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南京宝马车祸案追踪:受害方尚未确认是否重新鉴定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南京宝马车祸案追踪:受害方尚未确认是否重新鉴定

南京警方日前通报宝马车祸案司法鉴定结果,犯罪嫌疑人肇事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受害方律师表示,将审视这个结果,并和家属沟通后再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图片来源:网络

9月6日21时许,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今年6月份发生的一起宝马车撞车事故调查有了最新的进展,经警方委托的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事故犯罪嫌疑人、司机王季进肇事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这一令人意外的结果,受害者方面目前还没有做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决定。

“由于我们目前只接到了结果,必须要拿到鉴定的书面材料后,才能结合鉴定依据和方法,来重新审视这个结果,以及跟家属沟通后,然后再决定是否要重新鉴定。”薛某家属的代理律师之一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艳秋对界面新闻说,“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嫌疑人肇事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属实的话,将来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

而据腾讯探针报道,受害者之一薛某的父亲薛先生称绝不接受这个鉴定结果,“两个多月才鉴定出来,怎么让人相信?”薛先生称,他与另一受害者刘某的家属联系过,双方都不能接受此鉴定结果,将申请重新鉴定。

今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在秦淮区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了一辆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该事故共造成了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肇事司机王季进在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控制。

经鉴定,王季进驾驶的车辆通过事发路段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而动车的行驶速度是200-250km/h。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7月4日发布消息,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于7月4日批准逮捕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

9月6日交警发布的通报称: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事故嫌疑人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中国《刑法》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被称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中新网在6月20日的报道中指出,肇事司机王季进被控制后,有目击者称看见王季进在派出所内用头撞墙,警方给王季进头上戴上头盔,以防不测。

“王季进被刑拘时涉嫌罪名是交通肇事罪。”曹艳秋向界面新闻介绍,“由于逃逸时薛某、刘某已死亡,则王季进可能被处以3年至7年有期徒刑。”

此前,该案的讨论一直围绕着肇事司机究竟该判“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方观点不一。不少法律界人士评论指出,王季进的行为更接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个罪名判定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嫌疑人的主观心态。事发后很长时间,王季进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没能做出来。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更靠近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曹艳秋向界面新闻介绍,但是“目前包括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很难界定,所以还是按之前交通肇事罪定下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单纯的过失犯罪,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当处三年到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名量刑显然有别于交通肇事罪。

虽然警方的通报已经使得王季进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但是曹艳秋表示罪名还需定夺:“关于罪名的判定,过失与故意,首先要根据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要结合当时案发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判。这一块目前也确实很难界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南京宝马车祸案追踪:受害方尚未确认是否重新鉴定

南京警方日前通报宝马车祸案司法鉴定结果,犯罪嫌疑人肇事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受害方律师表示,将审视这个结果,并和家属沟通后再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图片来源:网络

9月6日21时许,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今年6月份发生的一起宝马车撞车事故调查有了最新的进展,经警方委托的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事故犯罪嫌疑人、司机王季进肇事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这一令人意外的结果,受害者方面目前还没有做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决定。

“由于我们目前只接到了结果,必须要拿到鉴定的书面材料后,才能结合鉴定依据和方法,来重新审视这个结果,以及跟家属沟通后,然后再决定是否要重新鉴定。”薛某家属的代理律师之一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艳秋对界面新闻说,“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嫌疑人肇事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属实的话,将来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

而据腾讯探针报道,受害者之一薛某的父亲薛先生称绝不接受这个鉴定结果,“两个多月才鉴定出来,怎么让人相信?”薛先生称,他与另一受害者刘某的家属联系过,双方都不能接受此鉴定结果,将申请重新鉴定。

今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在秦淮区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了一辆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该事故共造成了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肇事司机王季进在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控制。

经鉴定,王季进驾驶的车辆通过事发路段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而动车的行驶速度是200-250km/h。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7月4日发布消息,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于7月4日批准逮捕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

9月6日交警发布的通报称: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事故嫌疑人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中国《刑法》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被称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中新网在6月20日的报道中指出,肇事司机王季进被控制后,有目击者称看见王季进在派出所内用头撞墙,警方给王季进头上戴上头盔,以防不测。

“王季进被刑拘时涉嫌罪名是交通肇事罪。”曹艳秋向界面新闻介绍,“由于逃逸时薛某、刘某已死亡,则王季进可能被处以3年至7年有期徒刑。”

此前,该案的讨论一直围绕着肇事司机究竟该判“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方观点不一。不少法律界人士评论指出,王季进的行为更接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个罪名判定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嫌疑人的主观心态。事发后很长时间,王季进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没能做出来。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更靠近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曹艳秋向界面新闻介绍,但是“目前包括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很难界定,所以还是按之前交通肇事罪定下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单纯的过失犯罪,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当处三年到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名量刑显然有别于交通肇事罪。

虽然警方的通报已经使得王季进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但是曹艳秋表示罪名还需定夺:“关于罪名的判定,过失与故意,首先要根据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要结合当时案发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判。这一块目前也确实很难界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