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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中年女子假扮护士抱走婴儿被抓,“偷盗婴幼儿”情节严重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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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中年女子假扮护士抱走婴儿被抓,“偷盗婴幼儿”情节严重可判死刑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属于“偷盗婴幼儿”,最高可处死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贵州惠水婴儿被盗事件引发关注。据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证实,由于犯罪嫌疑人昨天下午才刚刚抓获,目前还在调查审讯中,具体结果有待进一步通报。

此前有网友发布的一段视频显示,2019年12月8日凌晨5时28分,一名医护人员装扮的女子在惠水县涟江医院抱走一新生婴儿。婴儿家属发现情况异常后,随即报案并愿悬赏5至10万元征集线索。

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12月8日6时许,惠水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惠水县涟江医院发生一起疑似婴儿被盗警情。接警后,惠水县公安局立即立即启动重大案件办理机制,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侦办。

通过专案组民警近56个小时不懈努力,于12月10日下午14时在惠水县涟江街道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被盗婴儿成功获救。民警于第一时间将婴儿送到医院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该婴儿身体状况平稳,未出现异常。案件审讯工作正在开展中。

新生儿父亲卢先生对新京报回忆称,女儿于12月7日凌晨5点50分在惠水县涟江医院出生。出生后,母女俩一起被护士送到住院部3楼的产科。事发时,他醒来发现病床上的孩子不见踪影。

通过监控录像判断,新生儿系被一名假扮护士的中年女子抱走。据惠水县涟江医院相关负责人证实,抱走婴儿的人并非该院医护人员,亦不清楚其身份。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到,《刑法》中针对偷盗婴幼儿行为有两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绑架罪处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明确,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最高可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冉容曾针对上述解释分析称,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6岁以下婴幼儿的特殊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我们司法实践中可以对他判处死刑,而以前对这个行为没有明确。这样更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处拐卖儿童的犯罪。”

此外,《司法解释》还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的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纳入刑法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冉容表示:“通常人们的观念认为,如果阻碍是以暴力或者是正面的直接的阻止,很少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移到其他人家或者藏匿起来作为阻碍解救的一种行为,现在明确这种藏匿和转移都叫‘阻碍解救行为’,要受到惩处。”

封面新闻曾报道了一起偷盗婴儿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案件。

2018年10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谢某某因偷盗婴儿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搭乘出租车从达州火车站窜到达川区某医院实施盗窃,但未能找到盗窃目标,遂萌生了偷盗婴儿贩卖获利的想法。不料在作案过程中事情败露被抓。

达川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6年之内犯3次盗窃罪和1次抢夺罪,此次偷盗婴儿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予以惩处。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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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中年女子假扮护士抱走婴儿被抓,“偷盗婴幼儿”情节严重可判死刑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属于“偷盗婴幼儿”,最高可处死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贵州惠水婴儿被盗事件引发关注。据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证实,由于犯罪嫌疑人昨天下午才刚刚抓获,目前还在调查审讯中,具体结果有待进一步通报。

此前有网友发布的一段视频显示,2019年12月8日凌晨5时28分,一名医护人员装扮的女子在惠水县涟江医院抱走一新生婴儿。婴儿家属发现情况异常后,随即报案并愿悬赏5至10万元征集线索。

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12月8日6时许,惠水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惠水县涟江医院发生一起疑似婴儿被盗警情。接警后,惠水县公安局立即立即启动重大案件办理机制,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侦办。

通过专案组民警近56个小时不懈努力,于12月10日下午14时在惠水县涟江街道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被盗婴儿成功获救。民警于第一时间将婴儿送到医院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该婴儿身体状况平稳,未出现异常。案件审讯工作正在开展中。

新生儿父亲卢先生对新京报回忆称,女儿于12月7日凌晨5点50分在惠水县涟江医院出生。出生后,母女俩一起被护士送到住院部3楼的产科。事发时,他醒来发现病床上的孩子不见踪影。

通过监控录像判断,新生儿系被一名假扮护士的中年女子抱走。据惠水县涟江医院相关负责人证实,抱走婴儿的人并非该院医护人员,亦不清楚其身份。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到,《刑法》中针对偷盗婴幼儿行为有两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绑架罪处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明确,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最高可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冉容曾针对上述解释分析称,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6岁以下婴幼儿的特殊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我们司法实践中可以对他判处死刑,而以前对这个行为没有明确。这样更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处拐卖儿童的犯罪。”

此外,《司法解释》还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的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纳入刑法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冉容表示:“通常人们的观念认为,如果阻碍是以暴力或者是正面的直接的阻止,很少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移到其他人家或者藏匿起来作为阻碍解救的一种行为,现在明确这种藏匿和转移都叫‘阻碍解救行为’,要受到惩处。”

封面新闻曾报道了一起偷盗婴儿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案件。

2018年10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谢某某因偷盗婴儿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搭乘出租车从达州火车站窜到达川区某医院实施盗窃,但未能找到盗窃目标,遂萌生了偷盗婴儿贩卖获利的想法。不料在作案过程中事情败露被抓。

达川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6年之内犯3次盗窃罪和1次抢夺罪,此次偷盗婴儿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予以惩处。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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