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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供应一头猪收10至30元回扣,陕西阳晨牧业销售总监受贿250万余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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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供应一头猪收10至30元回扣,陕西阳晨牧业销售总监受贿250万余元获刑

每卖一头生猪,便收取10元至30元不等的回扣——通过这种方式,陕西阳晨牧业销售总监王琳,在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间,单独或伙同该公司一销售内勤共计收受贿赂252万余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健

每卖一头生猪,便收取10元至30元不等的回扣——通过这种方式,陕西阳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晨牧业)销售总监王琳,在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间,单独或伙同该公司一销售内勤共计收受贿赂252万余元。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披露了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情。

公开信息显示,阳晨牧业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1.6亿元,该公司是一家集以种猪繁育、商品猪饲养等为主业的企业,其拥有16家分、子公司和8家直属猪场。界面新闻查阅公开信息发现,相关分析报告指出,由于环保政策等影响,2016年、2017年生猪市场行情较好,猪肉价格在2016年曾创下历史新高。

2018年5月9日,阳晨牧业举报其公司销售总监王琳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经销商和销售人员财物200余万元。2018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此后,王琳及该公司销售内勤陈娟先后到案。2019年3月19日,陕西安康汉滨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琳、陈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汉滨区法院提起公诉。

汉滨区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琳担任陕西阳晨牧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掌握生猪买卖的权利,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销售内勤被告人陈娟收受生猪经销商、销售业务员贿赂共计2809246元。其中,王琳伙同陈娟收受经销商、业务员贿赂共计256035元,陈娟分得53380元。

此外,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2018年8月8日,阳晨牧业聘请会计事务所对王琳任职期间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王琳在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任职期内违规操作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总计18676139.77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3708031.12元,间接损失4968108.65元。

案发后,王琳退缴赃款2257872元,陈娟退缴赃款56200元。

被告人王琳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因案发时间久自己记不清,故请法院对受贿数额予以核实,被告人陈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汉滨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琳担任阳晨牧业销售总监,掌握生猪买卖的权利,其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公司销售内勤被告人陈娟收受生猪经销商、销售业务员贿赂共计2529910元,其中被告人王琳与陈娟共同收受经销商、销售业务员贿赂共计212340元,陈娟分得53380元。

该案判决书显示,王琳、陈娟所得贿款均来自阳晨牧业客户或该公司销售业务员,每头猪回扣大多为为10元至30元不等。

被告人王琳供述称,他收受的贿赂,有他主动向别人要的,也有别人主动送给他的。行贿的销售人员有刘某某、李某甲等人,经销商客户有曾某某、王某甲、符某某等人。

其中,客户符某某证言显示,2016年8、9月份阳晨牧业的猪压栏,他和王琳谈买仔猪,王琳提出买仔猪要给20元或10元的回扣。之后每次在阳晨买猪,王琳基本上是按每头给他10元报价的。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31日,符某某在阳晨公司共计购商品仔猪、育肥猪72544头,他给王琳转款48笔,总金额743700元。

阳晨牧业销售人员李某甲证言称,他是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在阳晨公司工作,主要是卖二元种猪,王琳收他每头30元钱,他一共给王琳回扣71350元。另一销售人员刘某某称,2016年他在阳晨公司卖种猪,王琳让他拉猪每头给30元钱,他一共给王琳转账24500元。

汉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琳身为阳晨牧业销售总监,利用给客户提供便利及给公司销售人员划分片区、分配销售任务等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娟作为阳晨牧业内勤,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王琳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2019年11月20日,汉滨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被告人陈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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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供应一头猪收10至30元回扣,陕西阳晨牧业销售总监受贿250万余元获刑

每卖一头生猪,便收取10元至30元不等的回扣——通过这种方式,陕西阳晨牧业销售总监王琳,在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间,单独或伙同该公司一销售内勤共计收受贿赂252万余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健

每卖一头生猪,便收取10元至30元不等的回扣——通过这种方式,陕西阳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晨牧业)销售总监王琳,在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间,单独或伙同该公司一销售内勤共计收受贿赂252万余元。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披露了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情。

公开信息显示,阳晨牧业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1.6亿元,该公司是一家集以种猪繁育、商品猪饲养等为主业的企业,其拥有16家分、子公司和8家直属猪场。界面新闻查阅公开信息发现,相关分析报告指出,由于环保政策等影响,2016年、2017年生猪市场行情较好,猪肉价格在2016年曾创下历史新高。

2018年5月9日,阳晨牧业举报其公司销售总监王琳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经销商和销售人员财物200余万元。2018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此后,王琳及该公司销售内勤陈娟先后到案。2019年3月19日,陕西安康汉滨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琳、陈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汉滨区法院提起公诉。

汉滨区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琳担任陕西阳晨牧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掌握生猪买卖的权利,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销售内勤被告人陈娟收受生猪经销商、销售业务员贿赂共计2809246元。其中,王琳伙同陈娟收受经销商、业务员贿赂共计256035元,陈娟分得53380元。

此外,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2018年8月8日,阳晨牧业聘请会计事务所对王琳任职期间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王琳在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任职期内违规操作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总计18676139.77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3708031.12元,间接损失4968108.65元。

案发后,王琳退缴赃款2257872元,陈娟退缴赃款56200元。

被告人王琳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因案发时间久自己记不清,故请法院对受贿数额予以核实,被告人陈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汉滨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琳担任阳晨牧业销售总监,掌握生猪买卖的权利,其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公司销售内勤被告人陈娟收受生猪经销商、销售业务员贿赂共计2529910元,其中被告人王琳与陈娟共同收受经销商、销售业务员贿赂共计212340元,陈娟分得53380元。

该案判决书显示,王琳、陈娟所得贿款均来自阳晨牧业客户或该公司销售业务员,每头猪回扣大多为为10元至30元不等。

被告人王琳供述称,他收受的贿赂,有他主动向别人要的,也有别人主动送给他的。行贿的销售人员有刘某某、李某甲等人,经销商客户有曾某某、王某甲、符某某等人。

其中,客户符某某证言显示,2016年8、9月份阳晨牧业的猪压栏,他和王琳谈买仔猪,王琳提出买仔猪要给20元或10元的回扣。之后每次在阳晨买猪,王琳基本上是按每头给他10元报价的。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31日,符某某在阳晨公司共计购商品仔猪、育肥猪72544头,他给王琳转款48笔,总金额743700元。

阳晨牧业销售人员李某甲证言称,他是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在阳晨公司工作,主要是卖二元种猪,王琳收他每头30元钱,他一共给王琳回扣71350元。另一销售人员刘某某称,2016年他在阳晨公司卖种猪,王琳让他拉猪每头给30元钱,他一共给王琳转账24500元。

汉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琳身为阳晨牧业销售总监,利用给客户提供便利及给公司销售人员划分片区、分配销售任务等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娟作为阳晨牧业内勤,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王琳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2019年11月20日,汉滨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被告人陈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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