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公权力介入家暴案尚有难点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公权力介入家暴案尚有难点

多位法律人士表示,从现有法规来看,把家暴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尚存在一定困难。现实中,公权力介入家暴案不够理想。

文|毛玉婷

现实中,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往往不知或不敢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能否主动介入?多名法律人士向界面新闻表示,目前,公权力干预家暴的情况不够理想。近日,湖北省监利县的第一起由检方提起公诉的家暴案或许能起到参考作用。

在该案中,男子彭斌因长期殴打妻子,妻子不堪忍受,喝农药自杀身亡。当地警方介入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彭斌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其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参与侦查该案的当地民警万飞告诉界面新闻,该案中,受害者李楠身上的伤痕虽然不是致死原因,却是家暴证据的突破口。由于李楠从未有过报警行为,缺乏直接证据,警方用了半年多,跨越多省地调查,最终收集到23份证言,构成一条完整的链条,成为法庭上的有力证据。

万飞是“万家无暴”公益项目发起人。在该公益项目5年来联合公安机关共享警情处理的2015起家暴中,有17起为公诉案件,仅占总处理家暴案的0.8%,涵盖2起故意杀人罪案,14起故意伤害罪案,1起上述虐待罪案。

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教授张雅维向界面新闻表示,在全国范围内的家暴案中,走公诉程序的占比都不高,更多是受害者提起的自诉案。

公益律师、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创办人李莹称,实际上,当事人往往会迫于暴力、胁迫或亲情、伦理的压力,难以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因此需要公权力积极、主动介入。

但多位法律人士认为,从现有法规来看,把家暴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尚存在一定困难。公权力介入家暴的情况,不够理想。

这一方面是由反家暴法本身性质决定。

在张雅维看来,2016年实施的反家暴法属于社会法,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软法”,制裁力度较刑法小很多。

反家暴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对此解释道,《反家暴法》是一部口袋法,“什么罪名都可以往里装”,具体的罪名则要到刑法里对应。

按反家暴法对“家暴”的定义,其相对应罪名有虐待罪、侮辱、诽谤罪、非法拘禁罪等。

王新亮称,无论是何种罪名,凡情节严重的,均可由警方立案。但由于家庭暴力有一些特性,在套用刑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空白地带,“总有套不上的时候”。比如,丈夫每天打妻子三耳光的行为,就对应不上刑法条款。

另一方面,张雅维认为,难以把家庭暴力作为犯罪处理,还在于刑法里有相关自诉情形规定。

譬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张雅维解释,“告诉才处理”即由受害者或者家属、监护人等提起诉讼。这样的自诉限定,不仅体现了不愿意直接介入家暴的陈旧司法观念,实践上也造成一些虐待行为就不能追刑责的困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徐卉表示,对家暴案件提起公诉一直是反家暴民间组织、专家致力于实现的目标。这一目标实现的前提就是把家庭暴力作为犯罪处理,这就排除了自诉的可能。

面对以上困境,地方司法机关曾进行过探索。

据媒体报道,2010年,湖南实践过一起自诉转公诉的故意伤害罪案。女子因多次被丈夫殴打,遂决意离婚,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女子经法医鉴定为:脑震荡;左眼睑皮肤软组织挫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女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派出所为受害妇女维权,将自诉案转为公诉案。

2017年,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成立反家暴案件公诉组,建立家庭暴力类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开辟了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反家暴法在拟定的过程中,也曾对家暴案件由自诉转公诉进行过探索。界面新闻查阅到,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祁建建说,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加诸检察院,免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

在最终实施的反家暴法里,该规定并未出现。张雅维对此认为,可能是由于刑诉法已经有了有关自诉、公诉的规定,最终没有纳入该规定。

针对现行法规里的执法困境。张雅维提出,或许可以考虑在反家暴案件中,将自诉和公诉的条件并存,最开始可以由受害者提起,但一旦构成刑事责任,便可更改为公诉案件。

王新亮提议,可在刑法里增设“反家庭暴力罪”。对于家暴行为设定相应等级,只要是符合条件,持续的殴打,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就可以入刑。并且可设定按尊重受害人意愿自治的原则,对于屡教不改的受害人不谅解的施暴者,应追究刑责;而一旦如果受害者谅解,对方作出了悔改,可考虑不再追究其刑责。

(文中彭斌、李楠为化名)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公权力介入家暴案尚有难点

多位法律人士表示,从现有法规来看,把家暴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尚存在一定困难。现实中,公权力介入家暴案不够理想。

文|毛玉婷

现实中,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往往不知或不敢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能否主动介入?多名法律人士向界面新闻表示,目前,公权力干预家暴的情况不够理想。近日,湖北省监利县的第一起由检方提起公诉的家暴案或许能起到参考作用。

在该案中,男子彭斌因长期殴打妻子,妻子不堪忍受,喝农药自杀身亡。当地警方介入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彭斌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其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参与侦查该案的当地民警万飞告诉界面新闻,该案中,受害者李楠身上的伤痕虽然不是致死原因,却是家暴证据的突破口。由于李楠从未有过报警行为,缺乏直接证据,警方用了半年多,跨越多省地调查,最终收集到23份证言,构成一条完整的链条,成为法庭上的有力证据。

万飞是“万家无暴”公益项目发起人。在该公益项目5年来联合公安机关共享警情处理的2015起家暴中,有17起为公诉案件,仅占总处理家暴案的0.8%,涵盖2起故意杀人罪案,14起故意伤害罪案,1起上述虐待罪案。

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教授张雅维向界面新闻表示,在全国范围内的家暴案中,走公诉程序的占比都不高,更多是受害者提起的自诉案。

公益律师、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创办人李莹称,实际上,当事人往往会迫于暴力、胁迫或亲情、伦理的压力,难以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因此需要公权力积极、主动介入。

但多位法律人士认为,从现有法规来看,把家暴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尚存在一定困难。公权力介入家暴的情况,不够理想。

这一方面是由反家暴法本身性质决定。

在张雅维看来,2016年实施的反家暴法属于社会法,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软法”,制裁力度较刑法小很多。

反家暴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对此解释道,《反家暴法》是一部口袋法,“什么罪名都可以往里装”,具体的罪名则要到刑法里对应。

按反家暴法对“家暴”的定义,其相对应罪名有虐待罪、侮辱、诽谤罪、非法拘禁罪等。

王新亮称,无论是何种罪名,凡情节严重的,均可由警方立案。但由于家庭暴力有一些特性,在套用刑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空白地带,“总有套不上的时候”。比如,丈夫每天打妻子三耳光的行为,就对应不上刑法条款。

另一方面,张雅维认为,难以把家庭暴力作为犯罪处理,还在于刑法里有相关自诉情形规定。

譬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张雅维解释,“告诉才处理”即由受害者或者家属、监护人等提起诉讼。这样的自诉限定,不仅体现了不愿意直接介入家暴的陈旧司法观念,实践上也造成一些虐待行为就不能追刑责的困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徐卉表示,对家暴案件提起公诉一直是反家暴民间组织、专家致力于实现的目标。这一目标实现的前提就是把家庭暴力作为犯罪处理,这就排除了自诉的可能。

面对以上困境,地方司法机关曾进行过探索。

据媒体报道,2010年,湖南实践过一起自诉转公诉的故意伤害罪案。女子因多次被丈夫殴打,遂决意离婚,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女子经法医鉴定为:脑震荡;左眼睑皮肤软组织挫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女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派出所为受害妇女维权,将自诉案转为公诉案。

2017年,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成立反家暴案件公诉组,建立家庭暴力类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开辟了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反家暴法在拟定的过程中,也曾对家暴案件由自诉转公诉进行过探索。界面新闻查阅到,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祁建建说,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加诸检察院,免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

在最终实施的反家暴法里,该规定并未出现。张雅维对此认为,可能是由于刑诉法已经有了有关自诉、公诉的规定,最终没有纳入该规定。

针对现行法规里的执法困境。张雅维提出,或许可以考虑在反家暴案件中,将自诉和公诉的条件并存,最开始可以由受害者提起,但一旦构成刑事责任,便可更改为公诉案件。

王新亮提议,可在刑法里增设“反家庭暴力罪”。对于家暴行为设定相应等级,只要是符合条件,持续的殴打,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就可以入刑。并且可设定按尊重受害人意愿自治的原则,对于屡教不改的受害人不谅解的施暴者,应追究刑责;而一旦如果受害者谅解,对方作出了悔改,可考虑不再追究其刑责。

(文中彭斌、李楠为化名)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