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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责任之争:科学合理界定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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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责任之争:科学合理界定有难度

平台、商家和用户,这三者之间相互交融,平台到底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其实很难界定。

文|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责编|马蓉蓉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已经不只是纯粹地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提供私密的网络服务,还有完全开放的社交网站、视频分享网站等,具有较高的社会性。同时,与之相关的纠纷频发,让平台责任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

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到的“包容审慎监管”“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成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新关键词。

受访专家表示,平台、商家和用户,这三者之间相互交融,平台到底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其实很难界定。平台扮演着什么角色,也是值得讨论的。 

直播平台责任:两审法院的分歧 

近日,自称为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吴永宁坠落案审结。吴永宁常常将攀爬各种办公楼、铁塔、烟囱等高层建筑的危险性表演视频上传至网络视频平台“花椒直播”,收获了众多粉丝和打赏。

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湖南省长沙市华远国际中心直播表演攀爬高空建筑物时失误,从263米高的楼顶坠楼身亡。吴永宁的母亲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花椒直播”的运营公司密境和风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平台“具有公共场所的属性”,对用户发布在平台上的视频有掌控能力,从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定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因此一审判决密境和风公司承担网络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万元。随后,密境和风公司上诉。

判决书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者、经营者、组织者,在一定情况下,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内容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在吴永宁直播危险视频的4个月中,“花椒直播”应知、应注意吴永宁活动的危险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险结果,本可以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对相关视频予以处理,但平台未对相关视频进行处理,也未进行安全提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甚至曾借助吴永宁的知名度进行宣传,给吴永宁支付酬劳,对吴永宁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不过,“花椒直播”对吴永宁的坠亡不存在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视频平台无法在实体空间中对吴永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控制其进行危险活动,故平台承担次要且轻微的责任。

2019年11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但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一样。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件应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因为“花椒直播”本应当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审查和规制,但未进行处理,对吴永宁的坠亡存在过错。

不过,由于吴永宁是自愿进行高风险活动,且明知极限运动有潜在风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花椒直播”可以根据吴永宁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 

网络环境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一审、二审判决来看,吴永宁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直播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对用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判决中称,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其传播速度快、受众广的特点导致在其中发生的侵权乃至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能否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

电子商务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在第38条第二款,指向的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义务,因此,在保护对象上比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意义的网络服务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要窄。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互联网服务商的经营限于虚拟空间,虚拟空间不存在人身安全问题,所以安全保障义务只适用于线下经营者。

“但是,网络服务商发挥的影响已经不限于虚拟空间,比如,平台内商家违反规则销售假货,可能受到关闭店铺的处罚,影响直接波及线下销售。”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教授刘文杰提出上述观点。

回到吴永宁案件,刘文杰指出:“二审法院提到危险性行为可能有违社会公德,可能对围观群众造成伤害,但这与平台是否对吴永宁之死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关系,对围观群众造成危险,涉及的是平台或者吴永宁对围观群众承担责任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判令平台承担责任,也就等于承认平台违反了对吴负有的某种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其人身伤害的发生,这种义务显然只能是安全保障义务。”

刘文杰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区分介质,不会因为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之差异,而在一种空间存在另一种空间不存在。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却会因为具体情形而有不同,需视个案而定。

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并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内容。“如果裁判者对公民持一种更为呵护照顾的立场,就可以要求平台对从事此类危险行为者负起更多的管理和警示责任,例如,要求其在从事危险行为时采取防护措施,否则不予发布内容。”刘文杰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划分责任不能“一刀切” 

在外卖行业,从订餐到送餐经历了多个环节,但平台和商家是一个较为松散的关系,平台没有办法对商家进行具体监控,只能进行抽象监控,比如资质审核。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治杰表示,外卖行业的独特点在于商家和用户空间距离很近,虽然是线上与线下的结合,但是用户很容易克服这种线上线下的空间障碍直接找到线下的商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商家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由商家承担责任,而不应过分加重平台的责任。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外卖平台的商家通过“香咽”“香火因”“yan”等暗语售卖香烟。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点外卖时在备注栏里写下香烟的品牌,骑手就会代为购买,或者通过外卖平台上的“跑腿代购”的服务也很容易买到香烟。而这样看似隐蔽的方式其实给未成年人买烟留下了隐患。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规定,除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之外,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不得为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但实际上,平台上的商家以及外卖骑手,并不会主动核实消费者的身份,甚至默认消费者就是成年人。而这背后,涉及到线下与线上具体的执法问题。

袁治杰认为,在线下购烟时,商家能够判断消费者的年龄,有合理的怀疑时可以查验身份信息,然而,在网络环境中,商家并不能通过用户账号直接判断消费者的年龄。如果出现未成年人独自注册账号,或者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账号购买烟酒的情况,实则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其责任不应由平台承担。

但是如果商家在用户注册账号之时就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未进行实名认证,应当承担责任。对此,袁治杰建议,电商平台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注明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尽到提示义务。

“通过暗语出售香烟给未成年人,敏感词过滤措施往往难以奏效,或者说容易遭到规避,在这种情况下,要考察的是平台经营者的过滤措施是否合理,是否考虑到了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刘文杰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安全保证,这一义务不是对一切信息进行24小时的监控,而是合理注意,不是只要发生损害,平台就要承担责任。

袁治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平台和商家,平台和用户,用户和商家,两两之间是合同关系,三者之间相互交融,平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其实很难界定,这对监管者、立法者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如果“一刀切”其实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尽可能地由技术手段和市场力量来解决行业问题。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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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责任之争:科学合理界定有难度

平台、商家和用户,这三者之间相互交融,平台到底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其实很难界定。

文|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责编|马蓉蓉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已经不只是纯粹地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提供私密的网络服务,还有完全开放的社交网站、视频分享网站等,具有较高的社会性。同时,与之相关的纠纷频发,让平台责任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

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到的“包容审慎监管”“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成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新关键词。

受访专家表示,平台、商家和用户,这三者之间相互交融,平台到底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其实很难界定。平台扮演着什么角色,也是值得讨论的。 

直播平台责任:两审法院的分歧 

近日,自称为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吴永宁坠落案审结。吴永宁常常将攀爬各种办公楼、铁塔、烟囱等高层建筑的危险性表演视频上传至网络视频平台“花椒直播”,收获了众多粉丝和打赏。

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湖南省长沙市华远国际中心直播表演攀爬高空建筑物时失误,从263米高的楼顶坠楼身亡。吴永宁的母亲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花椒直播”的运营公司密境和风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平台“具有公共场所的属性”,对用户发布在平台上的视频有掌控能力,从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定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因此一审判决密境和风公司承担网络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万元。随后,密境和风公司上诉。

判决书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者、经营者、组织者,在一定情况下,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内容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在吴永宁直播危险视频的4个月中,“花椒直播”应知、应注意吴永宁活动的危险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险结果,本可以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对相关视频予以处理,但平台未对相关视频进行处理,也未进行安全提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甚至曾借助吴永宁的知名度进行宣传,给吴永宁支付酬劳,对吴永宁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不过,“花椒直播”对吴永宁的坠亡不存在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视频平台无法在实体空间中对吴永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控制其进行危险活动,故平台承担次要且轻微的责任。

2019年11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但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一样。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件应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因为“花椒直播”本应当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审查和规制,但未进行处理,对吴永宁的坠亡存在过错。

不过,由于吴永宁是自愿进行高风险活动,且明知极限运动有潜在风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花椒直播”可以根据吴永宁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 

网络环境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一审、二审判决来看,吴永宁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直播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对用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判决中称,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其传播速度快、受众广的特点导致在其中发生的侵权乃至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能否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

电子商务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在第38条第二款,指向的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义务,因此,在保护对象上比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意义的网络服务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要窄。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互联网服务商的经营限于虚拟空间,虚拟空间不存在人身安全问题,所以安全保障义务只适用于线下经营者。

“但是,网络服务商发挥的影响已经不限于虚拟空间,比如,平台内商家违反规则销售假货,可能受到关闭店铺的处罚,影响直接波及线下销售。”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教授刘文杰提出上述观点。

回到吴永宁案件,刘文杰指出:“二审法院提到危险性行为可能有违社会公德,可能对围观群众造成伤害,但这与平台是否对吴永宁之死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关系,对围观群众造成危险,涉及的是平台或者吴永宁对围观群众承担责任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判令平台承担责任,也就等于承认平台违反了对吴负有的某种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其人身伤害的发生,这种义务显然只能是安全保障义务。”

刘文杰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区分介质,不会因为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之差异,而在一种空间存在另一种空间不存在。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却会因为具体情形而有不同,需视个案而定。

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并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内容。“如果裁判者对公民持一种更为呵护照顾的立场,就可以要求平台对从事此类危险行为者负起更多的管理和警示责任,例如,要求其在从事危险行为时采取防护措施,否则不予发布内容。”刘文杰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划分责任不能“一刀切” 

在外卖行业,从订餐到送餐经历了多个环节,但平台和商家是一个较为松散的关系,平台没有办法对商家进行具体监控,只能进行抽象监控,比如资质审核。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治杰表示,外卖行业的独特点在于商家和用户空间距离很近,虽然是线上与线下的结合,但是用户很容易克服这种线上线下的空间障碍直接找到线下的商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商家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由商家承担责任,而不应过分加重平台的责任。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外卖平台的商家通过“香咽”“香火因”“yan”等暗语售卖香烟。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点外卖时在备注栏里写下香烟的品牌,骑手就会代为购买,或者通过外卖平台上的“跑腿代购”的服务也很容易买到香烟。而这样看似隐蔽的方式其实给未成年人买烟留下了隐患。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规定,除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之外,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不得为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但实际上,平台上的商家以及外卖骑手,并不会主动核实消费者的身份,甚至默认消费者就是成年人。而这背后,涉及到线下与线上具体的执法问题。

袁治杰认为,在线下购烟时,商家能够判断消费者的年龄,有合理的怀疑时可以查验身份信息,然而,在网络环境中,商家并不能通过用户账号直接判断消费者的年龄。如果出现未成年人独自注册账号,或者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账号购买烟酒的情况,实则是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其责任不应由平台承担。

但是如果商家在用户注册账号之时就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未进行实名认证,应当承担责任。对此,袁治杰建议,电商平台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注明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尽到提示义务。

“通过暗语出售香烟给未成年人,敏感词过滤措施往往难以奏效,或者说容易遭到规避,在这种情况下,要考察的是平台经营者的过滤措施是否合理,是否考虑到了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刘文杰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安全保证,这一义务不是对一切信息进行24小时的监控,而是合理注意,不是只要发生损害,平台就要承担责任。

袁治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平台和商家,平台和用户,用户和商家,两两之间是合同关系,三者之间相互交融,平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其实很难界定,这对监管者、立法者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如果“一刀切”其实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尽可能地由技术手段和市场力量来解决行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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