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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民法典草案拟禁止放高利贷,学者:可限定商事主体之间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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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民法典草案拟禁止放高利贷,学者:可限定商事主体之间例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民法典合同编禁止高利贷是个旗帜鲜明的规定,有助于打造诚信友爱的市场生态环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曾金秋

2019年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开幕。本次会议听取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民法典总体值得肯定,一些细节如果能够落实更好,下一步应该落实民主立法的原则,真正做到开门立法、精准立法,提高法律的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新,把判决书、裁定书落实到实处。

他认为,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如果能够就商主体的商事合同和物权做出全面规定更好,囊括不了的话,可以针对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财产特殊性、商事特殊性进行规定,未来出台商法典、商法总则、商法通则里,或者制定单行的商事法。

关于物权编部分,提交大会的草案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的需要。审议稿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刘俊海认为,物权编里的居住权是已有的物权法里没有规定的,这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一些特殊人群基于房主自愿承诺而享有的受物权法保护的用益物权。“比如在一些案例中,保姆为了照顾你父母,家里的地也不种了,宅基地也没有了,就应该享有用益物权。”刘俊海说。

关于合同编部分,提交大会的草案审议稿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审议稿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刘俊海认为,合同编禁止高利贷是个旗帜鲜明的规定,约定公民个人借贷关系,有助于打造诚信友爱的市场生态环境。在实际中,哪种情况算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以及哪种情况应该算利息,应该参照实际情况。如果约定有利息,就应该算作有利息,没有约定就没有。

他建议,将来可以限定“商事主体之间例外”。个体工商户之间也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可以参照当地的利率水准来确定,只要不超过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即可。“这里主要涉及自然人怎么理解,我认为,经商的自然人不在此限。”

刘俊海还认为,口头承诺的借贷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利息的存在,也应该按照约定了利息来处理。只要能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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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民法典草案拟禁止放高利贷,学者:可限定商事主体之间例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民法典合同编禁止高利贷是个旗帜鲜明的规定,有助于打造诚信友爱的市场生态环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曾金秋

2019年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开幕。本次会议听取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民法典总体值得肯定,一些细节如果能够落实更好,下一步应该落实民主立法的原则,真正做到开门立法、精准立法,提高法律的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新,把判决书、裁定书落实到实处。

他认为,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如果能够就商主体的商事合同和物权做出全面规定更好,囊括不了的话,可以针对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财产特殊性、商事特殊性进行规定,未来出台商法典、商法总则、商法通则里,或者制定单行的商事法。

关于物权编部分,提交大会的草案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的需要。审议稿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刘俊海认为,物权编里的居住权是已有的物权法里没有规定的,这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一些特殊人群基于房主自愿承诺而享有的受物权法保护的用益物权。“比如在一些案例中,保姆为了照顾你父母,家里的地也不种了,宅基地也没有了,就应该享有用益物权。”刘俊海说。

关于合同编部分,提交大会的草案审议稿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审议稿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刘俊海认为,合同编禁止高利贷是个旗帜鲜明的规定,约定公民个人借贷关系,有助于打造诚信友爱的市场生态环境。在实际中,哪种情况算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以及哪种情况应该算利息,应该参照实际情况。如果约定有利息,就应该算作有利息,没有约定就没有。

他建议,将来可以限定“商事主体之间例外”。个体工商户之间也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可以参照当地的利率水准来确定,只要不超过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即可。“这里主要涉及自然人怎么理解,我认为,经商的自然人不在此限。”

刘俊海还认为,口头承诺的借贷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利息的存在,也应该按照约定了利息来处理。只要能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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