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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商业秘密保护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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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商业秘密保护战

每一步证明都不容易,这导致了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率远远低于普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文|法治周末报 郑超 赵晨熙

责编|马蓉蓉

1993年,温州人阮立山创立了平阳明发光学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光学),专门研究超薄型平面放大镜(菲涅尔透镜)原理和生产工艺。在阮立山带领的研发团队的努力下,明发光学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产品很快占领国际市场。

就在阮立山憧憬着菲涅尔透镜大放异彩的时候,明发光学客户经理主管金某盈窃取了公司的核心技术机密,并挖走阮立山多年培养的客户群,在温州市另立山头。

明发光学因此受到重创,企业陷入困境,阮立山在聚光太阳能发电领域的投入也戛然而止。为保护自身及行业的合法权益,阮立山向市场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商业秘密侵权将“窃密者”金某盈告上法庭。

2019年2月、9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均认定金某盈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市监局固定第一手证据材料是关键 

“浙江省是个民营企业大省,明发光学维权成功的案例让众多中小企业树立了维权的信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四级调研员严华锋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以前确实是比较难,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没有受害者举报,一般人是发现不了的。”严华锋介绍。

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的话说,“自古以来,商业秘密就是企业或手工业者独到的、能够形成市场优势的经营诀窍,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财富”。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突显。

在严华锋看来,“明发光学也曾是深受其害的典型”,当权益被侵犯以后,企业才知道商业秘密应该怎么去保护。

严华锋指出,固定证据非常重要:“明发光学的例子给其他企业提供了正确维权途径示范。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以后,有的当事人甚至自己去侵权企业里面蹲点,自行取证,这是不恰当的,被发现以后,侵权人可能将证据销毁,这时再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很可能就错失了第一时间获得重要证据的机会。”

明发光学是先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固定和收集第一手侵权证据材料,才为下一步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记者获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通报了2019年度全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建设情况。

截至2019年,浙江省共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7家,包括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管理委员会、临海头门港新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浙江南浔电梯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义乌信息光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星产业园、临海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商业秘密示范站(点)153家,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700家。

目前,明发光学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大有进步,比如,专用非标涉密设备分区采购,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保密合同,对公司内的涉密区域进行管控,与操作人员签订相关专业协议等,严华锋告诉记者。

作为一家被侵犯商业秘密而成功维权的企业,明发光学2019年被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定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

严华锋介绍,浙江省园区特别多,包括一些特色小镇,下一步将重点通过推动园区和特色小镇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持续改善园区和特色小镇的营商环境,提高竞争力,成为招商引资的一个招牌。“对入驻企业而言,诚信度建立起来了,生意也做得风生水起,园区赢得了企业的好感。”

“2019年是一个转折点,这一年立案查处商业秘密侵权类案件数明显增加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更重视,维权意识提高了。去年反映到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的商业秘密被侵权纠纷有19起,行政罚款总额170万元左右,经调解的赔偿数额100万元左右。”严华锋说。 

“秘密”和损失认定是难点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杨奔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明发光学案中,最大的难点是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涉及到专业领域的技术问题,要认定这些技术是否具有秘密性,一般依赖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而鉴定机关正是以市监局和公安机关查扣的物品、材料为基础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会阐述涉及到的密点,以及这个技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目前这个争议比较大。”杨奔说。

杨奔介绍,由于嫌疑人零口供且缺乏指控的直接证据,办案人员经过深入剖析全案证据,利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指控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本案中,事实上就是被告人利用工作中接触放大镜生产工艺的机会,将该生产工艺和相关供应商信息为己所用。

杨奔指出,另一个难点就是损失认定难。侵犯商业秘密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直接影响案件性质,鉴于现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商业秘密类型的多样性,对于商业秘密导致的损失认定实践中争议很大。

记者了解到,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历来是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最集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情形非常复杂。

“这个案件里造成的被害人损失,他自己无法举证,通过查询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把嫌疑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获利认定为损失,但在认定中又存在对获利金额的界定问题,这也是在实践当中争议很大的一点。”杨奔说。

杨奔解释,实践当中认定利润的方式也是各种各样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案在进行多次讨论后采用了将合理成本剔除、以毛利润来认定的方法。

杨奔指出,这起商业秘密侵权案是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个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针对案件中存在的证据问题,制定详细的补充提纲引导公安补强证据,同时也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双管齐下,充分完善证据体系,最终提出了有力指控。

“未来我院打算成立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为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尽一份力。”杨奔说。 

企业和员工的保密意识有待提高 

明发光学创始人阮立山介绍,早先的菲涅尔透镜制造成本高,但是成像效果不理想。当时他一心要把菲涅尔透镜做得更好,把全部精力押在产品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提升上。

明发光学也在菲涅尔透镜领域获得了多项发明专利,包括超薄放大镜、老年人读书镜等,畅销海内外。

当公司多年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研发的技术、工艺以及多年来培养的客户,都被“窃密者”挖走时,阮立山欲哭无泪。转眼间公司的客户流失率达到90%以上。

“很多权利人对保密方面的意识不够强,很多人只知道搞研发,包括自己亲自研发,研发投入大量的费用,但是不善于保护。”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林孟如是说。

就明发光学来说,经过打官司保密意识才增强了,因为“发现打个官司还挺难的,好几年打下来,既要想办法举证,起诉的思路也要找对”。林孟介绍,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率很低,“因为原告要证明的点很多,首先要梳理清楚自己技术或者经营信息具体内容是什么,然后要至少初步证明这些信息具备价值性、秘密性和保密性,即构成商业秘密,还要至少初步证明被告接触过信息以及被告使用的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每一步梳理或证明都不容易,这导致了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率远远低于普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一位熟悉相关领域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困难。

在上述案发的平阳县,由于商业秘密侵权案并非常见案件,因此案件侦查和审理面临更多的困难。

“企业很难讲清楚商业秘密被盗用被泄露之后,实际造成的损失有多少,这是非常难以证明的。还有很多企业的客户是不固定的,或者是流动的,这就更难掌握具体的市场损失,甚至还有些企业的财务体系也不是很健全,这也更难以查明他的损失是多少。”林孟说。

林孟介绍,目前法院也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比如,向企业主宣传,市场竞争中,进行研发投入的同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打官司毕竟是一种弥补手段,成本很高”。

当然也面向劳动者宣传:“企业经过大量投入研发获得的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资源,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即使正常掌握了,离职后也不能随便使用,必须遵守保密协议内容,否则仍然有法律责任;如使用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秘密信息,轻则民事赔偿,重则要负刑事责任。”林孟说。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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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商业秘密保护战

每一步证明都不容易,这导致了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率远远低于普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文|法治周末报 郑超 赵晨熙

责编|马蓉蓉

1993年,温州人阮立山创立了平阳明发光学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光学),专门研究超薄型平面放大镜(菲涅尔透镜)原理和生产工艺。在阮立山带领的研发团队的努力下,明发光学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产品很快占领国际市场。

就在阮立山憧憬着菲涅尔透镜大放异彩的时候,明发光学客户经理主管金某盈窃取了公司的核心技术机密,并挖走阮立山多年培养的客户群,在温州市另立山头。

明发光学因此受到重创,企业陷入困境,阮立山在聚光太阳能发电领域的投入也戛然而止。为保护自身及行业的合法权益,阮立山向市场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商业秘密侵权将“窃密者”金某盈告上法庭。

2019年2月、9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均认定金某盈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市监局固定第一手证据材料是关键 

“浙江省是个民营企业大省,明发光学维权成功的案例让众多中小企业树立了维权的信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四级调研员严华锋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以前确实是比较难,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没有受害者举报,一般人是发现不了的。”严华锋介绍。

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的话说,“自古以来,商业秘密就是企业或手工业者独到的、能够形成市场优势的经营诀窍,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财富”。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突显。

在严华锋看来,“明发光学也曾是深受其害的典型”,当权益被侵犯以后,企业才知道商业秘密应该怎么去保护。

严华锋指出,固定证据非常重要:“明发光学的例子给其他企业提供了正确维权途径示范。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以后,有的当事人甚至自己去侵权企业里面蹲点,自行取证,这是不恰当的,被发现以后,侵权人可能将证据销毁,这时再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很可能就错失了第一时间获得重要证据的机会。”

明发光学是先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固定和收集第一手侵权证据材料,才为下一步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记者获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通报了2019年度全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建设情况。

截至2019年,浙江省共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7家,包括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管理委员会、临海头门港新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浙江南浔电梯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义乌信息光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星产业园、临海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商业秘密示范站(点)153家,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700家。

目前,明发光学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大有进步,比如,专用非标涉密设备分区采购,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保密合同,对公司内的涉密区域进行管控,与操作人员签订相关专业协议等,严华锋告诉记者。

作为一家被侵犯商业秘密而成功维权的企业,明发光学2019年被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定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

严华锋介绍,浙江省园区特别多,包括一些特色小镇,下一步将重点通过推动园区和特色小镇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持续改善园区和特色小镇的营商环境,提高竞争力,成为招商引资的一个招牌。“对入驻企业而言,诚信度建立起来了,生意也做得风生水起,园区赢得了企业的好感。”

“2019年是一个转折点,这一年立案查处商业秘密侵权类案件数明显增加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更重视,维权意识提高了。去年反映到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的商业秘密被侵权纠纷有19起,行政罚款总额170万元左右,经调解的赔偿数额100万元左右。”严华锋说。 

“秘密”和损失认定是难点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杨奔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明发光学案中,最大的难点是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涉及到专业领域的技术问题,要认定这些技术是否具有秘密性,一般依赖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而鉴定机关正是以市监局和公安机关查扣的物品、材料为基础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会阐述涉及到的密点,以及这个技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目前这个争议比较大。”杨奔说。

杨奔介绍,由于嫌疑人零口供且缺乏指控的直接证据,办案人员经过深入剖析全案证据,利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指控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本案中,事实上就是被告人利用工作中接触放大镜生产工艺的机会,将该生产工艺和相关供应商信息为己所用。

杨奔指出,另一个难点就是损失认定难。侵犯商业秘密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直接影响案件性质,鉴于现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商业秘密类型的多样性,对于商业秘密导致的损失认定实践中争议很大。

记者了解到,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历来是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最集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情形非常复杂。

“这个案件里造成的被害人损失,他自己无法举证,通过查询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把嫌疑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获利认定为损失,但在认定中又存在对获利金额的界定问题,这也是在实践当中争议很大的一点。”杨奔说。

杨奔解释,实践当中认定利润的方式也是各种各样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案在进行多次讨论后采用了将合理成本剔除、以毛利润来认定的方法。

杨奔指出,这起商业秘密侵权案是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个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针对案件中存在的证据问题,制定详细的补充提纲引导公安补强证据,同时也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双管齐下,充分完善证据体系,最终提出了有力指控。

“未来我院打算成立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为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尽一份力。”杨奔说。 

企业和员工的保密意识有待提高 

明发光学创始人阮立山介绍,早先的菲涅尔透镜制造成本高,但是成像效果不理想。当时他一心要把菲涅尔透镜做得更好,把全部精力押在产品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提升上。

明发光学也在菲涅尔透镜领域获得了多项发明专利,包括超薄放大镜、老年人读书镜等,畅销海内外。

当公司多年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研发的技术、工艺以及多年来培养的客户,都被“窃密者”挖走时,阮立山欲哭无泪。转眼间公司的客户流失率达到90%以上。

“很多权利人对保密方面的意识不够强,很多人只知道搞研发,包括自己亲自研发,研发投入大量的费用,但是不善于保护。”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林孟如是说。

就明发光学来说,经过打官司保密意识才增强了,因为“发现打个官司还挺难的,好几年打下来,既要想办法举证,起诉的思路也要找对”。林孟介绍,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率很低,“因为原告要证明的点很多,首先要梳理清楚自己技术或者经营信息具体内容是什么,然后要至少初步证明这些信息具备价值性、秘密性和保密性,即构成商业秘密,还要至少初步证明被告接触过信息以及被告使用的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每一步梳理或证明都不容易,这导致了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率远远低于普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一位熟悉相关领域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困难。

在上述案发的平阳县,由于商业秘密侵权案并非常见案件,因此案件侦查和审理面临更多的困难。

“企业很难讲清楚商业秘密被盗用被泄露之后,实际造成的损失有多少,这是非常难以证明的。还有很多企业的客户是不固定的,或者是流动的,这就更难掌握具体的市场损失,甚至还有些企业的财务体系也不是很健全,这也更难以查明他的损失是多少。”林孟说。

林孟介绍,目前法院也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比如,向企业主宣传,市场竞争中,进行研发投入的同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打官司毕竟是一种弥补手段,成本很高”。

当然也面向劳动者宣传:“企业经过大量投入研发获得的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资源,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即使正常掌握了,离职后也不能随便使用,必须遵守保密协议内容,否则仍然有法律责任;如使用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秘密信息,轻则民事赔偿,重则要负刑事责任。”林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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