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恒都法律研究院 郭帆
委托创作合同作为委托合同的一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该类纠纷常常涉及作品的质量、报酬、合同解除等,产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在签订时条款存在漏洞、履行中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等。本文将从委托创作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出发,浅析此类合同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委托创作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委托创作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创作作品而签订的委托合同,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要求创作出如动画视频、可以摄制成电影、电视剧的剧本等。该类合同的主要特点有:
1、从合同主体上,该类合同签订的订立双方较为特殊,委托方多是基于对受托方的创作能力、人格的信任、信赖才与受托方订立委托创作合同。
2、从合同标的来看,该类合同的标的是作品的创作,是智力成果的体现,是有形无体之物。
3、从合同性质上,该类合同是一种要式、有偿的双务合同,在此类合同中,通常会对作品的内容、作品的质量要求、制作费用、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进行详细的约定。
二、委托创作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1、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委托方的权利包括有权要求受托方在约定的期限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作品,有权要求受托方保证交付的作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受托方按照修改意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有权拒绝接受受托方交付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作品等。
(2)委托方的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制作费用,需要对作品提出基本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接受委托方交付的作品等。
(3)受托方的权利包括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制作费用,有权对委托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予以拒绝等。
(4)受托方的义务包括制作脚本,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保证交付的作品符合合同质量标准,在委托方提出修改意见后进行如期修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应对作品的质量判定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品作为一种财产,其产生、归属适用《著作权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作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检验、验收的对象,因此民事主体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就作品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1]
在实践中,根据委托创作合同是否约定明确可量化的质量标准,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判定标准可以分为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推定标准。
(1)主观标准
主观标准是指无法约定明确的判定标准,只能在合同履行中以委托方的主观判断作为判定标准。之所以会产生该种标准,主要原因是委托作品无法进行定量判断,委托方以自己的主观判断对作品质量进行判断,其实对受托方来说,接受委托完成作品的风险极大,对受托方会很不公平。如果合同约定作品质量的判定标准是主观标准,在诉讼中,受托方举证作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会很难,该类合同可能也存在因为加重对方责任而违反平等原则而被认定为是格式合同而被判定无效,且即便被认定合同有效,法院也会依据格式条款的适用而做出对委托方不利的解释,很难支持委托方的主张。
(2)客观标准
客观标准是指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可量化的或行业标准。一般明确约定客观质量验收标准的委托创作合同,因质量标准明确且可量化,所以此类合同因为作品质量所产生的纠纷会少很多。
(3)推定标准
推定标准是指无论是否存在主客观标准,只要民事主体进行了具体的民事行为,且该民事行为能够被合理认定为一种默示行为,那么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2]在委托创作合同中,一般在受托方完成作品后委托方不进行验收,但是进行了支付制作费用等行为,就可以认定委托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接受了受托方的作品。
3、应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关于委托方
委托方主要存在迟延支付创作费用、超过约定期限未接受受托方作品的违约责任,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受托方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迟延交付作品、交付的作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未经委托方同意进行转委托等,委托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委托创作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进行履行
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多会约定分阶段履行,所以在履行中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交付阶段性工作成果,委托方也应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接受受托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及时验收并支付制作费用。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交付资料、送达通知
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出现无法送达的问题,和其他类型合同一样,委托创作合同也应对送达方式进行约定。即便合同未对送达方式进行约定,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也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工作成果交付、工作联络,如通过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沟通。
3、往来证据要进行留存
双方履行义务的原始证据要进行保留,证据尽量收集原件、原物,并交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妥善保管。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和受托方交流沟通相对较多,双方是否履行了义务,如委托方是否提出修改意见、是否有对作品进行验收,受托方是否交付工作成果、是否按照委托方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等,都需要通过保留的证据来判定。
参考
[1]梅锋:《委托作品的验收标准刍议》,知识产权2010年5月第117期。
[2]梅锋:《委托作品的验收标准刍议》,知识产权2010年5月第117期。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