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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启动 待遇将区别于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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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启动 待遇将区别于公务员

多年来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终于步入全国层面。法官、检察官队伍将会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同时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图片来源:新华网

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业内呼吁多年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终于步入全国层面。

目前这两份文件还未公布,在新华社的通稿中提到,会议强调,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会议还提到,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实际上,在《公务员法》第三条提到,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目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除了这三类,法官、检察官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这三类有明显区别,因此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任免、晋升、等级、待遇等有所表述,除此之外,还有两部单独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更详细的等级规定。

据《新京报》报道,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表示,法官、检察官虽然从事司法工作,但在职务设置上是参照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来管理。在这种管理思路下,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也是参照对应的行政级别。

从2014年开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各地实施试点,今年是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居于基础地位的4项改革分别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张泗汉称,以上4个方面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际上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中的内容。而职务序列改革后,每名主审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都将有自己更专业的级别,让司法人员对自己从事的事业更有认同感,同时将更注重自身的专业性。

张泗汉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公务员法》把法官、检察官也纳入国家公务员中,而公务员是政府人员,严格讲,法官检察官并不是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有独特性,审判要独立,检察要独立,如果要树立司法的公正,权威,必须要区别于普通公务员。”

早年就有法律实务界人士提出要尽快设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同时也是全国政协委员,他在2011年的两会就有这样的一个提案。《人民法院报》报道称,李汉宇的提案引起各方高度重视,最高法政治部对中组部作出正式答复意见,称最高法已将制定职务序列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还主动与最高检协调,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而中组部也对李汉宇的提案意见十分赞同。

之后两高共同起草了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文件框架,包括主件《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还有一些具体附件,里面详细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等级设置、职数比例等等,同时把《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但上述两份“职务序列暂行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实,此后也有多位法律实务界人士提交加快法官、检察官单独序列管理的相关建议。

2014年3月底,最高法官网显示,有基层法院人员来询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实施进展。最高法答复称,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法官职务序列适用范围及法官新旧等级衔接等问题。为推进这项改革的进行,最高法目前正抓紧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意见。

今年两会期间,青海代表团王玉虎、邓晓辉和韩永东3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加快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相适应的工资制度的建议》,这份建议中提到以前多个司法改革纲要文件由于配套措施一直没有跟上,导致包括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无法落地。

上述建议还分析原因称,文件缺乏顶层设计,立法依据不足,《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甚至包括《公务员法》中,都没对上述文件精神予以明确规定,难以得到地方党委政府全面认同。此外还存在“一刀切”现象,没有考虑国情复杂性、地域差异性、新老人员衔接性、东西部法官素质差别性等等,实践操作性不强。

而青海作为司法改革先行试点之一,王玉虎对媒体介绍,青海现阶段按照现行工资收入加岗位津贴的方式确定薪酬,在过渡期内逐步提高,条件成熟后过渡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薪酬。

除了青海,改革试点最快的上海对试点法院、检察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并向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倾斜。

如今,全国性质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终于获得通过,张泗汉表示,改革的方向是没问题的,走了好几年了,做了一些试验现在也摸得清了,司法精神应该是这样的。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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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启动 待遇将区别于公务员

多年来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终于步入全国层面。法官、检察官队伍将会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同时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图片来源:新华网

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业内呼吁多年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终于步入全国层面。

目前这两份文件还未公布,在新华社的通稿中提到,会议强调,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会议还提到,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实际上,在《公务员法》第三条提到,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目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除了这三类,法官、检察官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这三类有明显区别,因此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任免、晋升、等级、待遇等有所表述,除此之外,还有两部单独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更详细的等级规定。

据《新京报》报道,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表示,法官、检察官虽然从事司法工作,但在职务设置上是参照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来管理。在这种管理思路下,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也是参照对应的行政级别。

从2014年开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各地实施试点,今年是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居于基础地位的4项改革分别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张泗汉称,以上4个方面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际上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中的内容。而职务序列改革后,每名主审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都将有自己更专业的级别,让司法人员对自己从事的事业更有认同感,同时将更注重自身的专业性。

张泗汉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公务员法》把法官、检察官也纳入国家公务员中,而公务员是政府人员,严格讲,法官检察官并不是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有独特性,审判要独立,检察要独立,如果要树立司法的公正,权威,必须要区别于普通公务员。”

早年就有法律实务界人士提出要尽快设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同时也是全国政协委员,他在2011年的两会就有这样的一个提案。《人民法院报》报道称,李汉宇的提案引起各方高度重视,最高法政治部对中组部作出正式答复意见,称最高法已将制定职务序列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还主动与最高检协调,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而中组部也对李汉宇的提案意见十分赞同。

之后两高共同起草了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文件框架,包括主件《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还有一些具体附件,里面详细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等级设置、职数比例等等,同时把《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但上述两份“职务序列暂行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实,此后也有多位法律实务界人士提交加快法官、检察官单独序列管理的相关建议。

2014年3月底,最高法官网显示,有基层法院人员来询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实施进展。最高法答复称,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法官职务序列适用范围及法官新旧等级衔接等问题。为推进这项改革的进行,最高法目前正抓紧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意见。

今年两会期间,青海代表团王玉虎、邓晓辉和韩永东3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加快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相适应的工资制度的建议》,这份建议中提到以前多个司法改革纲要文件由于配套措施一直没有跟上,导致包括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无法落地。

上述建议还分析原因称,文件缺乏顶层设计,立法依据不足,《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甚至包括《公务员法》中,都没对上述文件精神予以明确规定,难以得到地方党委政府全面认同。此外还存在“一刀切”现象,没有考虑国情复杂性、地域差异性、新老人员衔接性、东西部法官素质差别性等等,实践操作性不强。

而青海作为司法改革先行试点之一,王玉虎对媒体介绍,青海现阶段按照现行工资收入加岗位津贴的方式确定薪酬,在过渡期内逐步提高,条件成熟后过渡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薪酬。

除了青海,改革试点最快的上海对试点法院、检察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并向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倾斜。

如今,全国性质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终于获得通过,张泗汉表示,改革的方向是没问题的,走了好几年了,做了一些试验现在也摸得清了,司法精神应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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