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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迎监管规范,收益率预计将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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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迎监管规范,收益率预计将下行

该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记者|张晓云

又一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即将出炉,万亿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将迎来监管规范。

12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该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但在细节上还有差别。业内人士表示,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预计将下行。

2018年7月,央行发布资管新规执行补充通知指出,在过渡期内,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估值。此后一年多时间内,现金管理类理财成为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利器,规模快速增长。

据光大证券研究所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测算,截至目前,开放净值型现金管理类表外理财规模在4.5万亿左右,占表外22万亿理财规模的20%,较2019年初上升2.5万亿左右。“现金管理类理财是银行理财增长速度最快的业务,是主要的符合‘资管新规‘的开放式净值型产品。从不同机构看,目前大行主流规模在3000-4000亿,股份行在2000-3000亿,其中招行规模显著领先行业。”

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此次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求。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通知》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指的是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对于产品投资范围,《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87天以内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可交换债;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对于投资集中度的方面,《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进行多方面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比货币基金要严,但久期略有宽松,杠杆率不超过120%,和货币基金一致。

在估值核算方面,《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

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非风险准备金,《通知》规定,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其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在销售方面,对于产品认购,《通知》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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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迎监管规范,收益率预计将下行

该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记者|张晓云

又一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即将出炉,万亿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将迎来监管规范。

12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该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但在细节上还有差别。业内人士表示,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预计将下行。

2018年7月,央行发布资管新规执行补充通知指出,在过渡期内,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估值。此后一年多时间内,现金管理类理财成为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利器,规模快速增长。

据光大证券研究所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测算,截至目前,开放净值型现金管理类表外理财规模在4.5万亿左右,占表外22万亿理财规模的20%,较2019年初上升2.5万亿左右。“现金管理类理财是银行理财增长速度最快的业务,是主要的符合‘资管新规‘的开放式净值型产品。从不同机构看,目前大行主流规模在3000-4000亿,股份行在2000-3000亿,其中招行规模显著领先行业。”

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此次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求。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通知》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指的是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对于产品投资范围,《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87天以内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可交换债;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对于投资集中度的方面,《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进行多方面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比货币基金要严,但久期略有宽松,杠杆率不超过120%,和货币基金一致。

在估值核算方面,《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

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非风险准备金,《通知》规定,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其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在销售方面,对于产品认购,《通知》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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