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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产保护漩涡中浮沉的中国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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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产保护漩涡中浮沉的中国小微企业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极大成果,这两年的变化尤为明显。然而,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仍面临不少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文|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责编|马蓉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这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的路线图已经绘就,接下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面貌将焕然一新。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极大成果,这两年的变化尤为明显。然而,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仍面临不少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枫就举例指出:“对公司而言,可能一不小心就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如果侵权成立,侵权方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有受制于人的风险。所以,企业一方面要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不要去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阿里优优”“阿里巴巴”商标之争 

不久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起商标纠纷案件。此案的原告为北京阿里优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优优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决定,遂将其告上法院,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诉争商标“阿里优优 aliyoyo.com”与引证商标“阿里巴巴ALIBABA”系列商标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于上述引证商标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第三人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此外,原告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以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足以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故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阿里优优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跨境电商平台和众包平台。与电商阿里巴巴专门从事B2B业务服务模式不同的是,阿里优优倾向于为小商家或用户打造个性化产品服务,是一种S2B(即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供应链平台)商业模式。具体而言,阿里优优是一个创意产品设计订制众包平台,海外设计师或消费者将创意产品设计提交到该平台上后,面向海外C端用户进行众筹或自购,并由国内制造商接单完成生产环节。

据悉,本次的争议商标为“阿里优优 aliyoyo.com”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9月,由广州董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网站设计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2016年9月,争议商标被转让给广州市酷司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司令电子”)。2018年5月,该商标又转让至阿里优优公司名下。

2017年8月,阿里巴巴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阿里巴巴公司称,其于第35类服务上注册的“阿里巴巴”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阿里优优公司的申请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对此,阿里优优公司反驳称,争议商标经其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阿里优优公司还表示,阿里巴巴公司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阿里巴巴公司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驰名商标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达到驰名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公众产生误导。

“和阿里巴巴的商标之争持续了好多年,2016年相关部门曾裁定商标属于我们公司,后阿里巴巴公司又提出异议。公司曾花费很大的成本来打造阿里优优这个品牌,跟随我们公司7年了,一旦被停止使用造成的损失也是很大的。”阿里优优公司创始人任鹏永表示。

针对此案,江枫表示,虽然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加上普遍经济实力薄弱,导致它们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例如,此案当中的阿里优优的败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傍名牌”嫌疑。 

小微企业多是被告 

“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多是小微企业,根本原因在于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河南邦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学哲表示。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3000万家,个体工商户数量超过7000万户,其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和80%以上的劳动力就业。而对于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是其主要的核心竞争力。

段学哲表示,在现实中,仍有部分企业认为商标可有可无,或者忽视对商标的适当使用,重视企业的商号和商品的通用名称,忽视注册商标的作用,甚至根本就不予注册。而在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不研究竞争对手是否侵犯自己的商标权,也不考虑自己使用的商标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商标权。

比如,有的企业干脆在众多已有商标中选择一个与自己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有关的图案直接使用;有的企业将商标放在商品包装的不醒目位置,商标的显著性无从谈起。

段学哲告诉记者,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就是企业“傍名牌”,打擦边球的做法。

现实生活中,有些小微企业深知品牌的价值,为了自己的产品能够迅速占据市场和及时收回投资,利用消费者追名逐牌的心理,不惜借助已被市场认可的知名品牌。

然而,从商标权保护来看,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商标都是侵权,最终也会得不偿失。著名的“嘉峪长城”被“长城”起诉的商标侵权案,被判决赔偿1000多万元,从此一蹶不振。

值得强调的是,在我国注册保护的立法模式下,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有权,小微企业如不注册自己的商标,就难以获得商标权,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商标一旦被同行业的任何一个企业抢注,企业利益将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所以,从保护角度出发,小微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企业知产保护面临制度困惑 

段学哲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小微企业如何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自己,不仅面临着一些认识误区,如傍名牌、不重视注册商标、忽视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等,而且还面临不少制度方面的困扰,包括限制性的个人商标申请、电子申请不畅、驳回复审费用较高等问题。

比如,申请商标注册流程复杂,耗时长等。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做了很大努力,明确2018年年底前缩短商标审查业务周期的目标,但是,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来说还是比较吃力。

另外,在商标申请中,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法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对于大多数小微企业而言,一般都放弃复审申请,理由是不愿付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

我国对商标专利权采取行政和司法的“双轨制”保护。段学哲表示,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双轨制”确立于1982年,并在其后商标法的历次修订中不断补充完善,成为商标立法领域中最具特色的“中国元素”。相比于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具有成本低、程序简易、效率高等优势,能够快速高效解决商标权民事纠纷事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商标权保护“双轨制”在加强商标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冲突和弊端。

比如,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对比较中立的可以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鉴定机构,行政保护方式和司法保护方式在“交叉重叠”的同时,完全可能出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认定结果不一致,进而导致的冲突现象的产生。这可能会降低我国商标权保护的效率,从而影响商标权人权利的真正实现。

“此外,驰名商标的异化是我国当前对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突出问题。在驰名商标面前,小微企业商标注册显得比较弱势。”段学哲说。

所谓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异化主要是由于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保护的错误引导、消费者的盲目追求、媒体宣传的推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

11月20日,针对驰名商标“被利用”乱象,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助力 

江枫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微企业具有起步晚、规模小、实力弱和抗风险能力低等显著特点,因此,在发展中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多方面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政府要利用各种手段加大投入,鼓励创新并扶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和转换。比如,国家今年推出的科创板的设立就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提供了很好的资金支持。

江枫认为,近些年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围绕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进行的保护。从保护力度、证据取得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有人的积极性方面来说,仍有所欠缺。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从执法的严厉程度上、赔偿的标准上和维权的速度上等各方面都有所提升,对下一步政策法规的修改也有指导性的作用。

此外,江枫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表示,首先,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能力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企业知识产权及技术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还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教育,提高各类人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能力,把企业的知识产权上升到企业战略层面上的工作来。

比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开创一些试点性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批典型的资产权试点企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制度建设的创新进行试点。

同时,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的研究力量,应加快新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提供新法律支持。

最后,江枫还建议,应建立专业的分门别类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库。因为有些知识产权的侵权是属于过失性侵权,如果有了这个分门别类的大数据库,那么,这既便利了企业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也将大幅减少相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发生。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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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产保护漩涡中浮沉的中国小微企业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极大成果,这两年的变化尤为明显。然而,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仍面临不少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文|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责编|马蓉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这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的路线图已经绘就,接下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面貌将焕然一新。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极大成果,这两年的变化尤为明显。然而,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仍面临不少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枫就举例指出:“对公司而言,可能一不小心就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如果侵权成立,侵权方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有受制于人的风险。所以,企业一方面要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不要去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阿里优优”“阿里巴巴”商标之争 

不久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起商标纠纷案件。此案的原告为北京阿里优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优优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决定,遂将其告上法院,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诉争商标“阿里优优 aliyoyo.com”与引证商标“阿里巴巴ALIBABA”系列商标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于上述引证商标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第三人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此外,原告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以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足以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故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阿里优优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跨境电商平台和众包平台。与电商阿里巴巴专门从事B2B业务服务模式不同的是,阿里优优倾向于为小商家或用户打造个性化产品服务,是一种S2B(即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供应链平台)商业模式。具体而言,阿里优优是一个创意产品设计订制众包平台,海外设计师或消费者将创意产品设计提交到该平台上后,面向海外C端用户进行众筹或自购,并由国内制造商接单完成生产环节。

据悉,本次的争议商标为“阿里优优 aliyoyo.com”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9月,由广州董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网站设计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2016年9月,争议商标被转让给广州市酷司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司令电子”)。2018年5月,该商标又转让至阿里优优公司名下。

2017年8月,阿里巴巴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阿里巴巴公司称,其于第35类服务上注册的“阿里巴巴”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阿里优优公司的申请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对此,阿里优优公司反驳称,争议商标经其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阿里优优公司还表示,阿里巴巴公司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阿里巴巴公司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驰名商标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达到驰名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公众产生误导。

“和阿里巴巴的商标之争持续了好多年,2016年相关部门曾裁定商标属于我们公司,后阿里巴巴公司又提出异议。公司曾花费很大的成本来打造阿里优优这个品牌,跟随我们公司7年了,一旦被停止使用造成的损失也是很大的。”阿里优优公司创始人任鹏永表示。

针对此案,江枫表示,虽然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加上普遍经济实力薄弱,导致它们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例如,此案当中的阿里优优的败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傍名牌”嫌疑。 

小微企业多是被告 

“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多是小微企业,根本原因在于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河南邦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学哲表示。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3000万家,个体工商户数量超过7000万户,其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和80%以上的劳动力就业。而对于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是其主要的核心竞争力。

段学哲表示,在现实中,仍有部分企业认为商标可有可无,或者忽视对商标的适当使用,重视企业的商号和商品的通用名称,忽视注册商标的作用,甚至根本就不予注册。而在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不研究竞争对手是否侵犯自己的商标权,也不考虑自己使用的商标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商标权。

比如,有的企业干脆在众多已有商标中选择一个与自己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有关的图案直接使用;有的企业将商标放在商品包装的不醒目位置,商标的显著性无从谈起。

段学哲告诉记者,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就是企业“傍名牌”,打擦边球的做法。

现实生活中,有些小微企业深知品牌的价值,为了自己的产品能够迅速占据市场和及时收回投资,利用消费者追名逐牌的心理,不惜借助已被市场认可的知名品牌。

然而,从商标权保护来看,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商标都是侵权,最终也会得不偿失。著名的“嘉峪长城”被“长城”起诉的商标侵权案,被判决赔偿1000多万元,从此一蹶不振。

值得强调的是,在我国注册保护的立法模式下,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有权,小微企业如不注册自己的商标,就难以获得商标权,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商标一旦被同行业的任何一个企业抢注,企业利益将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所以,从保护角度出发,小微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企业知产保护面临制度困惑 

段学哲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小微企业如何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自己,不仅面临着一些认识误区,如傍名牌、不重视注册商标、忽视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等,而且还面临不少制度方面的困扰,包括限制性的个人商标申请、电子申请不畅、驳回复审费用较高等问题。

比如,申请商标注册流程复杂,耗时长等。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做了很大努力,明确2018年年底前缩短商标审查业务周期的目标,但是,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来说还是比较吃力。

另外,在商标申请中,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法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对于大多数小微企业而言,一般都放弃复审申请,理由是不愿付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

我国对商标专利权采取行政和司法的“双轨制”保护。段学哲表示,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双轨制”确立于1982年,并在其后商标法的历次修订中不断补充完善,成为商标立法领域中最具特色的“中国元素”。相比于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具有成本低、程序简易、效率高等优势,能够快速高效解决商标权民事纠纷事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商标权保护“双轨制”在加强商标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冲突和弊端。

比如,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对比较中立的可以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鉴定机构,行政保护方式和司法保护方式在“交叉重叠”的同时,完全可能出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认定结果不一致,进而导致的冲突现象的产生。这可能会降低我国商标权保护的效率,从而影响商标权人权利的真正实现。

“此外,驰名商标的异化是我国当前对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突出问题。在驰名商标面前,小微企业商标注册显得比较弱势。”段学哲说。

所谓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异化主要是由于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保护的错误引导、消费者的盲目追求、媒体宣传的推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

11月20日,针对驰名商标“被利用”乱象,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助力 

江枫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微企业具有起步晚、规模小、实力弱和抗风险能力低等显著特点,因此,在发展中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多方面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政府要利用各种手段加大投入,鼓励创新并扶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和转换。比如,国家今年推出的科创板的设立就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提供了很好的资金支持。

江枫认为,近些年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围绕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进行的保护。从保护力度、证据取得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有人的积极性方面来说,仍有所欠缺。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从执法的严厉程度上、赔偿的标准上和维权的速度上等各方面都有所提升,对下一步政策法规的修改也有指导性的作用。

此外,江枫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表示,首先,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能力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企业知识产权及技术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还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教育,提高各类人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能力,把企业的知识产权上升到企业战略层面上的工作来。

比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开创一些试点性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批典型的资产权试点企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制度建设的创新进行试点。

同时,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的研究力量,应加快新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提供新法律支持。

最后,江枫还建议,应建立专业的分门别类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库。因为有些知识产权的侵权是属于过失性侵权,如果有了这个分门别类的大数据库,那么,这既便利了企业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也将大幅减少相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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