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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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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提醒高净值人士,家族信托的设立从来不简单。

图片来源:PIXBAY

作者:王昊

2019年11月22日,香港终审法院做出一项有关家族信托案件的判决,尽管信托资产严重受损,受托人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到底是为什么?

一个典型的家族信托架构

张先生和季女士,一对非常有远见的夫妇,早在2005年就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信托”),自己是委托人,自己也是受益人。

信托资产则是他们共同拥有的一个离岸公司(“WLL”)的股份。季女士以投资顾问的身份负责公司项下的投资。

最初的受托人是星展信托香港(泽西)有限公司,信托的准据法是泽西岛的法律。

WLL 是一家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公司,该公司在星展银行有账户,所有的投资都是通过这个账户进行造作的。

由于委托人夫妇非常相信自己的投资能力,他们不希望也不需要受托人对此进行干涉,信托协议中明确表明受托人不干预信托项下公司的运作与投资。

与此同时,WLL公司签发了一份授权书给季女士,让她代表这家公司向星展银行发出投资指令,以出售或购买证券并进行外汇交易。

相信这样的安排对于很多高净值客户而言,都是非常熟悉的结构。

从大赚到大赔

在2005年到2008年初,季某利用该账户,执行了500多次投资交易,总体上来说,获得了可观的利润。

然而从2008年开始,季女士认为美元市场在严重衰退,于是开始将大量投资转移到其他国家的外汇交易,主要是澳元和欧元。

与此同时,她还多次强烈要求银行增加贷款额度,并且获得了增加贷款的申请。通过杠杆运作,她获得了几乎是WLL公司自有资产三倍的资金,并全部投入到外汇交易中。

很不幸的是,她的这次判断出现了严重失误,澳元开始对美元贬值,而季女士由于坚持看涨,不肯抛出手头的澳元来止损。

这一次,她没有再赚到,反而赔进去了将近一亿美元。

诉讼与法官的看法

由于WLL的投资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作为受益人的季女士和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认为,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作为受托人,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一审法院的法官认为,尽管季女士担任投资顾问,但是受托人依然有义务来阻止她的某些投资行为。

然而实际上,受托人从来没有行使权力,从来没有过问过去500次以上的投资交易。

一审判决

法官还发现,在2008年7月和8月,WLL获得了许多澳元,受托人对此没有进行质疑,也没有询问如何付款。

最后,当发给受托人的内部申请中,已经提到有关风险的关键信息时,受托人依然批准了该交易。

综合这些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尽管受托人可以不干预公司的运作,但是作为一个受托人,一个负有信赖者义务的角色,受托人并不能被免除所有的责任,因此法院裁定受托人违反了“高级别监管职责”。

也就是说,他们没能有效监督WLL,让该公司远离那些有风险的投资行为。

形势逆转

而在最近,二审判决却发生了惊天逆转。

香港终审法院(CFA)认为,除非证明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否则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应该被豁免通常的义务。由于委托人不希望受托人干预他们对公司的运作,委托人就不能在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再反过头来指责受托人不尽职,不履行受托人的义务。也就是说,受托人受到信托协议中的“反巴特利特条款”(anti-Barellet)条款的保护。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受托人不需要对信托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究竟这“反巴特利特条款”是怎么回事?

反巴特利特条款

这个案例,还牵扯到上个世纪的一个知名信托案例。

当时,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作为巴特利特(Bartlett)信托的受托人,持有一个家族企业99.8%的股权。

但是,这家公司的董事并不是由受托人指定的。

在这家家族企业的某次投资项目决策问题上,家族企业董事会进行了投资决策,而受托人虽然知道投资项目,但是并没有及时明确反对。

事后,其中一项投资项目失败,让家族企业遭受严重损失,进而也使得信托财产(也就是家族企业的股权)价值严重贬损。

新条款的出现

当时的大概情况是,受托人并没有主动获取该家族企业的详细信息,仅仅是依赖公司年报等资料,进行简单判断。

因此,判决认为,受托人没能尽责,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弥补信托财产价值贬损的部分。

从此之后,在面对信托资产为股权时,受托人往往会在信托契约中增加“Anti-Bartlett条款”。

通过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委托人最大程度的自由,比如说可以拥有对公司的决策权等。

同时,也可以让信托公司免除不必要的责任。

相关人士的看法

这一有关家族信托的案件,涉及到了Anti-Bartlett条款、高级监督职责等诸多问题,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

英国著名的大律师表示:“此案可能会成为国际上第一个(终审)上诉级案件,在世界各地产生广泛影响,以研究常用的反Bartlett条款的详细运作和效果。”

她还着重指出,这次终审法院的判决,给后来的相关案件提供了一个思路,那就是在涉及到违反信托要求时,应该采取正确的、公平的补偿方法。

她认为,申诉人有责任证明对方的失职,而不是受托人来证明或否决这一点。

高净值人士的错误认识

瑞银律师事务所的王昊律师认为,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需要多考虑一下。

她指出,不少高净值、超高净值人士,对于家族信托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粗浅的表面层次。

他们认为,家族信托就是给自己的财富上一道保险,上完之后,怎么花费,怎么投资,那都是自己的事情,但是出事了还是要信托公司来赔偿。

更有甚者,觉得信托也就是和普通投资一样,直接找最便宜的就行了。大部分客户虽然早早成立了家族信托,但是从来没有认真读过自己手中的信托契约,更不用说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制衡的方式。

她表示,客户在希望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享受更多的自由的同时,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的,而你挑选的受托人不干涉的公司运营的方式,同时也意味着,你在遭受损失的时候,无法轻易地让受托人来承担责任。

正确的打开家族信托的方式

这些认识,都是很片面甚至很错误的。

仅仅以上面的案件为例,设立家族信托时,自由支配的力度,往往也会伴随着一定程度的风险,不可不察。

设立家族信托,并不存在一个万能的通用模板,而是应该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家族的成员组成、财产的不同类型、委托人的主要愿望等具体因素,进行取舍,设立更适合自己的个性化信托。

专业的团队,可以为家族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服务,设立更适合公司的家族信托,来守护家族财富。

来源:王昊说财富

原标题:家族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提醒高净值人士,家族信托的设立从来不简单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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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提醒高净值人士,家族信托的设立从来不简单。

图片来源:PIXBAY

作者:王昊

2019年11月22日,香港终审法院做出一项有关家族信托案件的判决,尽管信托资产严重受损,受托人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到底是为什么?

一个典型的家族信托架构

张先生和季女士,一对非常有远见的夫妇,早在2005年就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信托”),自己是委托人,自己也是受益人。

信托资产则是他们共同拥有的一个离岸公司(“WLL”)的股份。季女士以投资顾问的身份负责公司项下的投资。

最初的受托人是星展信托香港(泽西)有限公司,信托的准据法是泽西岛的法律。

WLL 是一家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公司,该公司在星展银行有账户,所有的投资都是通过这个账户进行造作的。

由于委托人夫妇非常相信自己的投资能力,他们不希望也不需要受托人对此进行干涉,信托协议中明确表明受托人不干预信托项下公司的运作与投资。

与此同时,WLL公司签发了一份授权书给季女士,让她代表这家公司向星展银行发出投资指令,以出售或购买证券并进行外汇交易。

相信这样的安排对于很多高净值客户而言,都是非常熟悉的结构。

从大赚到大赔

在2005年到2008年初,季某利用该账户,执行了500多次投资交易,总体上来说,获得了可观的利润。

然而从2008年开始,季女士认为美元市场在严重衰退,于是开始将大量投资转移到其他国家的外汇交易,主要是澳元和欧元。

与此同时,她还多次强烈要求银行增加贷款额度,并且获得了增加贷款的申请。通过杠杆运作,她获得了几乎是WLL公司自有资产三倍的资金,并全部投入到外汇交易中。

很不幸的是,她的这次判断出现了严重失误,澳元开始对美元贬值,而季女士由于坚持看涨,不肯抛出手头的澳元来止损。

这一次,她没有再赚到,反而赔进去了将近一亿美元。

诉讼与法官的看法

由于WLL的投资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作为受益人的季女士和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认为,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作为受托人,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一审法院的法官认为,尽管季女士担任投资顾问,但是受托人依然有义务来阻止她的某些投资行为。

然而实际上,受托人从来没有行使权力,从来没有过问过去500次以上的投资交易。

一审判决

法官还发现,在2008年7月和8月,WLL获得了许多澳元,受托人对此没有进行质疑,也没有询问如何付款。

最后,当发给受托人的内部申请中,已经提到有关风险的关键信息时,受托人依然批准了该交易。

综合这些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尽管受托人可以不干预公司的运作,但是作为一个受托人,一个负有信赖者义务的角色,受托人并不能被免除所有的责任,因此法院裁定受托人违反了“高级别监管职责”。

也就是说,他们没能有效监督WLL,让该公司远离那些有风险的投资行为。

形势逆转

而在最近,二审判决却发生了惊天逆转。

香港终审法院(CFA)认为,除非证明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否则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应该被豁免通常的义务。由于委托人不希望受托人干预他们对公司的运作,委托人就不能在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再反过头来指责受托人不尽职,不履行受托人的义务。也就是说,受托人受到信托协议中的“反巴特利特条款”(anti-Barellet)条款的保护。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受托人不需要对信托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究竟这“反巴特利特条款”是怎么回事?

反巴特利特条款

这个案例,还牵扯到上个世纪的一个知名信托案例。

当时,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作为巴特利特(Bartlett)信托的受托人,持有一个家族企业99.8%的股权。

但是,这家公司的董事并不是由受托人指定的。

在这家家族企业的某次投资项目决策问题上,家族企业董事会进行了投资决策,而受托人虽然知道投资项目,但是并没有及时明确反对。

事后,其中一项投资项目失败,让家族企业遭受严重损失,进而也使得信托财产(也就是家族企业的股权)价值严重贬损。

新条款的出现

当时的大概情况是,受托人并没有主动获取该家族企业的详细信息,仅仅是依赖公司年报等资料,进行简单判断。

因此,判决认为,受托人没能尽责,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弥补信托财产价值贬损的部分。

从此之后,在面对信托资产为股权时,受托人往往会在信托契约中增加“Anti-Bartlett条款”。

通过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委托人最大程度的自由,比如说可以拥有对公司的决策权等。

同时,也可以让信托公司免除不必要的责任。

相关人士的看法

这一有关家族信托的案件,涉及到了Anti-Bartlett条款、高级监督职责等诸多问题,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

英国著名的大律师表示:“此案可能会成为国际上第一个(终审)上诉级案件,在世界各地产生广泛影响,以研究常用的反Bartlett条款的详细运作和效果。”

她还着重指出,这次终审法院的判决,给后来的相关案件提供了一个思路,那就是在涉及到违反信托要求时,应该采取正确的、公平的补偿方法。

她认为,申诉人有责任证明对方的失职,而不是受托人来证明或否决这一点。

高净值人士的错误认识

瑞银律师事务所的王昊律师认为,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需要多考虑一下。

她指出,不少高净值、超高净值人士,对于家族信托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粗浅的表面层次。

他们认为,家族信托就是给自己的财富上一道保险,上完之后,怎么花费,怎么投资,那都是自己的事情,但是出事了还是要信托公司来赔偿。

更有甚者,觉得信托也就是和普通投资一样,直接找最便宜的就行了。大部分客户虽然早早成立了家族信托,但是从来没有认真读过自己手中的信托契约,更不用说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制衡的方式。

她表示,客户在希望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享受更多的自由的同时,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的,而你挑选的受托人不干涉的公司运营的方式,同时也意味着,你在遭受损失的时候,无法轻易地让受托人来承担责任。

正确的打开家族信托的方式

这些认识,都是很片面甚至很错误的。

仅仅以上面的案件为例,设立家族信托时,自由支配的力度,往往也会伴随着一定程度的风险,不可不察。

设立家族信托,并不存在一个万能的通用模板,而是应该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家族的成员组成、财产的不同类型、委托人的主要愿望等具体因素,进行取舍,设立更适合自己的个性化信托。

专业的团队,可以为家族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服务,设立更适合公司的家族信托,来守护家族财富。

来源:王昊说财富

原标题:家族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提醒高净值人士,家族信托的设立从来不简单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