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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确认!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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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确认!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图片来源:微信

记者 | 王付娇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决定》显示:今后微信微博记录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此次《决定》最受用户关注的一项改动是: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之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陆续出现过用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意味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虎嗅网报道,2018年7月18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曾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其中一项重要改变,就是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拓宽,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当时南沙区法院也给出了一组数据,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 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 14%,支付宝和 QQ 共占约 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以微信为例,由于纠纷是事后发生,很多当事人在交易的当时,微信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而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也较难认定。

最高法文件指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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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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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决定》显示:今后微信微博记录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此次《决定》最受用户关注的一项改动是: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之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陆续出现过用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意味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虎嗅网报道,2018年7月18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曾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其中一项重要改变,就是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拓宽,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当时南沙区法院也给出了一组数据,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 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 14%,支付宝和 QQ 共占约 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以微信为例,由于纠纷是事后发生,很多当事人在交易的当时,微信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而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也较难认定。

最高法文件指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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