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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银保监会、央行下发通知,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全面对标货基,明确投资范围、加强赎回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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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银保监会、央行下发通知,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全面对标货基,明确投资范围、加强赎回管控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等。

财联社|李愿

12月27日,银保监会、央行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等。

“《通知》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赎回管理规定是区别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标准最大的内容。”今日,银保监会相关人士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通知》不会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净值产生明显影响,整体上说可能会高于存款产品收益,但也不会太高。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防范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有利于增强现金管理诶产品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型,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推动银行存量理财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有利于明确资管新规过渡期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擦痕更年期制度安排,稳定市场预期。

同时,充分考虑到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现金管理类理财被规范之后,将对银行体系负债成本形成间接利好,从而有助于银行体系稳定息差。对银行股投资也形成利好,特别是原本在负债端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银行,竞争力有望进一步增强。”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分析称。

明确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

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不过不同的银行对此产品定义有一定差别。

上述《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

据王一峰测算,截至目前,开放净值型现金管理类表外理财规模在4.5万亿左右,占表外22万亿理财规模的20%,较2019年初上升2.5万亿左右。从不同机构看,目前国有大行主流规模在3000-4000亿,股份行在2000-3000亿。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银行理财的一部分,很重要,特征也很鲜明,但是银行不能依靠现金管理类产品,其整改和整个银行理财的整改是同步的。”上述银保监会相关人士在通气会上表示。

《通知》明确规定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同时,《通知》也明确提到,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加强认购赎回管理

在认购赎回方面,《通知》加强了相关管理: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眀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赎回要求的主要内容有: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该现金管理类产品财产,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0%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进行多方面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等。

在估值核算方面,《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意,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

此外,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是否有税收优惠的问题,上述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希望有关部门在这方面有所安排。”

来源:财联社

原标题:明确了!银保监会 央行下发通知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全面对标货基 明确投资范围、加强赎回管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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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银保监会、央行下发通知,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全面对标货基,明确投资范围、加强赎回管控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等。

财联社|李愿

12月27日,银保监会、央行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等。

“《通知》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赎回管理规定是区别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标准最大的内容。”今日,银保监会相关人士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通知》不会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净值产生明显影响,整体上说可能会高于存款产品收益,但也不会太高。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防范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有利于增强现金管理诶产品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型,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推动银行存量理财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有利于明确资管新规过渡期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擦痕更年期制度安排,稳定市场预期。

同时,充分考虑到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现金管理类理财被规范之后,将对银行体系负债成本形成间接利好,从而有助于银行体系稳定息差。对银行股投资也形成利好,特别是原本在负债端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银行,竞争力有望进一步增强。”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分析称。

明确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

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不过不同的银行对此产品定义有一定差别。

上述《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

据王一峰测算,截至目前,开放净值型现金管理类表外理财规模在4.5万亿左右,占表外22万亿理财规模的20%,较2019年初上升2.5万亿左右。从不同机构看,目前国有大行主流规模在3000-4000亿,股份行在2000-3000亿。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银行理财的一部分,很重要,特征也很鲜明,但是银行不能依靠现金管理类产品,其整改和整个银行理财的整改是同步的。”上述银保监会相关人士在通气会上表示。

《通知》明确规定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同时,《通知》也明确提到,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加强认购赎回管理

在认购赎回方面,《通知》加强了相关管理: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眀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赎回要求的主要内容有: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该现金管理类产品财产,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0%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进行多方面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等。

在估值核算方面,《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意,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

此外,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是否有税收优惠的问题,上述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希望有关部门在这方面有所安排。”

来源:财联社

原标题:明确了!银保监会 央行下发通知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全面对标货基 明确投资范围、加强赎回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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