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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躲猫猫:“一号通告”揭开的监管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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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躲猫猫:“一号通告”揭开的监管真相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已经审查完毕,现已进入“正在批准”阶段。

文|法治周末记者 宋媛媛

责编|马蓉蓉

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际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售禁令”,让电子烟告别了“大跃进”时代。

之后,电子烟迎来了迄今为止最严格的治理期。京东、淘宝、阿里等各大电商平台纷纷作出响应,陆续下架电子烟,屏蔽电子烟关键词。

虽然主流电商平台已经将电子烟及相关产品下架,但在一些二手交易平台和社交媒体上找到电子烟并不是难事。 

电子烟网上“躲猫猫” 

深圳的李翔(化名)庆幸没有加盟某品牌电子烟。

10月初,有朋友邀请李翔加盟某品牌的电子烟,据其介绍,该款烟市场价格在27元至40元之间,成本价格每支7元左右。他还向李翔表示,借着电子烟的热潮,做好了,月入10万元并不成问题。

一段时间的考察后,因为看到太多电子烟危害的报道,李翔最终放弃了充满“前景”的买卖。

当时,李翔还因为放弃了这一笔好买卖而纠结,没想到一个多月后电子烟突然遇冷。李翔有位朋友损失不小。而这一变化离不开一则通告的发布。

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被业内人称为“一号通告”。“一号通告”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一号通告”发布后,各级烟草专卖监管部门开始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开展监管。11月5日,北京市有关监管部门对9家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了约谈。不少电商平台采取先屏蔽再下架的方式陆续清理。

11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发布公告称,“平台从11月7日起将停止为商家提供电子烟产品的销售和广告营销服务”。

此外,京东、天猫、拼多多等多家电商平台屏蔽电子烟店铺,并下架电子烟产品。

“一号通告”发布近一个月,电子烟真的“灰飞烟灭”了吗?

11月25日,法治周末记者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搜索关键词“电子烟”,显示“未找到相关产品”。又输入“0焦油”以及某电子烟品牌时,还是出现了电子烟及相关商品。

不仅如此,法治周末记者发现,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也存在着此类“躲猫猫”现象。法治周末记者向闲鱼客服中心反映违规销售电子烟的情况,得到的回复却是,“闲鱼从11月7日起已下架电子烟相关商品、禁止电子烟相关商品的销售及广告投放”。

此外,法治周末记者还注意到,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上,电子烟广告、交易依然存在。

在微博上搜索关键词“电子烟”“加热不燃烧”“蒸汽”等,就会发现仍有不少博主在售卖电子烟产品,“首次下单请私聊此微博下单,在线时间早10点——晚10点”,某博主所售卖的电子烟弹的种类多达50种;微信里的一些测评文章,关注公众号之后,立即弹出电子烟卖家的联系方式以及产品介绍、广告及购买渠道等;一些直播平台,部分用户仍在宣传电子烟产品…… 

目前监管并不涉及处罚 

网售电子烟为何仍难以禁止?谁又该负责?

11月18日,法治周末记者拨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投诉电话。对于屡禁不止的各类平台是否该受到处罚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中的职责内容念给法治周末记者,作为答复:“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记者注意到,上述工作人员的重音均落在了三个“敦促”上。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这份通告,部门的职责是联系相关单位,责成相关网站关闭卖家端口,目前并不涉及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淘宝’或‘闲鱼’有了问题,我们会联系到这些单位,让他们自己来管理。”

“我国的电子烟还处于无监管状态。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出台。”复旦大学控烟研究中心主任郑频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虽然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但是实际上其法律效力比较低。”浙江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丁风进一步指出,“惯常来看,部委发布的通告或通知,如没有经过国务院的‘授权’,一般很难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加热不燃烧的烟草已经纳入监管 

既然电子烟是无监管区域,为何从2017年年底开始,因贩卖“电子烟”而获刑者激增?获刑者又罪犯哪条?

以最近一起涉“电子烟”犯罪案件为例。根据多家媒体公开报道,11月13日,上海崇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5000元。

据了解,2018年起,被告人姜某甲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出售“电子烟”牟利,姜某乙为其打包“电子烟”并寄送快递。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用于销售的Marlboro(万宝路)、HEETS(黑丝)、Fiit等品牌烟弹共计374条。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有时候电子烟和加热不燃烧两种烟草制品容易被混为一谈。”郑频频分析指出,上述案件的被告人获刑,是因为非法出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烟弹)而非电子烟。

郑频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电子烟和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有区别。电子烟是通过雾化等手段,将尼古丁等“烟液”成分变成蒸汽供人吸食;加热不燃烧制品则需要烟具配合“烟弹”使用,烟具控温加热,“烟弹”由烟叶或者烟草提取物经加工制成。加热不燃烧卷烟(即烟弹)可分为IQOS、GLO、PLOOM、REVO、LIL等类别,市场上销售的Marlboro(万宝路)、Heets(黑丝)等品牌属于IQOS类别的产品。

“虽然电子烟的监管尚处在真空状态,但从2017年起,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已被列入监管范畴。”郑频频说。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显示,2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曾明确提出,加热不燃烧卷烟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故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加热不燃烧卷烟(即烟弹)多是舶来品。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但我国尚未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从海外代购超过数量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和在国内销售可能会涉嫌走私罪和非法经营罪。”丁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另外,虽然国内有‘熊猫’‘宽窄功夫’等加热不燃烧卷烟,但大多是外销品。因此,目前涉及销售‘烟弹’的行为大多不合法,因此获刑者较多。”丁风说。 

国标有望年内发布 

“电子烟未纳入监管范畴有其自身原因。”郑频频指出,由于电子烟的烟液成分是属于人工提取的,并非加热、燃烧烟丝使尼古丁自然析出,因此电子烟一直未能纳入现行烟草制品的监管体系中。

经过几年的“自由翱翔”,被包装成“戒烟神器”的电子烟变得更具诱惑力:水果味、坚果味、巧克力味,应有尽有;美容、延年益寿,想啥有啥……

“尤其是带香味的电子烟,更容易吸引众多青少年人群吸食,使其转成真正的烟民。”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郑频频认为,香味电子烟是最该规范的一环。

“虽说,‘一号通告’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电子烟网络销售和广告监管的空白。”丁风告诉记者,实际上国家烟草专卖局从2018年就加快了监管的“步伐”。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显示, 2018年8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01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我局认为对于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也应当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监管。我局正积极推动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的监管立法工作,并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指示”。

丁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今年9月,针对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所提出的关于立法全面禁止电子烟等新型吸烟产品的提案的答复函,可以看到,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在加紧有关电子烟的政策法律研究,而且,其更倾向于支持地方性控烟立法中作出的控制举措。

另据《第一财经》等多家媒体报道,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已经审查完毕,现已进入“正在批准”阶段。按照项目计划时间表,年内或可以发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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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躲猫猫:“一号通告”揭开的监管真相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已经审查完毕,现已进入“正在批准”阶段。

文|法治周末记者 宋媛媛

责编|马蓉蓉

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际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售禁令”,让电子烟告别了“大跃进”时代。

之后,电子烟迎来了迄今为止最严格的治理期。京东、淘宝、阿里等各大电商平台纷纷作出响应,陆续下架电子烟,屏蔽电子烟关键词。

虽然主流电商平台已经将电子烟及相关产品下架,但在一些二手交易平台和社交媒体上找到电子烟并不是难事。 

电子烟网上“躲猫猫” 

深圳的李翔(化名)庆幸没有加盟某品牌电子烟。

10月初,有朋友邀请李翔加盟某品牌的电子烟,据其介绍,该款烟市场价格在27元至40元之间,成本价格每支7元左右。他还向李翔表示,借着电子烟的热潮,做好了,月入10万元并不成问题。

一段时间的考察后,因为看到太多电子烟危害的报道,李翔最终放弃了充满“前景”的买卖。

当时,李翔还因为放弃了这一笔好买卖而纠结,没想到一个多月后电子烟突然遇冷。李翔有位朋友损失不小。而这一变化离不开一则通告的发布。

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被业内人称为“一号通告”。“一号通告”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一号通告”发布后,各级烟草专卖监管部门开始对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开展监管。11月5日,北京市有关监管部门对9家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了约谈。不少电商平台采取先屏蔽再下架的方式陆续清理。

11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发布公告称,“平台从11月7日起将停止为商家提供电子烟产品的销售和广告营销服务”。

此外,京东、天猫、拼多多等多家电商平台屏蔽电子烟店铺,并下架电子烟产品。

“一号通告”发布近一个月,电子烟真的“灰飞烟灭”了吗?

11月25日,法治周末记者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搜索关键词“电子烟”,显示“未找到相关产品”。又输入“0焦油”以及某电子烟品牌时,还是出现了电子烟及相关商品。

不仅如此,法治周末记者发现,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也存在着此类“躲猫猫”现象。法治周末记者向闲鱼客服中心反映违规销售电子烟的情况,得到的回复却是,“闲鱼从11月7日起已下架电子烟相关商品、禁止电子烟相关商品的销售及广告投放”。

此外,法治周末记者还注意到,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上,电子烟广告、交易依然存在。

在微博上搜索关键词“电子烟”“加热不燃烧”“蒸汽”等,就会发现仍有不少博主在售卖电子烟产品,“首次下单请私聊此微博下单,在线时间早10点——晚10点”,某博主所售卖的电子烟弹的种类多达50种;微信里的一些测评文章,关注公众号之后,立即弹出电子烟卖家的联系方式以及产品介绍、广告及购买渠道等;一些直播平台,部分用户仍在宣传电子烟产品…… 

目前监管并不涉及处罚 

网售电子烟为何仍难以禁止?谁又该负责?

11月18日,法治周末记者拨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投诉电话。对于屡禁不止的各类平台是否该受到处罚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中的职责内容念给法治周末记者,作为答复:“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记者注意到,上述工作人员的重音均落在了三个“敦促”上。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这份通告,部门的职责是联系相关单位,责成相关网站关闭卖家端口,目前并不涉及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淘宝’或‘闲鱼’有了问题,我们会联系到这些单位,让他们自己来管理。”

“我国的电子烟还处于无监管状态。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出台。”复旦大学控烟研究中心主任郑频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虽然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但是实际上其法律效力比较低。”浙江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丁风进一步指出,“惯常来看,部委发布的通告或通知,如没有经过国务院的‘授权’,一般很难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加热不燃烧的烟草已经纳入监管 

既然电子烟是无监管区域,为何从2017年年底开始,因贩卖“电子烟”而获刑者激增?获刑者又罪犯哪条?

以最近一起涉“电子烟”犯罪案件为例。根据多家媒体公开报道,11月13日,上海崇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5000元。

据了解,2018年起,被告人姜某甲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出售“电子烟”牟利,姜某乙为其打包“电子烟”并寄送快递。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用于销售的Marlboro(万宝路)、HEETS(黑丝)、Fiit等品牌烟弹共计374条。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有时候电子烟和加热不燃烧两种烟草制品容易被混为一谈。”郑频频分析指出,上述案件的被告人获刑,是因为非法出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烟弹)而非电子烟。

郑频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电子烟和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有区别。电子烟是通过雾化等手段,将尼古丁等“烟液”成分变成蒸汽供人吸食;加热不燃烧制品则需要烟具配合“烟弹”使用,烟具控温加热,“烟弹”由烟叶或者烟草提取物经加工制成。加热不燃烧卷烟(即烟弹)可分为IQOS、GLO、PLOOM、REVO、LIL等类别,市场上销售的Marlboro(万宝路)、Heets(黑丝)等品牌属于IQOS类别的产品。

“虽然电子烟的监管尚处在真空状态,但从2017年起,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已被列入监管范畴。”郑频频说。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显示,2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曾明确提出,加热不燃烧卷烟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故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加热不燃烧卷烟(即烟弹)多是舶来品。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但我国尚未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从海外代购超过数量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和在国内销售可能会涉嫌走私罪和非法经营罪。”丁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另外,虽然国内有‘熊猫’‘宽窄功夫’等加热不燃烧卷烟,但大多是外销品。因此,目前涉及销售‘烟弹’的行为大多不合法,因此获刑者较多。”丁风说。 

国标有望年内发布 

“电子烟未纳入监管范畴有其自身原因。”郑频频指出,由于电子烟的烟液成分是属于人工提取的,并非加热、燃烧烟丝使尼古丁自然析出,因此电子烟一直未能纳入现行烟草制品的监管体系中。

经过几年的“自由翱翔”,被包装成“戒烟神器”的电子烟变得更具诱惑力:水果味、坚果味、巧克力味,应有尽有;美容、延年益寿,想啥有啥……

“尤其是带香味的电子烟,更容易吸引众多青少年人群吸食,使其转成真正的烟民。”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郑频频认为,香味电子烟是最该规范的一环。

“虽说,‘一号通告’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电子烟网络销售和广告监管的空白。”丁风告诉记者,实际上国家烟草专卖局从2018年就加快了监管的“步伐”。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显示, 2018年8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01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我局认为对于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也应当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监管。我局正积极推动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的监管立法工作,并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指示”。

丁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今年9月,针对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所提出的关于立法全面禁止电子烟等新型吸烟产品的提案的答复函,可以看到,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在加紧有关电子烟的政策法律研究,而且,其更倾向于支持地方性控烟立法中作出的控制举措。

另据《第一财经》等多家媒体报道,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已经审查完毕,现已进入“正在批准”阶段。按照项目计划时间表,年内或可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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