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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婚前隐瞒重疾可请求撤销婚姻”拟入法,法律人士:需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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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婚前隐瞒重疾可请求撤销婚姻”拟入法,法律人士:需细化标准

2019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患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图片来源:站酷海洛

记者|何香奕

2019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患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此前,草案三审稿第八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指出,这表明患有医学上的严重疾病不再是无效婚姻的事由,而只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若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已经过除斥期间,则婚姻仍然有效。

对于撤销机关从民政院到法院的变化,冉克平则解释称,我国现行法对于婚姻无效或可撤销规定的是双轨制,即法院和婚姻登记机构均有权宣布婚姻可撤销。但是现实生活中,民政机构往往不具备审查婚姻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能力。“不仅如此,民政机构宣布婚姻可撤销,这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可能还需要经过法院,这会致使婚姻可撤销程序上变得极为复杂”。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表示,此规定可以确保自己的知情权,进而保证自己知情之上的选择权,让婚姻少走一些弯路,再一次肯定了“知情权”的重要性。“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该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但是,何永萍也提出,要将法规落到实处、执行到位,并不容易。“目前还只是一个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细节,还有很多疑问待解。比如重大疾病该如何界定、病到什么程度需要清楚交代;如果之前的重大疾病已经治愈康复,且不会影响到后续的生活和子女健康,这种情况下还需不需要告知?这些问题均不是民政部门所能用行政行为解决的。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裁量”。

此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三审草案中“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冉克平指出,伪造、变造、冒用证件,冒用人与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之间已经成立婚姻关系,但是可能存在未达年龄、重婚等问题,因此在效力判断上可能与其他情形存在重合。

“实际上,缔结婚姻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亲自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才是缔结婚姻的主体,单纯的登记形式并不能取代具有实质意义的意思表示,” 冉克平提出,被冒用证件的第三人因为根本没有作出过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所以并非“二审稿”第826条规定的适格的缔结婚姻的主体。婚姻根本就不存在,因此不是无效的问题。

此前三审稿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对此,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中的“共同生活”,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此次审议的草案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则删去了“共同生活”界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并未修改,沿袭了三审稿的规定。

何永萍指出,草案将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也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非常复杂。“现实中确有一方故意逃避债务,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切割的问题。但如果仅从形式上只要一方签字就认定是共同债务,也容易发生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在实践中,也常有夫妻一方自己个人或自己个人举办的企业举债,最后故意或被迫把债务推到另一方的情形,这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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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婚前隐瞒重疾可请求撤销婚姻”拟入法,法律人士:需细化标准

2019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患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图片来源:站酷海洛

记者|何香奕

2019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患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此前,草案三审稿第八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指出,这表明患有医学上的严重疾病不再是无效婚姻的事由,而只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若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已经过除斥期间,则婚姻仍然有效。

对于撤销机关从民政院到法院的变化,冉克平则解释称,我国现行法对于婚姻无效或可撤销规定的是双轨制,即法院和婚姻登记机构均有权宣布婚姻可撤销。但是现实生活中,民政机构往往不具备审查婚姻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能力。“不仅如此,民政机构宣布婚姻可撤销,这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可能还需要经过法院,这会致使婚姻可撤销程序上变得极为复杂”。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表示,此规定可以确保自己的知情权,进而保证自己知情之上的选择权,让婚姻少走一些弯路,再一次肯定了“知情权”的重要性。“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该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但是,何永萍也提出,要将法规落到实处、执行到位,并不容易。“目前还只是一个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细节,还有很多疑问待解。比如重大疾病该如何界定、病到什么程度需要清楚交代;如果之前的重大疾病已经治愈康复,且不会影响到后续的生活和子女健康,这种情况下还需不需要告知?这些问题均不是民政部门所能用行政行为解决的。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裁量”。

此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三审草案中“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冉克平指出,伪造、变造、冒用证件,冒用人与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之间已经成立婚姻关系,但是可能存在未达年龄、重婚等问题,因此在效力判断上可能与其他情形存在重合。

“实际上,缔结婚姻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亲自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才是缔结婚姻的主体,单纯的登记形式并不能取代具有实质意义的意思表示,” 冉克平提出,被冒用证件的第三人因为根本没有作出过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所以并非“二审稿”第826条规定的适格的缔结婚姻的主体。婚姻根本就不存在,因此不是无效的问题。

此前三审稿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对此,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中的“共同生活”,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此次审议的草案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则删去了“共同生活”界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并未修改,沿袭了三审稿的规定。

何永萍指出,草案将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也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非常复杂。“现实中确有一方故意逃避债务,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切割的问题。但如果仅从形式上只要一方签字就认定是共同债务,也容易发生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在实践中,也常有夫妻一方自己个人或自己个人举办的企业举债,最后故意或被迫把债务推到另一方的情形,这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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