又是另外一回事。”

他认为,现状之下,各方只能通过合同约定来保护个体权利了。

在肖琼看来,其实类似事故经常出现,但由于影视剧和综艺节目涉及的投资数额通常较大,利益方都不希望负面消息影响节目的播出和口碑,因此基本上都会和艺人达成协议,赔偿一定金额就不再公开讨论了。“除非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那就不是可以私下和解的了,但像高以翔这种突发病故属于不可预测的事件范围,追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可能性不大。”

据猫眼文娱,自2014年浙江卫视《奔跑吧兄弟》爆火以来,这六年陆续上马了24档“跑酷类”竞技综艺。制作方以寻求刺激拉升收视率,但类似综艺录制中事故早已频发,直到高以翔的悲剧才让这一切浮出水面。

但愿高以翔的个案不要轻飘飘地消散在舆论中,而是能引发一场行业自发性的改变。

(实习生曲艺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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