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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金融机构出资人要求提门槛,失信惩戒对象、严重逃废债务将被银保监会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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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金融机构出资人要求提门槛,失信惩戒对象、严重逃废债务将被银保监会拉黑

整体来看,《办法》修订工作围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等方面开展。

1月14日,银保监会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据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整体来看,《办法》共计7章203条,银保监会修订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股权管理方面,银保监会在原有基础上新增4条条例,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作为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金融企业的出资人,股东资质要求进一步严格。

此外,《办法》还新增对非银金融机构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要求,譬如,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根据要求,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保监会也将根据简政放权和市场准入工作实际,对行政许可事项中受理、审查和决定等事权的划分进行动态调整。《办法》实际落地后,原《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将废止。(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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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金融机构出资人要求提门槛,失信惩戒对象、严重逃废债务将被银保监会拉黑

整体来看,《办法》修订工作围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等方面开展。

1月14日,银保监会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据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整体来看,《办法》共计7章203条,银保监会修订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股权管理方面,银保监会在原有基础上新增4条条例,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作为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金融企业的出资人,股东资质要求进一步严格。

此外,《办法》还新增对非银金融机构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要求,譬如,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根据要求,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保监会也将根据简政放权和市场准入工作实际,对行政许可事项中受理、审查和决定等事权的划分进行动态调整。《办法》实际落地后,原《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将废止。(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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