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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热点案件7件与互联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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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热点案件7件与互联网相关

近年来,涉及网络的案件越来越多,互联网与法律的关系更为密切,在10个热点案件中,有7件与互联网相关。

文|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责编|马蓉蓉

12月7日,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发布了2019年度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AIPPI中国分会版权专业委员会主席王军介绍,十大热点案件以“专家评选+网络投票”的方式评选得出。

包括《王者荣耀》游戏直播禁令案、《五环之歌》广告词改编权纠纷案和《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等知名案件入选。

“近年来,涉及网络的案件越来越多,互联网与法律的关系更为密切,在10个热点案件中,有7件与互联网相关。被告可能代表更多的群体或群体利益,如游戏直播、图解电影。权利的边界和禁止行为的边界可能需要利益衡量理论的介入,让判决的观点更加有说服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在论坛上评价。 

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入选十大热点案件的AI(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第一案受到广泛关注。

当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各行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关AI与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19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该起案件的起因源于一篇通过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自动生成的报告。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首次发表了《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涉案文章),后来百度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涉案文章,但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自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将百度网讯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百度公司辩称,涉案文章不是由原告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软件智能生成的数据报告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创作完成”是认定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涉案文章中的图表由数据库自动生成,不是由自然人创作的,即使具有独创性仍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文章中基于该报告的文字分析可以构成作品。不过,AI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

从该案的判决来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围绕AI生成物及相关权益的归属问题,目前仍有争议。

《AIPPI伦敦大会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问题报告》显示,目前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没有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没有人类干预的AI生成物不应受到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保护。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锦丽称,AIPPI伦敦大会形成决议,AI生成物只有在人类干预创作的情况下,且在该生成物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没有人类干预创作的AI生成物,则无法获得版权保护。人类对于数据的选择可能促使AI生成物获得版权保护。 

“微信红包页面”受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此次发布的十大热点案件中,有3起案件均是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8年9月9日,成立一年多以来已经审理了多起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除上述AI生成内容版权第一案,还有“微信红包页面”侵权案,在法律理论与实务层面具有一定典型性和关注度。

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青曙公司是“吹牛”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腾讯公司的“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实质性相似。原告腾讯公司认为其对“微信”应用软件、“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享有著作权,“吹牛”应用软件进行了整体抄袭,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遂将青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的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均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此外,腾讯公司的“微信红包”相关页面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应当属于装潢。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解释称,装潢是对商品、服务的美化,上述文字图案对“微信红包”起到了美化的作用,所以认定其构成装潢,同时由于微信红包的使用量及知名度,最终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青曙公司将原告的相关页面设计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软件,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朱阁向法治周末记者指出,本案判决明确反对照搬照抄和不劳而获的行为,鼓励创新创作和诚信经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与著作法所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件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司法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该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同时应该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内部的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刘三田诉《人民的名义》侵权案 

2017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之时,也陷入了侵权纠纷。小说《暗箱》的作者刘三田认为《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自己的作品,向法院起诉作家周梅森以及上海立达影业有限公司等6家出品人构成侵权,要求小说《人民的名义》全面下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历时近两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

在过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以及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经审理查明,刘三田小说《暗箱》与周梅森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

那么,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还是思想?按照思想表达区分理论,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从作品的要件来看,思想观念与表现形式是作品不可分割的两个层面。著作权法中的“思想”其实是通用符号,如果将通用符号用著作权保护,意味着他人使用该符号必须事先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大增加了言论表达和再创作的成本。

“同一用语可能有不同的内涵,如果不加以区分混为一谈,很可能导致本该保护的没有得到保护,本不该保护的反而保护了之缪误。”熊文聪在论坛上提出,在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区分“思想”与“表达”,需要结合具体要解决什么问题,法官应当居于中立被动地位,由原被告双方充分举证,且倾听来自案件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声音后再作出判断。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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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热点案件7件与互联网相关

近年来,涉及网络的案件越来越多,互联网与法律的关系更为密切,在10个热点案件中,有7件与互联网相关。

文|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责编|马蓉蓉

12月7日,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发布了2019年度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AIPPI中国分会版权专业委员会主席王军介绍,十大热点案件以“专家评选+网络投票”的方式评选得出。

包括《王者荣耀》游戏直播禁令案、《五环之歌》广告词改编权纠纷案和《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等知名案件入选。

“近年来,涉及网络的案件越来越多,互联网与法律的关系更为密切,在10个热点案件中,有7件与互联网相关。被告可能代表更多的群体或群体利益,如游戏直播、图解电影。权利的边界和禁止行为的边界可能需要利益衡量理论的介入,让判决的观点更加有说服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在论坛上评价。 

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入选十大热点案件的AI(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第一案受到广泛关注。

当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各行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关AI与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19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该起案件的起因源于一篇通过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自动生成的报告。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首次发表了《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涉案文章),后来百度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涉案文章,但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自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将百度网讯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百度公司辩称,涉案文章不是由原告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软件智能生成的数据报告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创作完成”是认定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涉案文章中的图表由数据库自动生成,不是由自然人创作的,即使具有独创性仍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文章中基于该报告的文字分析可以构成作品。不过,AI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

从该案的判决来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围绕AI生成物及相关权益的归属问题,目前仍有争议。

《AIPPI伦敦大会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问题报告》显示,目前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没有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没有人类干预的AI生成物不应受到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保护。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锦丽称,AIPPI伦敦大会形成决议,AI生成物只有在人类干预创作的情况下,且在该生成物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没有人类干预创作的AI生成物,则无法获得版权保护。人类对于数据的选择可能促使AI生成物获得版权保护。 

“微信红包页面”受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此次发布的十大热点案件中,有3起案件均是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8年9月9日,成立一年多以来已经审理了多起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除上述AI生成内容版权第一案,还有“微信红包页面”侵权案,在法律理论与实务层面具有一定典型性和关注度。

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青曙公司是“吹牛”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腾讯公司的“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实质性相似。原告腾讯公司认为其对“微信”应用软件、“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享有著作权,“吹牛”应用软件进行了整体抄袭,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遂将青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的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均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此外,腾讯公司的“微信红包”相关页面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应当属于装潢。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解释称,装潢是对商品、服务的美化,上述文字图案对“微信红包”起到了美化的作用,所以认定其构成装潢,同时由于微信红包的使用量及知名度,最终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青曙公司将原告的相关页面设计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软件,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朱阁向法治周末记者指出,本案判决明确反对照搬照抄和不劳而获的行为,鼓励创新创作和诚信经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与著作法所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件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司法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该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同时应该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内部的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刘三田诉《人民的名义》侵权案 

2017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之时,也陷入了侵权纠纷。小说《暗箱》的作者刘三田认为《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自己的作品,向法院起诉作家周梅森以及上海立达影业有限公司等6家出品人构成侵权,要求小说《人民的名义》全面下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历时近两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

在过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以及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经审理查明,刘三田小说《暗箱》与周梅森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

那么,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还是思想?按照思想表达区分理论,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从作品的要件来看,思想观念与表现形式是作品不可分割的两个层面。著作权法中的“思想”其实是通用符号,如果将通用符号用著作权保护,意味着他人使用该符号必须事先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大增加了言论表达和再创作的成本。

“同一用语可能有不同的内涵,如果不加以区分混为一谈,很可能导致本该保护的没有得到保护,本不该保护的反而保护了之缪误。”熊文聪在论坛上提出,在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区分“思想”与“表达”,需要结合具体要解决什么问题,法官应当居于中立被动地位,由原被告双方充分举证,且倾听来自案件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声音后再作出判断。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