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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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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2019年12月20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何香奕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2019年12月20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同时发布了二十起相关的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最高检介绍,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06万人,起诉10.07万人,其中2018年全年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8.39%和6.82%;2019年前10个月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2.95%和28.63%。

其中,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同时,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教职员工性侵害学生犯罪嫌疑人664人,提起公诉520人。

此次,最高检发布的二十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则是教师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一小学班主任兼语文老师汪某某以检查作业、辅导功课为由,在教室、教师宿舍多次对班内多名女生(均为7至8岁)实施猥亵、强奸行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和“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汪某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从业禁止”五年。同时,检察机关向成都市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吊销了汪某某的教师资格证,禁止其终身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职业。

史卫忠指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困难和问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自护意识不强,遇到侵害后不愿、不敢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有些家长出于维护名誉、社会关系等考虑不愿意报案,导致实践中很多案件不能及时发现”。

“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普遍存在客观物证少、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采集、固定、审查困难等问题,直接导致有些案件没有及时立案,”史卫忠表示,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作案时间跨度大、隐蔽性高、物证少的特点,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标准的认识不尽一致,导致有些案件对被告人定罪和从重处罚面临困难。

史卫忠提到,此类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比肉体伤害更严重,短时间内难以恢复,“案结伤未愈”问题大量存在。“尤其一些性侵害、校园暴力案件,修复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使其能够走出阴影、回归正常学习生活往往需要长期的过程”。

此前,大连13岁男孩杀害幼女案一度引发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史卫忠指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首先,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史卫忠提到。

其次,史卫忠表示,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

史卫忠透露,关于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最高检正在进行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

史卫忠指出,当前性侵、拐卖、伤害等侵害未成人犯罪仍然多发,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一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点。

对此,史卫忠指出,最高检推动建立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长效机制。针对因询问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放纵犯罪,或者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问题,最高检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

史卫忠表示,最高检也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全国层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制度。“近期,12309检察服务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已经开通,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实现网上服务有专区、电话接听有专人、实体接待有专席,专门受理有未成年人案件的控告、申诉和司法救助申请并及时办理,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及时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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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2019年12月20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何香奕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2019年12月20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同时发布了二十起相关的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最高检介绍,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06万人,起诉10.07万人,其中2018年全年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8.39%和6.82%;2019年前10个月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2.95%和28.63%。

其中,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同时,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教职员工性侵害学生犯罪嫌疑人664人,提起公诉520人。

此次,最高检发布的二十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则是教师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一小学班主任兼语文老师汪某某以检查作业、辅导功课为由,在教室、教师宿舍多次对班内多名女生(均为7至8岁)实施猥亵、强奸行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和“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汪某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从业禁止”五年。同时,检察机关向成都市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吊销了汪某某的教师资格证,禁止其终身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职业。

史卫忠指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困难和问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自护意识不强,遇到侵害后不愿、不敢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有些家长出于维护名誉、社会关系等考虑不愿意报案,导致实践中很多案件不能及时发现”。

“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普遍存在客观物证少、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采集、固定、审查困难等问题,直接导致有些案件没有及时立案,”史卫忠表示,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作案时间跨度大、隐蔽性高、物证少的特点,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标准的认识不尽一致,导致有些案件对被告人定罪和从重处罚面临困难。

史卫忠提到,此类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比肉体伤害更严重,短时间内难以恢复,“案结伤未愈”问题大量存在。“尤其一些性侵害、校园暴力案件,修复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使其能够走出阴影、回归正常学习生活往往需要长期的过程”。

此前,大连13岁男孩杀害幼女案一度引发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史卫忠指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首先,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史卫忠提到。

其次,史卫忠表示,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

史卫忠透露,关于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最高检正在进行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

史卫忠指出,当前性侵、拐卖、伤害等侵害未成人犯罪仍然多发,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一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点。

对此,史卫忠指出,最高检推动建立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长效机制。针对因询问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放纵犯罪,或者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问题,最高检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

史卫忠表示,最高检也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全国层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制度。“近期,12309检察服务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已经开通,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实现网上服务有专区、电话接听有专人、实体接待有专席,专门受理有未成年人案件的控告、申诉和司法救助申请并及时办理,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及时有效的保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