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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67起校园刑事犯罪案 被告人多在15岁-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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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67起校园刑事犯罪案 被告人多在15岁-17岁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等罪中。从年龄跨度来看,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龄在15岁到17岁之间,被害人的平均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

图片来源:网络

9月份正值全国中小学开学之际,为教育引导学生依法行事,营造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院征集了一批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在9月18日发布第一批从2007年至2014年间,发生在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这四个省(市)校园内、或起因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共67起。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等罪中。从年龄跨度来看,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龄在15岁到17岁之间,被害人的平均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为男性。这些案例所呈现的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

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安凤德介绍了发生在北京的一起典型案例。2013年4月15日,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的两个学生在乘坐公交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当日张某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报复王某某,后经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

2013年4月22日,张某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遂对王某某怀恨在心。次日9时许,张某某携带弹簧刀在该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某某,二人再次发生冲突,最后王某某被刺死。张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

之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不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向法庭提交了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张某某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冲动,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

安凤德还介绍,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为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确定的一项少年司法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要兼顾保护社会利益与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尤其在办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既要注重保障社会的安宁秩序,也要注重保护少年,既要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切身利益,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本案中,为更加有针对性地教育和矫治犯罪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在宣判后专门为张某某聘请了心理专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矫正思想偏差,取得了一定效果。

安凤德还介绍,早在2002年前后,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就已经开始探索涉诉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机制。最初是由法官与个别出现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当事人谈话、谈心,之后,逐渐开始聘请心理专家进行专业的疏导和矫正。到2010年,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已经储备起一支稳定的心理咨询师队伍,不仅出台了规范心理援助工作目标、对象、流程的《涉诉未成年人心理援助工作手册》,而且建立了相关工作跟踪档案。目前,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已累计帮助百余名未成年当事人,许多法院专门设立了涉诉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室”。

孙军工还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网络的发展,青少年接触网络的机会在增加,然而由于青少年自我辨别和约束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网络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响,在这批案例中,有2起案件涉及到利用网络犯罪或者网络为犯罪的主要起因。

通过这些案例所呈现的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来看,孙军工称,一是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二是反映出有些学校不善管理,对学生不良行为处理不及时,对学生心理成长也疏于关注;三是反映出青少年法治意识淡薄的现状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法治教育缺位的问题。此次通报这些案例,就是希望社会能够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教育他们依法行事,帮助他们顺利成长,为他们学习生活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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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67起校园刑事犯罪案 被告人多在15岁-17岁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等罪中。从年龄跨度来看,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龄在15岁到17岁之间,被害人的平均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

图片来源:网络

9月份正值全国中小学开学之际,为教育引导学生依法行事,营造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院征集了一批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在9月18日发布第一批从2007年至2014年间,发生在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这四个省(市)校园内、或起因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共67起。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等罪中。从年龄跨度来看,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龄在15岁到17岁之间,被害人的平均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为男性。这些案例所呈现的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

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安凤德介绍了发生在北京的一起典型案例。2013年4月15日,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的两个学生在乘坐公交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当日张某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报复王某某,后经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

2013年4月22日,张某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遂对王某某怀恨在心。次日9时许,张某某携带弹簧刀在该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某某,二人再次发生冲突,最后王某某被刺死。张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

之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不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向法庭提交了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张某某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冲动,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

安凤德还介绍,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为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确定的一项少年司法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要兼顾保护社会利益与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尤其在办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既要注重保障社会的安宁秩序,也要注重保护少年,既要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切身利益,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本案中,为更加有针对性地教育和矫治犯罪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在宣判后专门为张某某聘请了心理专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矫正思想偏差,取得了一定效果。

安凤德还介绍,早在2002年前后,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就已经开始探索涉诉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机制。最初是由法官与个别出现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当事人谈话、谈心,之后,逐渐开始聘请心理专家进行专业的疏导和矫正。到2010年,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已经储备起一支稳定的心理咨询师队伍,不仅出台了规范心理援助工作目标、对象、流程的《涉诉未成年人心理援助工作手册》,而且建立了相关工作跟踪档案。目前,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已累计帮助百余名未成年当事人,许多法院专门设立了涉诉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室”。

孙军工还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网络的发展,青少年接触网络的机会在增加,然而由于青少年自我辨别和约束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网络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响,在这批案例中,有2起案件涉及到利用网络犯罪或者网络为犯罪的主要起因。

通过这些案例所呈现的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来看,孙军工称,一是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二是反映出有些学校不善管理,对学生不良行为处理不及时,对学生心理成长也疏于关注;三是反映出青少年法治意识淡薄的现状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法治教育缺位的问题。此次通报这些案例,就是希望社会能够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教育他们依法行事,帮助他们顺利成长,为他们学习生活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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