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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周杰伦”为例,谈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如何对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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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周杰伦”为例,谈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如何对抗商标权?

他人注册“周杰伦”商标是否会侵犯“周杰伦”本人的姓名权呢?

编辑|恒都法律研究院 郭帆

近日,关于有网友在网上留言表示周杰伦的微博数据如此之差,为什么演唱会门票却难买。一时间关于80后、90后与00后的battle,瞬间引起网友剧烈的争议,掀起了一轮杰迷送周杰伦上超级话题粉丝活动。

知乎上有一个问题“周杰伦巅峰时期有多火”,可是,对于喜爱之人而言,并无“巅峰时期”之分,因为周董一直都很火!周杰伦有多火呢?就连申请注册商标都有人打他的名号,经笔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检索可知,从2004年起就有人申请“周杰伦”商标,但是均以商标未核准而告终。

一、姓名权与商标权

但他人注册“周杰伦”商标是否会侵犯“周杰伦”本人的姓名权呢?姓名权与商标权两者本来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民法通则》第99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权在其原有的人格权属性基础上还增加了财产权,如将名人或艺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从而攫取名人或者艺人已经形成的市场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故在此种情况下,名人或者艺人可以通过主张《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注册商标侵害了自身的在先姓名权,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主张在先姓名权对抗商标权所考虑的因素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司法实践判例,应满足两个要件:(一)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该商标指向他人的姓名;(二)该商标的注册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姓名。

就“周杰伦案”来说,经笔者核实,周杰伦本人及其经纪公司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名下并未注册“周杰伦”商标,但是因为“周杰伦”、“周董”对于80后、90后的人而言,其经久不衰的作品都陪伴我们度过了人生不同的阶段,每当在疲惫、无奈、沮丧、无助的时候,只要熟悉的歌曲想起,总会看到曾经奋斗的自己,从而有了继续拼搏的勇气和斗志。可以说,“周杰伦”三个字在相关大众的认知中是唯一指向那个内向而腼腆的歌手周杰伦。

若与周杰伦及其经纪公司毫无任何关系的他人申请“周杰伦”商标:首先,因他人与周杰伦没有任何关系,其申请注册“周杰伦”商标可能会因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其次,因“周杰伦”姓名本身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人申请注册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最后,他人的主观恶意条件也是案件审查所考虑的要件,若他人申请商标并非为了使用目的或者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则该商标也可能会构成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的例外情形

(1)在“刘翔”注册商标争议案中,法院认定:“飞鹰图标+刘翔牌”商标于1986年注册,刘翔当时还未成年,在社会上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因此刘翔无法禁止该商标注册。

(2)在“刘德华”板鸭商标争议案中法院认定:商标注册人用自己的姓名注册,且使用该品牌经营板鸭已经有很多年,因此其可以继续使用含有“刘德华”字样的注册商标。但是,刘德华可要求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刘德华”文字商标时加以区别。

(3)在“姚明”注册商标争议案中法院认定:注册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织带、织带饰品等商品,并非与体育相关的商品,这就是“姚明”注册商标存续的重要理由。

启示

名人具有区别于普通人的社会影响力,若将他们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容易使消费者将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该名人联系起来,更有利该商标的市场推广。但也正是因为如此,他人才会直接使用名人的姓名或其他的别名,或做出某种变形,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谋取非法的利益。虽然名人可以主张姓名权,但是要注意:1.在先姓名权是指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姓名权;2.在先姓名权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认为其能够指向姓名权人;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时不具备合理来源,具有明显的恶意;4.该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姓名权人之前具有较高的关联度。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周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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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周杰伦”为例,谈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如何对抗商标权?

他人注册“周杰伦”商标是否会侵犯“周杰伦”本人的姓名权呢?

编辑|恒都法律研究院 郭帆

近日,关于有网友在网上留言表示周杰伦的微博数据如此之差,为什么演唱会门票却难买。一时间关于80后、90后与00后的battle,瞬间引起网友剧烈的争议,掀起了一轮杰迷送周杰伦上超级话题粉丝活动。

知乎上有一个问题“周杰伦巅峰时期有多火”,可是,对于喜爱之人而言,并无“巅峰时期”之分,因为周董一直都很火!周杰伦有多火呢?就连申请注册商标都有人打他的名号,经笔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检索可知,从2004年起就有人申请“周杰伦”商标,但是均以商标未核准而告终。

一、姓名权与商标权

但他人注册“周杰伦”商标是否会侵犯“周杰伦”本人的姓名权呢?姓名权与商标权两者本来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民法通则》第99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权在其原有的人格权属性基础上还增加了财产权,如将名人或艺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从而攫取名人或者艺人已经形成的市场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故在此种情况下,名人或者艺人可以通过主张《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注册商标侵害了自身的在先姓名权,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主张在先姓名权对抗商标权所考虑的因素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司法实践判例,应满足两个要件:(一)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该商标指向他人的姓名;(二)该商标的注册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姓名。

就“周杰伦案”来说,经笔者核实,周杰伦本人及其经纪公司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名下并未注册“周杰伦”商标,但是因为“周杰伦”、“周董”对于80后、90后的人而言,其经久不衰的作品都陪伴我们度过了人生不同的阶段,每当在疲惫、无奈、沮丧、无助的时候,只要熟悉的歌曲想起,总会看到曾经奋斗的自己,从而有了继续拼搏的勇气和斗志。可以说,“周杰伦”三个字在相关大众的认知中是唯一指向那个内向而腼腆的歌手周杰伦。

若与周杰伦及其经纪公司毫无任何关系的他人申请“周杰伦”商标:首先,因他人与周杰伦没有任何关系,其申请注册“周杰伦”商标可能会因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其次,因“周杰伦”姓名本身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人申请注册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最后,他人的主观恶意条件也是案件审查所考虑的要件,若他人申请商标并非为了使用目的或者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则该商标也可能会构成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的例外情形

(1)在“刘翔”注册商标争议案中,法院认定:“飞鹰图标+刘翔牌”商标于1986年注册,刘翔当时还未成年,在社会上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因此刘翔无法禁止该商标注册。

(2)在“刘德华”板鸭商标争议案中法院认定:商标注册人用自己的姓名注册,且使用该品牌经营板鸭已经有很多年,因此其可以继续使用含有“刘德华”字样的注册商标。但是,刘德华可要求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刘德华”文字商标时加以区别。

(3)在“姚明”注册商标争议案中法院认定:注册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织带、织带饰品等商品,并非与体育相关的商品,这就是“姚明”注册商标存续的重要理由。

启示

名人具有区别于普通人的社会影响力,若将他们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容易使消费者将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该名人联系起来,更有利该商标的市场推广。但也正是因为如此,他人才会直接使用名人的姓名或其他的别名,或做出某种变形,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谋取非法的利益。虽然名人可以主张姓名权,但是要注意:1.在先姓名权是指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姓名权;2.在先姓名权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认为其能够指向姓名权人;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时不具备合理来源,具有明显的恶意;4.该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姓名权人之前具有较高的关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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