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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和“尊严”都应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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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和“尊严”都应尊重法律

戴帽子也许不属于着装不规范的范畴,但脱不脱帽子则是对法庭和法律的尊重。

文|张贵志

责编|马蓉蓉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案件的裁定引发争议。南通中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书认定,该院在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纪爱美的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要求,法庭多次释明,纪爱美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这起事件引发了广泛争议。尤其是在法律界,立场可谓泾渭分明——一边是法官普遍赞成,一边是律师界质疑法院按撤诉处理是否于法有据。

紧接着,南通中院发布了《关于纪爱美按撤诉处理案的情况通报》。通报中称,纪爱美在庭审中坚持戴帽子出庭,理由是“身体存在疾病,摘下帽子就不能参加庭审”。但法庭系室内场所,温度适宜,不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且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仍执意拒绝摘掉帽子,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通报引用了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或者正装,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同时也承认,法庭规则未对文明着装作出明确规定。但又称,不得戴帽子、墨镜、口罩等出庭,应当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

很多人质疑,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来的“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这明显是自相矛盾。

在笔者看来,戴帽子也许不属于着装不规范的范畴,但脱不脱帽子则是对法庭和法律的尊重。在法庭上,审判长是法庭的最高指挥者,具有维护法庭秩序、惩戒违反法庭纪律者的权力。《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爱美不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

但这种庭审的惩戒权,是否可以达到按撤诉处理的程度?

通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称,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纪爱美的行为属于消极对抗的方式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南通中院说“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我们并未看到具体的法律依据。

如果纪爱美扰乱法庭秩序严重的话,可责令其退出法庭、拘留罚款,甚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都不为过,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其诉讼权利,哪怕纪爱美在这次诉讼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权是当事人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行使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没有特定的法律规定情形出现,任何人包括法官不得剥夺。

通报还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神态、表情等也是法官查明事实参考内容之一”,作为纪爱美应该摘掉帽子的一个理由。

法官审案是对证据的采信与认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神态、表情作为查明事实的参考内容。

通报里还提到,自2014年以来,纪爱美因对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行为不满,不断地进行信访、上访,提起复议和诉讼。向各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达140余件,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60余件。

这似乎在说纪爱美有滥诉之嫌。不能仅仅因为诉案多,就说其滥用诉权。在很多案子当中,纪爱美不仅聘请了律师,而且还请了北京的律师。如果她真没有诉求,何必这花冤枉钱。她一次次的起诉、上诉、申诉,无非是对司法还寄予希望。

况且,如果纪爱美属滥用诉权,法院可以启用滥用诉讼的规则。(2018)最高法行申6453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滥用诉讼权利规制的表述为:在坚持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如今各地的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首先应主动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听从法官指挥;而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是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保障,所作的法律文书都应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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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和“尊严”都应尊重法律

戴帽子也许不属于着装不规范的范畴,但脱不脱帽子则是对法庭和法律的尊重。

文|张贵志

责编|马蓉蓉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案件的裁定引发争议。南通中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书认定,该院在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纪爱美的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要求,法庭多次释明,纪爱美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这起事件引发了广泛争议。尤其是在法律界,立场可谓泾渭分明——一边是法官普遍赞成,一边是律师界质疑法院按撤诉处理是否于法有据。

紧接着,南通中院发布了《关于纪爱美按撤诉处理案的情况通报》。通报中称,纪爱美在庭审中坚持戴帽子出庭,理由是“身体存在疾病,摘下帽子就不能参加庭审”。但法庭系室内场所,温度适宜,不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且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仍执意拒绝摘掉帽子,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通报引用了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或者正装,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同时也承认,法庭规则未对文明着装作出明确规定。但又称,不得戴帽子、墨镜、口罩等出庭,应当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

很多人质疑,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来的“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这明显是自相矛盾。

在笔者看来,戴帽子也许不属于着装不规范的范畴,但脱不脱帽子则是对法庭和法律的尊重。在法庭上,审判长是法庭的最高指挥者,具有维护法庭秩序、惩戒违反法庭纪律者的权力。《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爱美不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

但这种庭审的惩戒权,是否可以达到按撤诉处理的程度?

通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称,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纪爱美的行为属于消极对抗的方式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南通中院说“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我们并未看到具体的法律依据。

如果纪爱美扰乱法庭秩序严重的话,可责令其退出法庭、拘留罚款,甚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都不为过,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其诉讼权利,哪怕纪爱美在这次诉讼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权是当事人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行使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没有特定的法律规定情形出现,任何人包括法官不得剥夺。

通报还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神态、表情等也是法官查明事实参考内容之一”,作为纪爱美应该摘掉帽子的一个理由。

法官审案是对证据的采信与认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神态、表情作为查明事实的参考内容。

通报里还提到,自2014年以来,纪爱美因对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行为不满,不断地进行信访、上访,提起复议和诉讼。向各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达140余件,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60余件。

这似乎在说纪爱美有滥诉之嫌。不能仅仅因为诉案多,就说其滥用诉权。在很多案子当中,纪爱美不仅聘请了律师,而且还请了北京的律师。如果她真没有诉求,何必这花冤枉钱。她一次次的起诉、上诉、申诉,无非是对司法还寄予希望。

况且,如果纪爱美属滥用诉权,法院可以启用滥用诉讼的规则。(2018)最高法行申6453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滥用诉讼权利规制的表述为:在坚持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如今各地的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首先应主动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听从法官指挥;而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是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保障,所作的法律文书都应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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