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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提稳就业:支持企业稳岗,规范裁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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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提稳就业:支持企业稳岗,规范裁员行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图片来源:Unsplash

中国政府网周二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意见》称。

今年1-11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79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6.3%。11月,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较去年同期上升0.3个百分点。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上周指出,从全年来看,新增就业水平有望达到1300万人以上,将是连续7年新增就业达到1300万。

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方面,《意见》重申,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同时,《意见》还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了规范。“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意见》指出,“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在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方面,《意见》表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帮助劳动者就业,《意见》要求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如,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再如,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失业人员,《意见》强调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意见》要求,各地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此外,各地区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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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提稳就业:支持企业稳岗,规范裁员行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图片来源:Unsplash

中国政府网周二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意见》称。

今年1-11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79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6.3%。11月,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较去年同期上升0.3个百分点。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上周指出,从全年来看,新增就业水平有望达到1300万人以上,将是连续7年新增就业达到1300万。

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方面,《意见》重申,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同时,《意见》还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了规范。“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意见》指出,“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在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方面,《意见》表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帮助劳动者就业,《意见》要求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如,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再如,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失业人员,《意见》强调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意见》要求,各地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此外,各地区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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