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原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在源头减排、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方面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全面修法作出回应,并将相关经验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固化。
本次修法通过立新废旧方式,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本次修法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法规适用范围,并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特殊性,在规划编制、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要求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
在规划编制方面,新条例要求区水务部门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
在设施建设方面,新条例要求毗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区域的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并由镇(乡)人民政府建设连接设施;其他农村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建设相对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在污泥处理处置方面,新条例要求安全、合理地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对于经处理达到相应泥质标准的污泥,提出了就地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在水质方面,新条例通过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日常检测、镇(乡)人民政府的监测以及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方式多管齐下,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
此次修订后,新条例也对雨污分流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在雨污分流地区,明确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在雨污合流地区,要求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时统筹安排分流改造;新建项目的内部应当实行雨污分流,为今后地区雨污分流改造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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