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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预言家⑥ | 两部未成年人法律大修,双管齐下根治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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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预言家⑥ | 两部未成年人法律大修,双管齐下根治校园欺凌

2019年10月以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展开大修,修订草案已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图片来源:站酷海洛

记者 | 何香奕

近年来,校园欺凌、低龄化犯罪等问题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取得平衡?

2019年10月以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展开大修,修订草案已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岳仲明12月2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审议两部法律。

11月29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岳仲明介绍,两部法律一共约有4.7万人提出超过5.7万条意见,其中来自未成年人的意见占了近一半。

两部法律修订草案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增设强制报告制度、"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对界面新闻表示,从数量上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例从72条增加到130条,说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

“从内容上看,两部法律的修订回应了社会上一些热点的问题。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很大挑战,以前没有明确政府的职责,这次草案中相应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等条款,体现了立法的时代性”,田相夏指出。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对于校园欺凌的问题也做出了回应,增加了学生欺凌和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要求学校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等。

据最高法于2018年9月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别同比下降16.51%和13.37%,不过,88.74%的校园暴力案件受害人存在不同程度的伤亡情况,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

此外,在校园暴力案件中,81.02%抢劫罪的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其中以16至18周岁为主。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在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案件中占比最大,呈作案年轻化趋势。

田相夏表示,此前,校园欺凌在全国层面没有比较宏观的立法规定,仅有教育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律的效力比较薄弱,“现在从法律上进行规范,然后各个地方和有关部门可以以此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实施细则,并对具体的问题作出规定”。

同时,他也指出,目前草案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校园欺凌的定义尚不明确,处置部门第一责任主体、学生发现欺凌现象后应该向谁汇报、处理的具体原则等也缺乏具体的条文,这还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界面新闻注意到,最高检日前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同时,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教职员工性侵害学生犯罪嫌疑人664人,提起公诉520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草案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前置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提出,儿童遭受性侵之后,面临着一个实质上的精神损害的问题,但我国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为儿童遭到性侵、猥亵,他所遭受的直接的物质损失其实很少,甚至是没有。更大的伤害是来自于精神上和心理伤害。儿童后续要接受持续性的心理干预和心理辅导,而这笔费用具有不确定性。遭受性侵害的儿童可以就自己的精神损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近期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不少人认为对未成年人处罚过轻,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苑宁宁认为,社会公众对此存在普遍的误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更多的是绝大部分处在社会边缘,处在困境当中的儿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并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应当放在刑法中去讨论”。

不过,苑宁宁指出,“面对低龄暴力犯罪,这两部法律可以做一些前期预防工作,加强学校和家庭教育,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有前期不良行为的孩子,社会各方面在发现后可以对其采取一些早期的干预措施,预防他发展为严重暴力犯罪或严重暴力行为。

苑宁宁提到,为预防问题青少年再次犯罪,应建立多元化的、针对性的、强有力的矫治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甚至可以将刑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规定予以细化,对这些孩子要采取措施,进行教育矫治,最大程度地避免他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田相夏指出,目前,修订草案中还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如果降低刑事年龄,就忽视了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成长的发育特征。未成年人的控制能力都没有完全成熟,让他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公平。”

田相夏认为,如果出现了未成年犯罪的恶性事件,应当对其进行惩罚,让孩子知道这个行为的错误,同时也是保护社会公众的一个期待,但是在惩罚的时候,也要考虑孩子犯罪的社会原因等,可以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前,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曾公开表示,关于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最高检正在进行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

“要平衡好惩罚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孩子,也要保护社会的利益”,田相夏提出,可以发挥专门学校或者特殊学校的作用,对问题青少年进行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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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以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展开大修,修订草案已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图片来源:站酷海洛

记者 | 何香奕

近年来,校园欺凌、低龄化犯罪等问题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取得平衡?

2019年10月以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展开大修,修订草案已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岳仲明12月2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审议两部法律。

11月29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岳仲明介绍,两部法律一共约有4.7万人提出超过5.7万条意见,其中来自未成年人的意见占了近一半。

两部法律修订草案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增设强制报告制度、"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对界面新闻表示,从数量上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例从72条增加到130条,说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

“从内容上看,两部法律的修订回应了社会上一些热点的问题。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很大挑战,以前没有明确政府的职责,这次草案中相应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等条款,体现了立法的时代性”,田相夏指出。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对于校园欺凌的问题也做出了回应,增加了学生欺凌和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要求学校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等。

据最高法于2018年9月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别同比下降16.51%和13.37%,不过,88.74%的校园暴力案件受害人存在不同程度的伤亡情况,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

此外,在校园暴力案件中,81.02%抢劫罪的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其中以16至18周岁为主。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在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案件中占比最大,呈作案年轻化趋势。

田相夏表示,此前,校园欺凌在全国层面没有比较宏观的立法规定,仅有教育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律的效力比较薄弱,“现在从法律上进行规范,然后各个地方和有关部门可以以此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实施细则,并对具体的问题作出规定”。

同时,他也指出,目前草案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校园欺凌的定义尚不明确,处置部门第一责任主体、学生发现欺凌现象后应该向谁汇报、处理的具体原则等也缺乏具体的条文,这还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界面新闻注意到,最高检日前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同时,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教职员工性侵害学生犯罪嫌疑人664人,提起公诉520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草案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前置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提出,儿童遭受性侵之后,面临着一个实质上的精神损害的问题,但我国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为儿童遭到性侵、猥亵,他所遭受的直接的物质损失其实很少,甚至是没有。更大的伤害是来自于精神上和心理伤害。儿童后续要接受持续性的心理干预和心理辅导,而这笔费用具有不确定性。遭受性侵害的儿童可以就自己的精神损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近期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不少人认为对未成年人处罚过轻,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苑宁宁认为,社会公众对此存在普遍的误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更多的是绝大部分处在社会边缘,处在困境当中的儿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并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能解决的问题,应当放在刑法中去讨论”。

不过,苑宁宁指出,“面对低龄暴力犯罪,这两部法律可以做一些前期预防工作,加强学校和家庭教育,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有前期不良行为的孩子,社会各方面在发现后可以对其采取一些早期的干预措施,预防他发展为严重暴力犯罪或严重暴力行为。

苑宁宁提到,为预防问题青少年再次犯罪,应建立多元化的、针对性的、强有力的矫治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甚至可以将刑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规定予以细化,对这些孩子要采取措施,进行教育矫治,最大程度地避免他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田相夏指出,目前,修订草案中还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如果降低刑事年龄,就忽视了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成长的发育特征。未成年人的控制能力都没有完全成熟,让他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公平。”

田相夏认为,如果出现了未成年犯罪的恶性事件,应当对其进行惩罚,让孩子知道这个行为的错误,同时也是保护社会公众的一个期待,但是在惩罚的时候,也要考虑孩子犯罪的社会原因等,可以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前,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曾公开表示,关于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最高检正在进行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

“要平衡好惩罚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孩子,也要保护社会的利益”,田相夏提出,可以发挥专门学校或者特殊学校的作用,对问题青少年进行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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