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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伤医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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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伤医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关于伤医事件法律责任认定问题,最高法已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记者|曾金秋

近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杨文遭患者家属刺伤后去世引发社会热议。此前,关于伤医事件法律责任认定问题,最高法已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介绍,伤医后如果医生未死亡,凶手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医生被伤害后死亡,凶手涉嫌故意伤害罪,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常莎还表示,出现“伤医”事件,受害方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如果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伤害人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等刑事法律责任;如果存在医闹情况,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政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医闹者承担寻衅滋事等行政处罚责任。

伤医案件会如何定罪量刑?

界面新闻检索到一则湖北随州市中院发布的刑事裁定书,2017年4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某妻子吴某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产房生产下一女婴后突发羊水栓塞疾病,经该医院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徐某怀疑其妻生产死亡是医院所致,即打电话告知另外三名被告人,对妇产科护士进行殴打,并不许医务人员外出,强制其对死者尸体下跪。该行为导致当日的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原审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据此判决首犯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外三名被告人分别因徐见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5月8日,随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19日,安徽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发布的一则判决书则提到,被告人陈某为报复医生,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儒林犯罪以后及时拨打110报警,且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持刀伤人的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实际上,早在2014年,最高法等部门已经出台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相关司法解释。

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在医院内设灵堂、摆花圈、停尸、殴打、伤害、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及职业“医闹”等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严惩。

对于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意见》规定,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意见》规定,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意见》规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意见》规定,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意见》规定,有上述情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意见》规定,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2017年2月23日,最高法通报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五起涉医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说,对诉至法院的这类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坚持“有案必立”。

2018年,发改委、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联合发文,对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将包括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等16项措施。

2018年9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介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情况时表示,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8月份仍保持持续下降的趋势。2017年全国门诊人次81.8亿,住院人次2.4亿,同诊疗服务量相比,医疗纠纷发生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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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伤医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关于伤医事件法律责任认定问题,最高法已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记者|曾金秋

近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杨文遭患者家属刺伤后去世引发社会热议。此前,关于伤医事件法律责任认定问题,最高法已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介绍,伤医后如果医生未死亡,凶手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医生被伤害后死亡,凶手涉嫌故意伤害罪,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常莎还表示,出现“伤医”事件,受害方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如果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伤害人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等刑事法律责任;如果存在医闹情况,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政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医闹者承担寻衅滋事等行政处罚责任。

伤医案件会如何定罪量刑?

界面新闻检索到一则湖北随州市中院发布的刑事裁定书,2017年4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某妻子吴某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产房生产下一女婴后突发羊水栓塞疾病,经该医院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徐某怀疑其妻生产死亡是医院所致,即打电话告知另外三名被告人,对妇产科护士进行殴打,并不许医务人员外出,强制其对死者尸体下跪。该行为导致当日的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原审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据此判决首犯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外三名被告人分别因徐见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5月8日,随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19日,安徽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发布的一则判决书则提到,被告人陈某为报复医生,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儒林犯罪以后及时拨打110报警,且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持刀伤人的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实际上,早在2014年,最高法等部门已经出台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相关司法解释。

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在医院内设灵堂、摆花圈、停尸、殴打、伤害、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及职业“医闹”等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严惩。

对于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意见》规定,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意见》规定,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意见》规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意见》规定,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意见》规定,有上述情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意见》规定,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2017年2月23日,最高法通报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五起涉医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说,对诉至法院的这类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坚持“有案必立”。

2018年,发改委、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联合发文,对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将包括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等16项措施。

2018年9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介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情况时表示,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8月份仍保持持续下降的趋势。2017年全国门诊人次81.8亿,住院人次2.4亿,同诊疗服务量相比,医疗纠纷发生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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