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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森林法修订草案拟明确森林公安机关职能范围,转隶仍面临衔接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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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森林法修订草案拟明确森林公安机关职能范围,转隶仍面临衔接协调问题

森林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在森林防火等方面职责进行了规定。业内专家指出,三审稿对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并没有细化规定,为使其更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细化具体职责分工。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记者 | 梁宙

2019年12月23日,森林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三审稿在一定程度上对森林公安机关职能范围进行了明确。业内专家认为,仍需对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规定。

现行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有关条款规定的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森林法修订草案三审(下称“三审稿”)对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在森林防火、林业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三审稿还规定,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在我国,森林公安是国家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武装力量。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森林公安正式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各级地方森林公安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2018年底以来,我国部分省市的森林公安开始调整为直接归属公安部门领导。2018年12月,海南成为了首个正式披露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已划转省级公安厅直接领导管理的省份。

据《法制时报》报道称,2018年12月30日,海南省森林公安局管理体制调整宣布大会在海口举行,会议传达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和2018年12月2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的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宣布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划转省公安厅直接领导管理。

2019年4月,《黑龙江日报》的一篇报道指出,4月2日,黑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9年第2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审议了该省航运公安和林业、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标志着航运公安和林业、森林公安划转该省地方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取得实质性进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岳小花对界面新闻表示,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后,各地森林公安的划转情况参差不齐,主要受到各地森林资源条件、原有森林公安力量强弱以及各地政府的改革决心所影响。

“各地政府总体比较重视,有些地方森林资源较丰富,森林公安力量本身较强,工作中与公安机关协调较顺畅,划转工作往往比较顺利,有些地方可能原有力量较弱,加之各地财政、人事管理情况不同,进展可能相对较慢。”她说。

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岳小花指出,主要面临着森林公安与原有公安系统内的衔接协调问题。基层森林公安由于涉及广大基层森林公安干警的切身利益,森林公安系统内部的人员具体工作分配、具体岗位流向等还需细化规定。此外,转隶后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等应相应调整修改。

10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期间,有委员建议,在新修订的森林法中确定森林公安的法律地位,明确今后森林公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范围和职责,或者规定建立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林政执法具体工作,以弥补由于森林公安转隶导致的林业执法力量薄弱的现实状况。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对界面新闻表示,我国的森林公安有着强大的警力和威慑力,过去,很多地方出现了林业部门片面依赖森林公安执法队伍的现象,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虽然森林公安的职能保持不变,但由于人事关系转变,地方的林业执法力量确实较之前薄弱,尤其是这次体制改革前原本就没有专门性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地方。

“森林公安、林业部门和防火队伍是一个整体,有任务时统一进行调配。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森林公安与林业部门从以前的内部衔接,转变为两个部门之间的衔接,如果公安队伍和林业系统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会对森林保护产生影响。“杨朝霞说。

森林法草案三审稿中规定了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在森林防火、林业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责,岳小花认为,三审稿对有关森林公安的政府职能调整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法律,对森林公安管理体制做了法律确认,并进一步强调了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

同时,岳小花指出,三审稿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明确,但是对应急管理、林业及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并没有细化规定,为使其更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修改相应的规章条例,对森林公安的具体职责进行细化规定。

杨朝霞也表示,森林法修订草案仍需对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的职责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国务院可以出台行政法规,部门之间可以协商出台部门规章,各地方也可以出台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如何进行衔接配合,建立衔接和配合机制。”他说。

岳小花认为,在进一步明确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的职责方面,应坚持以公安机关的传统职能及执法特点来分配其职责。森林公安应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职责为主,重点突出其在森林防火中的刑事侦查、治安行政处罚等职权。此外,以事权、财权与人事权统一为标准,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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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森林法修订草案拟明确森林公安机关职能范围,转隶仍面临衔接协调问题

森林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在森林防火等方面职责进行了规定。业内专家指出,三审稿对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并没有细化规定,为使其更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细化具体职责分工。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记者 | 梁宙

2019年12月23日,森林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三审稿在一定程度上对森林公安机关职能范围进行了明确。业内专家认为,仍需对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规定。

现行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有关条款规定的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森林法修订草案三审(下称“三审稿”)对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在森林防火、林业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三审稿还规定,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在我国,森林公安是国家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武装力量。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森林公安正式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各级地方森林公安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2018年底以来,我国部分省市的森林公安开始调整为直接归属公安部门领导。2018年12月,海南成为了首个正式披露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已划转省级公安厅直接领导管理的省份。

据《法制时报》报道称,2018年12月30日,海南省森林公安局管理体制调整宣布大会在海口举行,会议传达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和2018年12月2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的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宣布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划转省公安厅直接领导管理。

2019年4月,《黑龙江日报》的一篇报道指出,4月2日,黑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9年第2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审议了该省航运公安和林业、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标志着航运公安和林业、森林公安划转该省地方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取得实质性进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岳小花对界面新闻表示,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后,各地森林公安的划转情况参差不齐,主要受到各地森林资源条件、原有森林公安力量强弱以及各地政府的改革决心所影响。

“各地政府总体比较重视,有些地方森林资源较丰富,森林公安力量本身较强,工作中与公安机关协调较顺畅,划转工作往往比较顺利,有些地方可能原有力量较弱,加之各地财政、人事管理情况不同,进展可能相对较慢。”她说。

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岳小花指出,主要面临着森林公安与原有公安系统内的衔接协调问题。基层森林公安由于涉及广大基层森林公安干警的切身利益,森林公安系统内部的人员具体工作分配、具体岗位流向等还需细化规定。此外,转隶后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等应相应调整修改。

10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期间,有委员建议,在新修订的森林法中确定森林公安的法律地位,明确今后森林公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范围和职责,或者规定建立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林政执法具体工作,以弥补由于森林公安转隶导致的林业执法力量薄弱的现实状况。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对界面新闻表示,我国的森林公安有着强大的警力和威慑力,过去,很多地方出现了林业部门片面依赖森林公安执法队伍的现象,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虽然森林公安的职能保持不变,但由于人事关系转变,地方的林业执法力量确实较之前薄弱,尤其是这次体制改革前原本就没有专门性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地方。

“森林公安、林业部门和防火队伍是一个整体,有任务时统一进行调配。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森林公安与林业部门从以前的内部衔接,转变为两个部门之间的衔接,如果公安队伍和林业系统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会对森林保护产生影响。“杨朝霞说。

森林法草案三审稿中规定了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在森林防火、林业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责,岳小花认为,三审稿对有关森林公安的政府职能调整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法律,对森林公安管理体制做了法律确认,并进一步强调了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

同时,岳小花指出,三审稿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明确,但是对应急管理、林业及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并没有细化规定,为使其更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修改相应的规章条例,对森林公安的具体职责进行细化规定。

杨朝霞也表示,森林法修订草案仍需对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的职责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国务院可以出台行政法规,部门之间可以协商出台部门规章,各地方也可以出台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如何进行衔接配合,建立衔接和配合机制。”他说。

岳小花认为,在进一步明确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的职责方面,应坚持以公安机关的传统职能及执法特点来分配其职责。森林公安应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职责为主,重点突出其在森林防火中的刑事侦查、治安行政处罚等职权。此外,以事权、财权与人事权统一为标准,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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