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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学者建议加强规制人工繁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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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学者建议加强规制人工繁育制度

学者认为,目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实现。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商业目的人工繁育规制不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曾金秋

因为一场席卷全国的疫情,时隔4年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再迎来新的修改。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说,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王瑞贺说,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这部法律在2016年的修订中,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从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个环节作了严格规范,特别是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等突出问题,建立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

王瑞贺指出,从各方面情况看,这部法律还存在一些问题:相关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出台、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对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场泛滥,相关产业规模很大,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且采用国际通行的名录保护办法。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王瑞贺说。

对于此次修法,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一些学者针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张立表示,很多市场上所见的“野味”物种并不在保护名录里,而且很多商家也持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就使得执法非常困难。这也是为什么本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时隔4年后重新启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

“目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实现。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商业目的人工繁育规制不足。”张立说。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启臻认为,要隔断围绕野生动物而产生的猎捕、驯养、贩卖的产业链,就必须从消费端入手,从法律上彻底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对违法者给予重惩。因此,必须扩大禁食野生动物范围。

“除了大部分水产品离人类亲缘关系远,不存在安全问题外。只要有成熟的繁殖技术,有明确的种源来源,有固定的养殖场所,有严格的检疫标准,有规范的经营程序,这些所谓的野生动物,都应该纳入家禽家畜管理范围。”朱启臻认为,把动物界定为人工饲养和非人工饲养,概念就可以明确,有助于监管问题的解决。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长秋也建议,要综合野生动物自身的种群、生态功能以及其可能具有的危险性等来加以确定。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绝对禁食。对于蝙蝠、蟑螂、鼠类、蛇等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可能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动物,也应坚决禁食,并考虑运用刑法手段规制。

刘长秋认为,对于一般野生动物,则应当坚持禁食为原则,利用为例外,提倡不食,但要加强种群监测,一旦发生物种激增危及生态安全问题,则可以允许猎捕和食用,但应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仅允许特定单位与人员猎捕,且不能过渡猎捕。同时,国家应当制定允许食用的野生动物清单,最大可能的缩减列入清单的野生动物的范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院长助理、教授王岳则建议,应该仅允许以科研、保护为目的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并尽早建立商业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业及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同时将科研、保护为目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纳入行政许可,加强事后监管,把许可权和监管权分别设立成独立的两套部门及体系,避免权力寻租。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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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学者建议加强规制人工繁育制度

学者认为,目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实现。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商业目的人工繁育规制不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曾金秋

因为一场席卷全国的疫情,时隔4年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再迎来新的修改。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说,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王瑞贺说,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这部法律在2016年的修订中,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从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个环节作了严格规范,特别是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等突出问题,建立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

王瑞贺指出,从各方面情况看,这部法律还存在一些问题:相关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出台、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对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场泛滥,相关产业规模很大,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且采用国际通行的名录保护办法。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王瑞贺说。

对于此次修法,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一些学者针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张立表示,很多市场上所见的“野味”物种并不在保护名录里,而且很多商家也持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就使得执法非常困难。这也是为什么本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时隔4年后重新启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

“目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实现。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商业目的人工繁育规制不足。”张立说。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启臻认为,要隔断围绕野生动物而产生的猎捕、驯养、贩卖的产业链,就必须从消费端入手,从法律上彻底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对违法者给予重惩。因此,必须扩大禁食野生动物范围。

“除了大部分水产品离人类亲缘关系远,不存在安全问题外。只要有成熟的繁殖技术,有明确的种源来源,有固定的养殖场所,有严格的检疫标准,有规范的经营程序,这些所谓的野生动物,都应该纳入家禽家畜管理范围。”朱启臻认为,把动物界定为人工饲养和非人工饲养,概念就可以明确,有助于监管问题的解决。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长秋也建议,要综合野生动物自身的种群、生态功能以及其可能具有的危险性等来加以确定。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绝对禁食。对于蝙蝠、蟑螂、鼠类、蛇等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可能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动物,也应坚决禁食,并考虑运用刑法手段规制。

刘长秋认为,对于一般野生动物,则应当坚持禁食为原则,利用为例外,提倡不食,但要加强种群监测,一旦发生物种激增危及生态安全问题,则可以允许猎捕和食用,但应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仅允许特定单位与人员猎捕,且不能过渡猎捕。同时,国家应当制定允许食用的野生动物清单,最大可能的缩减列入清单的野生动物的范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院长助理、教授王岳则建议,应该仅允许以科研、保护为目的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并尽早建立商业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业及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同时将科研、保护为目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纳入行政许可,加强事后监管,把许可权和监管权分别设立成独立的两套部门及体系,避免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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