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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急救体系尴尬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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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急救体系尴尬待解

公众急救知识普及不足,缺乏第一目击者对患者及时救治的知识和技能。相比于不会救,更大的问题来自于不敢救,“主要还是在法律政策方面缺少一些保障” 。

文|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责编|马蓉蓉

11月27日,看到台湾演员高以翔录制节目时“心源性猝死”的新闻,赵洁(化名)感觉心头一紧,除了惋惜,她一下想起了3年前那个周五的傍晚。

当天17:30分,赵洁的母亲突然觉得胸闷气短,服下6粒速效救心丸后依然没有改善,这时候老人呼吸微弱,意识也有点模糊,赵洁慌了手脚,赶快抓起手机拨打了120。

周五的晚高峰时段,时间一秒一秒地在赵洁一家人的焦灼中过去,面对一动不动的母亲,没有任何急救常识的赵洁惊慌失措,救护车终于在30分钟后到了楼下,幸运的是,经过检查赵洁的母亲并不是心脏的疾病,“如果真的是心脏病,救护车过来的时间根本就来不及。”赵洁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有医生坦言,绝大多数心脏骤停者都等不到救护车的到来。“只能靠自救和互救,等急救车相当于等死。”

那之后,赵洁报名参加了红十字会的急救培训班,在培训的课堂上,她第一次知道了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存在。猝死患者的急救中,AED的使用,能极大地提高抢救成功率,但实际生活中,因AED的缺失而延误抢救时机的案例时有发生。

同时,我国的急救体系也在高以翔去世之后再次被聚焦。

每一个逝去的生命,都应该能够“推动社会急救体系的一点进步”。广州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王西富在他的微博账号“急诊夜鹰”中指出。 

AED的尴尬 

高以翔去世两天后,北京地铁2号线一名男性乘客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去世,而随后的媒体报道中特别指出,车站无AED。

这不是北京地铁发生的第一起猝死事件。

2016年6月,北京地铁6号线,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倒在呼家楼站的站台上,现场虽然有人给与了心肺复苏急救措施,但站台没有AED,金波没能再站起来。

根据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发布的《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8》显示,我国每年死于心脏性猝死(SCD)人数估计为54.4万人。而急救心源性猝死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及时用AED除颤。

“对这种快速导致猝死,极快又不规律的心室颤动,那就用直流电击。直流电让整个无序快速蠕动的心脏停止,重新给心脏正常指挥,指挥心脏运作就起死回生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心血管病研究所所长说。

不过,相比于AED的重要性,在我国,AED的普及性一直成为业内外关注的焦点。

2006年,AED进入我国,公共场所开始配置AED。2019年年初,央视报道称我国各地在公共场所安装AED的总数量有2800台左右。仅在首都机场,就有76台AED设备。

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首都机场管理人员说,实际上,对于机场来说,AED已经成了一种尴尬的存在。“有人认为我们装上了却没有人用,是一种浪费。但是目前的状况是,虽然我们有负责维护的人,真正需要用到它的突发状况极少,而且也确实没有人敢用。”

一台贵重仪器,放在公共场所便于随时取用的地方,而且事关生死,怎么维护和怎么管理,谁来负责,这是个问题。

在培训课程中,赵洁也学习过AED的使用方法。

“很简单,每一步都有语音提示,业内人士也叫它‘傻瓜机’。”赵洁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而在发达国家,一般中小学都有相关的急救知识的培训,几乎人人都会用。

拿到证书以后,赵洁觉得心里也有底了,不过,如果在大街上救人,她坦言还是有点害怕,“不太敢”。

中国红十字总会赈济救护部救护处处长郭建阳认为:“主要还是在法律政策方面缺少一些保障。关于公共场所配备AED,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和规定,所以一些公共场所的负责单位、管理者没有主动性。” 

“不会救”的尴尬 

针对心脏骤停者,曾有人提出“紧急白金十分钟”的概念。但在王西富看来,十分钟是个太奢侈的概念。

“心脏骤停后,每晚一分钟生还率降低10%,10分钟以后生还率还剩多少?”

目前,多地对救护车到达现场所承诺的时间均不相同,美国和日本为7分钟左右,香港地区的承诺为12分钟左右,北京为15分钟左右。

可就算是再好的救护车,在与死神的赛跑中,也显得力不从心。

《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8》显示,我国每年死于心脏性猝死的人数估计为54.4万人,即每天有1490颗心脏骤停,位居全球之冠,其中仅有不足1%的人获救。但在美国很多城市,这个数字可以达到15%。

与之对照的一组数据是:法国CPR(徒手心肺复苏)培训普及率为总人口的40%,德国为80%。美国仅接受过CPR技术培训的人数就超过7000万,接近总人口的四分之一。

“作为院外心脏骤停者,要想最大程度生存下来,只能依赖于非专业急救。也就是身边人的急救。而高质量的CPR与尽早实施AED除颤,是挽救生命的最快办法。”王西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他把除颤比作夺回心脏“司令部”而实施的必要打击,而CPR只是为这项“打击”而做的准备。“用高级电流,‘嘭’一下子让所有的细胞都停下来,让‘司令部’重新夺回指挥权,让因失控而颤动的心脏重新恢复跳动。”

在王西富眼中,对心脏骤停者而言,全世界最安全的地方居然是美国拉斯维加斯的赌场,原因是“够快”。

在一掷千金的赌场里,输赢之间刺激太大,心脏骤停的事情时有发生。“遇到心脏骤停,黑衣保安大哥立马就成了急救医生,马上实施CPR加上AED。人醒过来后,直接送医院。那里心脏骤停的救活率,高达70%。”

“与国外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目前我国CPR成功率极低,主要原因是对CPR科学和技能培训欠缺,CPR知识公众普及不足,缺乏第一目击者对患者及时救治以及专业人员缺乏科学、系统的CPR知识和技能。”《2018中国心肺复苏培训专家共识》中这样写到。

不过,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开始认识到急救的重要性。

赵洁在母亲生病后,第一时间在北京红十字会报了名。

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16个课时的培训费用为280元,培训内容包括急救的原则、危急时刻采取的措施、心肺复苏与AED配合使用等6项内容。

急救员培训与考试通过后,学习者可以获得红十字会急救员证。同时,按照急救培训的要求,即便考取了急救相关证书,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复训,以保证技能的娴熟和急救知识的更新。 

法律保障的尴尬 

相比于不会救,更大的问题来自于不敢救。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急救法,来规定应急救护中造成的后果责任由谁来负。

有业内人士曾经表示,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保障条款,如果施救成功,那么皆大欢喜都没有问题,如果一旦救护失败,被救的人员死亡或者是造成了其他不好的结果,施救者都会担心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很大的瓶颈。

郭建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这个瓶颈的确困扰了很多人。有些公众场所虽然配置了AED,但是一说到用,大家仍心有疑虑。”

而在国外,对于施救者,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来保障。

例如,美国有《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俗称“好人法”)来保护每一位施救者。

它包含了两个原则:一是义务救助原则,即人人有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二是免责原则,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有与《好撒玛利亚人法》类似的法律条款。比如,德国的法律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在基于安全的情况下须停车并提供援助。而且,学会急救知识和操作方法是申请驾照的前提条件之一。

我国近年来,从地方法规到国家立法层面,也一直在探索如何保护施救者。

2017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将最初的版本“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过3次修改,删除了其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项被称为“好人法”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人们的疑虑。

“好人法”为紧急施救的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我国,AED长期被列为医疗器械,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医务人员可以使用。

直到2016年11月,上海市率先允许并鼓励经过培训的非医务人员使用AED对心脏骤停病人进行紧急现场救护,同时明确,即使紧急现场救助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也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也被视为国内首个突破的地方。

“法律是一个重要保障,但我觉得社会应该更多包容、宽容在一个人生命垂危的时候敢站出来救助患者的人。要宽容失败,(救助)不可能都成功。我们要增多配置、加强培训,我觉得从立法到社会宽容,要形成系统社会环境,才会让更多生命得到救治的机会。”胡大一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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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急救知识普及不足,缺乏第一目击者对患者及时救治的知识和技能。相比于不会救,更大的问题来自于不敢救,“主要还是在法律政策方面缺少一些保障” 。

文|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责编|马蓉蓉

11月27日,看到台湾演员高以翔录制节目时“心源性猝死”的新闻,赵洁(化名)感觉心头一紧,除了惋惜,她一下想起了3年前那个周五的傍晚。

当天17:30分,赵洁的母亲突然觉得胸闷气短,服下6粒速效救心丸后依然没有改善,这时候老人呼吸微弱,意识也有点模糊,赵洁慌了手脚,赶快抓起手机拨打了120。

周五的晚高峰时段,时间一秒一秒地在赵洁一家人的焦灼中过去,面对一动不动的母亲,没有任何急救常识的赵洁惊慌失措,救护车终于在30分钟后到了楼下,幸运的是,经过检查赵洁的母亲并不是心脏的疾病,“如果真的是心脏病,救护车过来的时间根本就来不及。”赵洁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有医生坦言,绝大多数心脏骤停者都等不到救护车的到来。“只能靠自救和互救,等急救车相当于等死。”

那之后,赵洁报名参加了红十字会的急救培训班,在培训的课堂上,她第一次知道了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存在。猝死患者的急救中,AED的使用,能极大地提高抢救成功率,但实际生活中,因AED的缺失而延误抢救时机的案例时有发生。

同时,我国的急救体系也在高以翔去世之后再次被聚焦。

每一个逝去的生命,都应该能够“推动社会急救体系的一点进步”。广州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王西富在他的微博账号“急诊夜鹰”中指出。 

AED的尴尬 

高以翔去世两天后,北京地铁2号线一名男性乘客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去世,而随后的媒体报道中特别指出,车站无AED。

这不是北京地铁发生的第一起猝死事件。

2016年6月,北京地铁6号线,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倒在呼家楼站的站台上,现场虽然有人给与了心肺复苏急救措施,但站台没有AED,金波没能再站起来。

根据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发布的《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8》显示,我国每年死于心脏性猝死(SCD)人数估计为54.4万人。而急救心源性猝死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及时用AED除颤。

“对这种快速导致猝死,极快又不规律的心室颤动,那就用直流电击。直流电让整个无序快速蠕动的心脏停止,重新给心脏正常指挥,指挥心脏运作就起死回生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心血管病研究所所长说。

不过,相比于AED的重要性,在我国,AED的普及性一直成为业内外关注的焦点。

2006年,AED进入我国,公共场所开始配置AED。2019年年初,央视报道称我国各地在公共场所安装AED的总数量有2800台左右。仅在首都机场,就有76台AED设备。

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首都机场管理人员说,实际上,对于机场来说,AED已经成了一种尴尬的存在。“有人认为我们装上了却没有人用,是一种浪费。但是目前的状况是,虽然我们有负责维护的人,真正需要用到它的突发状况极少,而且也确实没有人敢用。”

一台贵重仪器,放在公共场所便于随时取用的地方,而且事关生死,怎么维护和怎么管理,谁来负责,这是个问题。

在培训课程中,赵洁也学习过AED的使用方法。

“很简单,每一步都有语音提示,业内人士也叫它‘傻瓜机’。”赵洁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而在发达国家,一般中小学都有相关的急救知识的培训,几乎人人都会用。

拿到证书以后,赵洁觉得心里也有底了,不过,如果在大街上救人,她坦言还是有点害怕,“不太敢”。

中国红十字总会赈济救护部救护处处长郭建阳认为:“主要还是在法律政策方面缺少一些保障。关于公共场所配备AED,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和规定,所以一些公共场所的负责单位、管理者没有主动性。” 

“不会救”的尴尬 

针对心脏骤停者,曾有人提出“紧急白金十分钟”的概念。但在王西富看来,十分钟是个太奢侈的概念。

“心脏骤停后,每晚一分钟生还率降低10%,10分钟以后生还率还剩多少?”

目前,多地对救护车到达现场所承诺的时间均不相同,美国和日本为7分钟左右,香港地区的承诺为12分钟左右,北京为15分钟左右。

可就算是再好的救护车,在与死神的赛跑中,也显得力不从心。

《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8》显示,我国每年死于心脏性猝死的人数估计为54.4万人,即每天有1490颗心脏骤停,位居全球之冠,其中仅有不足1%的人获救。但在美国很多城市,这个数字可以达到15%。

与之对照的一组数据是:法国CPR(徒手心肺复苏)培训普及率为总人口的40%,德国为80%。美国仅接受过CPR技术培训的人数就超过7000万,接近总人口的四分之一。

“作为院外心脏骤停者,要想最大程度生存下来,只能依赖于非专业急救。也就是身边人的急救。而高质量的CPR与尽早实施AED除颤,是挽救生命的最快办法。”王西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他把除颤比作夺回心脏“司令部”而实施的必要打击,而CPR只是为这项“打击”而做的准备。“用高级电流,‘嘭’一下子让所有的细胞都停下来,让‘司令部’重新夺回指挥权,让因失控而颤动的心脏重新恢复跳动。”

在王西富眼中,对心脏骤停者而言,全世界最安全的地方居然是美国拉斯维加斯的赌场,原因是“够快”。

在一掷千金的赌场里,输赢之间刺激太大,心脏骤停的事情时有发生。“遇到心脏骤停,黑衣保安大哥立马就成了急救医生,马上实施CPR加上AED。人醒过来后,直接送医院。那里心脏骤停的救活率,高达70%。”

“与国外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目前我国CPR成功率极低,主要原因是对CPR科学和技能培训欠缺,CPR知识公众普及不足,缺乏第一目击者对患者及时救治以及专业人员缺乏科学、系统的CPR知识和技能。”《2018中国心肺复苏培训专家共识》中这样写到。

不过,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开始认识到急救的重要性。

赵洁在母亲生病后,第一时间在北京红十字会报了名。

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16个课时的培训费用为280元,培训内容包括急救的原则、危急时刻采取的措施、心肺复苏与AED配合使用等6项内容。

急救员培训与考试通过后,学习者可以获得红十字会急救员证。同时,按照急救培训的要求,即便考取了急救相关证书,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复训,以保证技能的娴熟和急救知识的更新。 

法律保障的尴尬 

相比于不会救,更大的问题来自于不敢救。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急救法,来规定应急救护中造成的后果责任由谁来负。

有业内人士曾经表示,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保障条款,如果施救成功,那么皆大欢喜都没有问题,如果一旦救护失败,被救的人员死亡或者是造成了其他不好的结果,施救者都会担心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很大的瓶颈。

郭建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这个瓶颈的确困扰了很多人。有些公众场所虽然配置了AED,但是一说到用,大家仍心有疑虑。”

而在国外,对于施救者,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来保障。

例如,美国有《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俗称“好人法”)来保护每一位施救者。

它包含了两个原则:一是义务救助原则,即人人有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二是免责原则,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有与《好撒玛利亚人法》类似的法律条款。比如,德国的法律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在基于安全的情况下须停车并提供援助。而且,学会急救知识和操作方法是申请驾照的前提条件之一。

我国近年来,从地方法规到国家立法层面,也一直在探索如何保护施救者。

2017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将最初的版本“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过3次修改,删除了其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项被称为“好人法”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人们的疑虑。

“好人法”为紧急施救的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我国,AED长期被列为医疗器械,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医务人员可以使用。

直到2016年11月,上海市率先允许并鼓励经过培训的非医务人员使用AED对心脏骤停病人进行紧急现场救护,同时明确,即使紧急现场救助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也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也被视为国内首个突破的地方。

“法律是一个重要保障,但我觉得社会应该更多包容、宽容在一个人生命垂危的时候敢站出来救助患者的人。要宽容失败,(救助)不可能都成功。我们要增多配置、加强培训,我觉得从立法到社会宽容,要形成系统社会环境,才会让更多生命得到救治的机会。”胡大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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