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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细则发布:取消分行子行同时设立仅能从事批发业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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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细则发布:取消分行子行同时设立仅能从事批发业务限制

取消外国银行分行在与子行同时设立的情况下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业务方向。

财联社|李愿

财联社12月25日讯,经过1个月的征求意见后,今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据悉,征求意见期间,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大多数意见已纳入《细则》或拟纳入相关配套监管制度。

如,采纳多方反馈意见,取消外国银行分行在与子行同时设立的情况下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业务方向。

银保监会同时披露,关于部分机构提出的明确“双牌照”下子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实现系统、人员及管理的共享条件,以及明确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豁免标准及程序问题等意见,《细则》发布后将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以及另有部分意见属于条文理解问题,将通过后续法规培训等形式予以辅导和说明。

今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720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银保监会修订完善了与《条例》配套的《细则》。

据悉,此次《细则》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作了五方面的细化:

一是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二是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相应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明确。

三是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四是根据《条例》授权,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五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同时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考核职责。

“《细则》按照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银保监会表示。

银保监会表示,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来源:财联社

原标题: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细则发布:取消分行子行同时设立仅能从事批发业务限制

最新更新时间:12/25 20:38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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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细则发布:取消分行子行同时设立仅能从事批发业务限制

取消外国银行分行在与子行同时设立的情况下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业务方向。

财联社|李愿

财联社12月25日讯,经过1个月的征求意见后,今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据悉,征求意见期间,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大多数意见已纳入《细则》或拟纳入相关配套监管制度。

如,采纳多方反馈意见,取消外国银行分行在与子行同时设立的情况下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业务方向。

银保监会同时披露,关于部分机构提出的明确“双牌照”下子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实现系统、人员及管理的共享条件,以及明确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指标豁免标准及程序问题等意见,《细则》发布后将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以及另有部分意见属于条文理解问题,将通过后续法规培训等形式予以辅导和说明。

今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720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银保监会修订完善了与《条例》配套的《细则》。

据悉,此次《细则》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作了五方面的细化:

一是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二是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相应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明确。

三是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四是根据《条例》授权,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五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同时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考核职责。

“《细则》按照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银保监会表示。

银保监会表示,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来源:财联社

原标题: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细则发布:取消分行子行同时设立仅能从事批发业务限制

最新更新时间:12/25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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