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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业务监管迎来大统一,五大维度约束评级机构及人员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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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业务监管迎来大统一,五大维度约束评级机构及人员独立性

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需保障执业、机构、人员、部门、薪酬共计五个维度的独立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满乐

国内评级业务迎来统一监管规则。

11月29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了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

据监管层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

因而此次公布的《办法》中,明确了国内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先是建立了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可在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方便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

虽然弱化了事前监管,但新规中同时也强化了事中、事后管理,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

除此以外,《办法》还规定,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而上述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还需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人民银行可以将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情况形成行业监管报告并适时公布。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约谈信用评级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债市正由‘五龙治水’走向统一监管,与债券最为相关的评级业务先行一步”。有华南地区信用评级机构人士评价称。

而具体到市场最为关注的评级机构独立性问题,《办法》则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

一是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

二是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三是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四是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

五是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今年10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中,也增强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着力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

此次公布的《办法》中更进一步的明确了惩罚机制。

根据规定,当信用评级机构违反独立性要求,或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会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50%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以外,《办法》还制定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存在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离职并受聘于曾参与评级的受评经济主体等各类情形的详细处罚规定。

相关监管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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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业务监管迎来大统一,五大维度约束评级机构及人员独立性

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需保障执业、机构、人员、部门、薪酬共计五个维度的独立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满乐

国内评级业务迎来统一监管规则。

11月29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了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

据监管层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

因而此次公布的《办法》中,明确了国内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先是建立了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可在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方便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

虽然弱化了事前监管,但新规中同时也强化了事中、事后管理,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

除此以外,《办法》还规定,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而上述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还需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人民银行可以将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情况形成行业监管报告并适时公布。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约谈信用评级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债市正由‘五龙治水’走向统一监管,与债券最为相关的评级业务先行一步”。有华南地区信用评级机构人士评价称。

而具体到市场最为关注的评级机构独立性问题,《办法》则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

一是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

二是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三是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四是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

五是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今年10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中,也增强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着力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

此次公布的《办法》中更进一步的明确了惩罚机制。

根据规定,当信用评级机构违反独立性要求,或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会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50%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以外,《办法》还制定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存在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离职并受聘于曾参与评级的受评经济主体等各类情形的详细处罚规定。

相关监管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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