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下午,西藏旅游(600749.SH)公告称,公司于 9 月 2 日收到了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风集团)关于诉讼进展的告知函,法院批准了国风集团追加被告申请,已经将西藏旅游列为第三被告。
此外,法院也受理了国风集团变更诉求请求的申请,并裁定驳回被告一、被告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这次重大诉讼的起诉时间是2015年7月27日,法院的受理时间为7月30日,西藏旅游于8月28日被追加为第三被告。目前该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2015年7月15日胡波及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买西藏旅游已发行股份的12278866股,持股比例从3.0973%增至9.59%。
7月1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监管书,认为胡波、胡彪的收购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对胡波、胡彪予以警示,并通知公司配合核实相关情况。
随后,西藏旅游因此事停牌,同时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胡波、胡彪二人合计持股比例由3.10%升至9.59%,构成举牌。
对此,原告国风集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西藏旅游及其股东的利益,被告自7月15日所持股份超过5%之后购买西藏旅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然而,大股东国风集团为何追加西藏旅游为第三被告?
该纠结起因便是胡波、胡彪违法买卖西藏旅游发行的股份,那么有关限制他们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的诉求需要西藏旅游来实现。而且,被告一和被告二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也有西藏旅游未履行审查、监督义务的原因。
公告显示,国风集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仍以被告一和被告二为主,新增了针对被告三的诉求。
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改正该行为后,在二级市场抛售被告合计持有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中超出5%的部分,所得收益赔偿给西藏旅游。如果所得收益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那么赔偿西藏旅游人民币500万元。
新增的诉求是限制被告一和被告二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并要求西藏旅游也拒绝他们的股东权利。
此外,要求被告对8月18日披露的包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内的所有文件进行更正,并重新披露。
西藏旅游在9月6日的公告中表示,该案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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