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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解析全国首例微信公号分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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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解析全国首例微信公号分割案

本案首次确认了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并对该虚拟财产予以了分割。并且本案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此之前并无先例可循,在虚拟财产日益受关注的当下,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典型标杆导向意义。

文|法治周末记者  朱雨晨 

责编|马蓉蓉

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近日已圆满结案。

10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个月前,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首次确认了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并对该虚拟财产予以了分割。

在虚拟财产日益受关注的当下,静安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典型标杆导向意义。

12月2日,静安区法院主审法官林彬、审判长吴晶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为我们解析该案的审判要点和难点。 

缘起 

事件要追溯到2016年1月,被告赵某以个人名义注册了微信公众号“重要意见”,实际由其和3位原告尹某、袁某、张某共同运营。

赵某4人是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知名博主、作家、主持人,她们以在公众号上撰写有关时尚潮流、消费、生活方式的文章来吸引粉丝,并利用粉丝流量为品牌推广发表软文和好物笔记,以获取广告收入。

在4人共同努力运营下,公众号在一年时间内已获取高达10万+的高质量、高消费力粉丝关注,同时获得了多个知名品牌的合作机会。公众号运营6个月,即2016年7月,公众号就实现了盈利。从那以来公众号的年收入达300余万元。

然而,正值公众号业务蒸蒸日上之际,2017年7月,代表4人申请账号的赵某未经其他3名原告的同意,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银行卡密码,导致各方之间发生争议,无法继续合作运营公众号。

原告尹某、袁某、张某3人自力救济未果,便把被告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对已有收入进行分配,涉案微信公众号由被告继续运营,被告按微信公众号价值折价补偿原告。

一审主审法官林彬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该案系因微信公众号这一互联网产品而引发的新类型案件,涉及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尤其是对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系属何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对微信公众号属性的辨别,对其价值的确认、分割以及对微信公众号申请行为保全的处理等问题,在此之前并无先例可循。

为此,以审判长吴晶、主审法官林彬为主组成的合议庭加强研判,积极探索,立足合伙关系的实质特征,同时又兼顾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和互联网的特殊属性,结合具体案情来一一破题。 

破题 

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公众号共同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被告方认为,4人之间无合伙关系,原告仅仅是向被告所有的涉案公众号提供稿件的撰稿人。

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原则上以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为前提,但在当事人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民法通则规定,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而本案,恰恰并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那该如何来认定原被告之间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是否构成合伙关系呢?

林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无论是书面合伙协议还是证人证言都并非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唯一途径,成立合伙关系的关键在于判断原被告之间的合作是否满足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

微信公众号与传统合伙体相比,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原、被告以微信公众号为平台,通过撰写软文、发表好物笔记等劳务方式出资,不断为公众号积攒人气、吸引粉丝,以获取商机。

原、被告提供的经过双方质证的证据也证明,原被告各方对经营活动共同商定、执行和监督,对合伙财产按约分配,共负盈亏,已具备个人合伙共同商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的实质要件,因此确认原、被告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立“规” 

本案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微信公众号本身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林法官和吴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了法院如此判决的逻辑。

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在设立之初仅是一串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名称,确立账号主体,设立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的独立性。

同时,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可通过设置账号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公众号进行管理,具有支配性。

再者,原、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有一定的劳动价值。各方通过发布引人关注的内容,吸引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关注而具有了传播力、影响力,进而为广告商带来购买力和宣传力,有广告投放价值。

“随着功能得以不断拓展,微信公众号不再局限于单一承载、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而是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集多种盈利方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林法官说。

涉案微信公众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那么,其价值又该如何认定呢?

原告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华轶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关于公众号商业价值的认定,对于评估机构来说也是一个新的课题。如何客观地通过公允的评估方法确定公众号的商业价值,参考哪些因素,各方均存在不同的争议。

经过反复推敲,原告律师团队分别从“公众号运营期间的真实收入”“公号粉丝数量及流量”“合作品牌的知名度及可预期收入”“同类型公众号的商业估值”4个维度组织举证来证明涉案公众号的商业价值。

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公众号价值确认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一方面参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另一方面,需要参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以及预期收益。

司法鉴定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了涉案公众号市场价值,即通过估测微信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认定涉案微信公众号在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吴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酌定涉案微信公众号至各方合伙关系终止时的价值为340万元。鉴于该微信公众号之后由被告继续运营,被告应相应地折价补偿原告方3人各85万元。 

保全 

林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一度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停止被告对涉案公众号的全部修改、删除、发布信息、迁移等使用权限。

合议庭考虑到微信公众号与一般实物财产不同,其需要通过不断发表文章和活跃粉丝数量来保持价值,而本案中原告方诉请是由被告继续运营公众号,且原告方已对与公众号相关的证据进行了公证,由被告继续运营不会有损原告方的利益,反而能够防止损失扩大,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合议庭慎重研判后决定驳回原告的保全申请,以防日后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方赔偿损失,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和诉讼的蔓延,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5月,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10月14日,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圆满落幕,而一审法院开创性的判决:在实体上结合微信公众号的特殊属性,确定了原、被告之间构成合伙关系;认定了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退伙时应予以分割;明确了在确定微信公众号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等,必将会成为此后该类新型案件的裁判参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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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次确认了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并对该虚拟财产予以了分割。并且本案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此之前并无先例可循,在虚拟财产日益受关注的当下,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典型标杆导向意义。

文|法治周末记者  朱雨晨 

责编|马蓉蓉

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近日已圆满结案。

10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个月前,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首次确认了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并对该虚拟财产予以了分割。

在虚拟财产日益受关注的当下,静安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典型标杆导向意义。

12月2日,静安区法院主审法官林彬、审判长吴晶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为我们解析该案的审判要点和难点。 

缘起 

事件要追溯到2016年1月,被告赵某以个人名义注册了微信公众号“重要意见”,实际由其和3位原告尹某、袁某、张某共同运营。

赵某4人是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知名博主、作家、主持人,她们以在公众号上撰写有关时尚潮流、消费、生活方式的文章来吸引粉丝,并利用粉丝流量为品牌推广发表软文和好物笔记,以获取广告收入。

在4人共同努力运营下,公众号在一年时间内已获取高达10万+的高质量、高消费力粉丝关注,同时获得了多个知名品牌的合作机会。公众号运营6个月,即2016年7月,公众号就实现了盈利。从那以来公众号的年收入达300余万元。

然而,正值公众号业务蒸蒸日上之际,2017年7月,代表4人申请账号的赵某未经其他3名原告的同意,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银行卡密码,导致各方之间发生争议,无法继续合作运营公众号。

原告尹某、袁某、张某3人自力救济未果,便把被告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对已有收入进行分配,涉案微信公众号由被告继续运营,被告按微信公众号价值折价补偿原告。

一审主审法官林彬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该案系因微信公众号这一互联网产品而引发的新类型案件,涉及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尤其是对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系属何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对微信公众号属性的辨别,对其价值的确认、分割以及对微信公众号申请行为保全的处理等问题,在此之前并无先例可循。

为此,以审判长吴晶、主审法官林彬为主组成的合议庭加强研判,积极探索,立足合伙关系的实质特征,同时又兼顾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和互联网的特殊属性,结合具体案情来一一破题。 

破题 

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公众号共同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被告方认为,4人之间无合伙关系,原告仅仅是向被告所有的涉案公众号提供稿件的撰稿人。

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原则上以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为前提,但在当事人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民法通则规定,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而本案,恰恰并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那该如何来认定原被告之间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是否构成合伙关系呢?

林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无论是书面合伙协议还是证人证言都并非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唯一途径,成立合伙关系的关键在于判断原被告之间的合作是否满足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

微信公众号与传统合伙体相比,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原、被告以微信公众号为平台,通过撰写软文、发表好物笔记等劳务方式出资,不断为公众号积攒人气、吸引粉丝,以获取商机。

原、被告提供的经过双方质证的证据也证明,原被告各方对经营活动共同商定、执行和监督,对合伙财产按约分配,共负盈亏,已具备个人合伙共同商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的实质要件,因此确认原、被告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立“规” 

本案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微信公众号本身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林法官和吴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了法院如此判决的逻辑。

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在设立之初仅是一串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名称,确立账号主体,设立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的独立性。

同时,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可通过设置账号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公众号进行管理,具有支配性。

再者,原、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有一定的劳动价值。各方通过发布引人关注的内容,吸引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关注而具有了传播力、影响力,进而为广告商带来购买力和宣传力,有广告投放价值。

“随着功能得以不断拓展,微信公众号不再局限于单一承载、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而是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集多种盈利方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林法官说。

涉案微信公众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那么,其价值又该如何认定呢?

原告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华轶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关于公众号商业价值的认定,对于评估机构来说也是一个新的课题。如何客观地通过公允的评估方法确定公众号的商业价值,参考哪些因素,各方均存在不同的争议。

经过反复推敲,原告律师团队分别从“公众号运营期间的真实收入”“公号粉丝数量及流量”“合作品牌的知名度及可预期收入”“同类型公众号的商业估值”4个维度组织举证来证明涉案公众号的商业价值。

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公众号价值确认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一方面参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另一方面,需要参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以及预期收益。

司法鉴定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了涉案公众号市场价值,即通过估测微信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认定涉案微信公众号在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吴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酌定涉案微信公众号至各方合伙关系终止时的价值为340万元。鉴于该微信公众号之后由被告继续运营,被告应相应地折价补偿原告方3人各85万元。 

保全 

林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一度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停止被告对涉案公众号的全部修改、删除、发布信息、迁移等使用权限。

合议庭考虑到微信公众号与一般实物财产不同,其需要通过不断发表文章和活跃粉丝数量来保持价值,而本案中原告方诉请是由被告继续运营公众号,且原告方已对与公众号相关的证据进行了公证,由被告继续运营不会有损原告方的利益,反而能够防止损失扩大,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合议庭慎重研判后决定驳回原告的保全申请,以防日后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方赔偿损失,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和诉讼的蔓延,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5月,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10月14日,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圆满落幕,而一审法院开创性的判决:在实体上结合微信公众号的特殊属性,确定了原、被告之间构成合伙关系;认定了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退伙时应予以分割;明确了在确定微信公众号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等,必将会成为此后该类新型案件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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