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晓晨
界面四川从成都市人民政府获悉,日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
《意见》指出,对成都市户籍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并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100%执行。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可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70%执行。
另外,《意见》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
《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3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同时,《意见》也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将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有机结合,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成都市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改居民,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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